| 索引號 | 01526263-6-30/2016-0908028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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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陵縣護林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森林火險預警響應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護林員是指經過公開選聘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與鄉(鎮)林業站或村委會(社區)簽訂聘任合同,并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護林人員,或林場、保護所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聘用合同的護林人員。
第三條 護林員隊伍的建設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負責,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相關責任科室負責業務培訓指導和檢查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護林員的配備
第四條 護林員的配備人數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各行政村(社區)、各林場、保護所林區林地面積、管護難易程度確定。配備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規定配備的標準:林地面積3500畝以下的村(社區),每個村配備1名護林員;林地面積3500畝以上的村(社區),按每3500畝配備1名護林員的標準配備。
第五條 護林員選聘條件:
(一)遵紀守法,熱愛巡山護林工作,有較強責任心、事業心,政治思想覺悟高,在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組織能力。
(二)了解林業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相關知識,熟悉責任區和周邊村情、山情、民情。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20-60周歲之間,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原護林員表現優秀的,視身體條件可放寬到65周歲。
(四)在當地從事農業或靈活就業,有足夠時間從事護林工作。有交通工具和敢于同違規用火、偷盜林木、非法捕獵、非法挖采樹木、毀林開墾、采石、采沙等違規違法行為作斗爭者優先錄用。
第六條 護林員選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就近就便”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對錄用的護林員分別由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與護林員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須明確管護的山場、面積、職責和報酬等。根據不同類別護林員確定任期,專職護林員包括公益林、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護林員,公益林護林員任期3年,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護林員任期按相關作業設計規定執行;兼職護林員包括高火險期季節性護林員和村級臨時護林員,任期為3個月。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可根據護林員履職或考核情況進行更換。
第三章 護林員的職責
第八條 護林員職責:
(一)開展日常巡查,收集林區信息,掌握林區動態,及時向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報告森林資源管護情況,并做好林區林業標志的保護工作。
(二)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方面的政策和知識,提高群眾的生態公益林保護和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意識。
(三)協助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負責管護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發現違規用火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發現森林火情應及時報告,并參與組織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四)及時制止并報告盜伐、濫伐林木、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非法采挖(采集)野生植物和珍貴樹木、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協助做好查處工作。
(五)協助做好公益林監測工作。發現森林病蟲害應及時報告,配合好專業監測人員上山采集數據。
(六)協助做好毗鄰管理責任區的護林聯防工作和營林生產等其他林業工作。
(七)森林高火險期(3至4月)每月巡護不少于22天,結合野外用火的特點和規律,每天早、晚各巡護1次(9時至11時和17時至20時),保證5個小時的巡護時長,特殊情況(森林火險橙色和紅色警報)延長巡護時間至22時;其他時段每月巡護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3個小時。
(八)護林員巡護記錄是考核護林員的重要依據。護林員必須認真做好巡護記錄,將每天開展巡山工作的起止時間、巡護路線、途中看到遇到的人和事、采取的應對措施、向上級報告情況等如實記錄。
第四章 護林員報酬
第九條 公益林護林員勞動報酬按國家、省、市、縣公益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護林員勞動報酬按工程施工作業設計執行。
第十一條 高火險期季節性護林員勞動報酬,縣林業局每月每人不低于300元的補助;高火險期村級臨時護林員補助標準由各村(社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護林員報酬或補助的發放,必須依據考核結果核算出每位護林員的報酬或補助發放數額,由護林員在“護林員管護補助花名冊”上簽字(按手印)后,再由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統一發放。
第五章 護林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護林員實行合同制管理,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劃分管護責任區,明確護林員管轄范圍,做到山有人管,責有人擔。合同期滿后按合同兌付報酬或補助,根據平時履職情況、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第十四條 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要建立健全護林員培訓制度,每年組織開展林業法律法規及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培訓,提高護林員的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護林員出勤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高火險期每周至少2次),確保護林員到崗,管護措施到位,把平時檢查情況與考核掛鉤,對一月內連續2次無故缺崗的護林人員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建立健全護林員檔案,檔案包括護林員本人基本情況、管護區域、面積、業績考核、違章違規及處罰情況等。
第十七條 護林員對野外違規用火、盜伐濫伐林木、亂占林地、亂捕亂獵等行為不及時舉報、制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予以解聘。護林員監守自盜、瀆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護林員要統一著裝(護林馬甲)上崗,手機終端每天9時至22時要保持在開機聯網狀態,不得無故關機。手機通話時長、流量嚴格控制在限額內(通話時長每月每臺手機600分鐘、流量1.2G),超限部分由護林員及時續費,若未及時續費至使手機停機的,應從護林員報酬或補助中扣除等額欠費,進行續費。手機終端在使用過程中,因人為原因造成手機遺失、損壞、進水和其他因素導致手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護林員付款或從護林員報酬(補助)中扣款購置相同配置功能的手機。
第十九條 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要加強“護林員定位管理系統”的運用,指定1名專人,每天電腦登錄“護林員定位管理系統”平臺,查看護林員當天巡護情況,作好登記,對沒有上線的護林員要進行電話提醒,根據不同時段的工作重點,督促護林員加強巡護。對護林員手機在線報警情況,要及時查明真相,報告單位領導和上級對口科室,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第六章 護林員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專職護林員和高火險期季節性護林員的考核,由所在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負責,村級護林員由所在村委會(社區)考核。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業績,按照百分制考核評比,依據考核評分結果發放護林員報酬或補助。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護林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扣發報酬或補助、解聘等處分。
(一)護林員必須服從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的管理,并接受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和各級督查組的檢查監督,服從調動和指揮。
1、運用護林員定位管理系統,高火險期內每周對護林員抽查2次,其他時段每月抽查4次,抽查時不事前通知。無故不在崗1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10%;無故不在崗2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20%;無故不在崗3次,視為自動離崗,當月報酬或補助不予發放,予以解聘。
2、統一集中培訓和考核時,事前通知,接到通知不得遲到、早退,更不能缺席。出現缺席:缺席1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10%;缺席2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20%;缺席3次,視為自動離崗,取消護林員資格,予以解聘,不發放當月報酬或補助。出現遲到、早退:遲到、早退1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5%;遲到、早退2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10%;遲到、早退3次,取消護林員資格,予以解聘,不發放當月報酬或補助。
3、撥打手機無故不接聽電話,且收到短信提醒又不回電話的,1次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1%。
(二)管護區內出現違規用火、發生森林火災的:
1、出現違規用火,護林員未發現、未及時制止或制止無效又未及時報告的,第1次給予批評教育,第2次給予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10%,第3次予以解聘,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2、發生一般森林火災,護林員沒有在第一時間上報并未在現場撲救的,第1次給予通報批評,第2次給予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20%,第3次予以解聘, 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3、發生較大或較大以上森林火災,護林員沒有在第一時間上報并未在現場撲救的,第1次給予做出書面檢查的處分,并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20%。第2次予以解聘,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三)管護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護林員未發現、未及時制止或制止無效又未及時報告的,第1次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10%;第2次給予做書面檢查的處分,并扣發當月報酬或補助的20%;第3次予以解聘,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1、存在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采石、采砂、挖土等情形;
2、存在未經批準進入林區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收購樹枝、樹葉、樹皮和珍貴林木種子,非法移植活樹等情形;
3、存在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等情形;
4、存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5、存在盜伐、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野生動物等情況;
6、存在林業有害生物,仍在蔓延或傳播。
(四)護林員不請假私自離崗,月累計達6天以上(含6天)或高火期月累計達3天(含3天)以上者,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離崗期間全部報酬或補助;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予以解聘,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五)管護區發生林業刑事案件,護林員沒有在第一時間上報的,或監守自盜的,予以解聘,并扣發當月全部報酬或補助。
(六)聘用期間因護林員不注意安全,造成的安全問題由護林員自己承擔。護林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人為阻礙或人身威脅時,應及時報告110或縣森林公安局尋求幫助。
第二十二條 對認真履職,年度護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貢獻的護林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獎勵費可在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返還款中列支。
(一)護林員主動開展工作,經查證屬實,提供下列線索之一的,每次給予200元至300元的獎勵。
1、第一時間制止、報告野外違規用火,案件成功處罰的;
2、第一時間報告森林火情,就近參與組織撲救,過火面積控制在2畝以下,火案成功偵破的;
3、提供森林火災案件重要線索,促使成功破案的;
4、第一時間報告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采石、采砂、挖土等情況,案件成功處罰的;
5、第一時間報告未經批準進入林區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收購樹枝、樹葉、樹皮和珍貴林木種子,非法移植活樹等情況,案件成功處罰的;
6、第一時間報告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等情況,案件成功處罰的;
7、第一時間報告非法征占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情況,案件成功處罰的;
8、第一時間報告盜伐、濫伐林木,亂捕亂獵等情況,案件成功處罰的;
9、第一時間報告全國林業檢疫有害生物的蔓延、傳播等情況,并配合專業人員上山采集數據的;
10、第一時間報告林業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案件成功偵破的。
(二)各鄉(鎮)林業站、林場、保護所、村委會(社區)對年度考核業績突出、管護區內無火情火災和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勇于同違規違法行為作斗爭的護林員,擇優予以表彰,表彰人數控制在10%以內,表彰經費人均控制在200元至500元之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