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8-7/2020121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衛生健康局 |
| 公開目錄 | 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公示 | 發布日期 | 2020-12-17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推動云南省“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滿足群眾就醫需求,緩解疫情防控壓力。近日,云南省醫療保障局、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第一批)的通知》。
一、云南省“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第一批)按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由省醫療保障局制定或者授權醫療機構自主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限為兩年。
二、省醫療保障局制定的試行價格為最高限價,公立醫療機構實際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最高限價;授權醫療機構制定試行價格的醫療服務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服務成本依法合理制定或調整價格并保持相對穩定,同時,將制定的試行價格文件報送同級醫療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患者接受“互聯網會診”“互聯網病理會診”醫療服務,由邀請方醫療機構按照服務受邀方的收費標準向患者收取費用,分配比例自行協商。
三、各醫療機構要在網絡診療平臺、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和價格及收費依據、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示,無償向患者提供醫療費用的查詢服務。
四、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向患者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應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規為前提,向患者說明服務內容、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不得強制服務、分解服務、虛報價格。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云發改收費〔2005〕556號)附件2所列“遠程會診”“遠程胎心監護”,以及《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衛生廳關于遠程可視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云發改收費〔2009〕1662號)、《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衛生廳關于遠程會診特需服務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收費〔2013〕133號)、《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云南省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院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批復》(云價收費〔2018〕140號)等涉及“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云南省“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第一批)及試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