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8-7/20190612-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衛生健康局 |
| 公開目錄 |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 發布日期 | 2019-06-12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衛生院、縣直各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龍陵縣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衛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2日
龍陵縣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保證地震發生后科學有序、迅速高效地開展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云南省地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云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云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保山市地震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保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發生地震和縣外發生地震對我縣造成影響,導致人員傷亡、健康危害時的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優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快速反應;依法規范、信息共享。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縣衛生健康局在縣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做好地震災害的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2.1 衛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縣衛生健康局成立衛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局分管衛生應急的局領導為常務副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局辦公室、疾控股(應急辦)、黨工委辦公室、人事股、規財股、政策法規股、醫政股、婦幼股、中醫股股室負責人及縣直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在縣人民政府以及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縣衛生健康局疾控股(應急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地震災情及衛生應急救援規模,下設綜合協調、醫療救治、疫情防控、衛生監督、心理援助、后勤保障、信息宣傳等工作組,分別負責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或具體業務等相關工作。
2.2 專家組
縣衛生健康局調整充實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組,按領域對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2.3 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縣衛生健康局組建地震醫療救援隊伍,包括緊急醫學救援隊、傳染病防控隊、衛生監督隊、心理干預(援助)隊,具體由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員組成。
2.3.1 緊急醫學救援(急救)機構
縣人民醫院是地震災害發生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的責任機構。縣人民醫院協調、指導全縣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現場緊急醫學救援和傷病員轉運,參與組織和協調航空醫學救援。
2.3.2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負責地震災害所致傷病人員的現場救治、轉運監護、收治入院和災民安置點的基本醫療服務工作及應急心理援助,并負責傷情、病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報告等工作。
2.3.3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災區傳染病疫情分析和評估,災區及災民臨時安置點疾病預防與控制、監測與報告、疫情調查與控制、環境衛生學評價、飲用水監測、疾病控制效果評價、指導開展環境消殺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由于地震導致事發地化學毒物及放射性物質泄漏的處置,人員防護、醫學洗消和醫學監測等指導和處置。做好地震災區及安置點抗災防病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災民急救自救、意外傷害處理、衛生防病、心理調適等方面的知識,減少地震造成的直接傷害和繼發傷害。
2.3.4 衛生監督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災區及災民臨時安置點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檢查工作。對地震災區當地及參加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檢查。
2.3.5 衛生應急救援隊
縣級衛生應急救援隊(緊急醫學救援隊、傳染病防控隊、突發中毒事件處置隊、衛生監督隊、心理援助隊按指令要求積極參與地震災害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2.4 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
縣衛生健康局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設立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現場的最高級別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在事發地政府或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指揮、協調現場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3 預警
縣衛生健康局要保持與應急管理、地震、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根據相關部門發出的地震災害預警信息,做好緊急醫學救援準備。
接收到地震災害IV級及以上預警信息時,縣衛生健康局要分析研究地震災害的震級、范圍、可能危害、傳染病疫情疊加等,提出應對方案;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做好緊急醫學救援準備,主要是隊伍、緊急醫學救援設備和藥品儲備情況、信息指揮和后勤保障情況的檢查,提出補充和完善的措施或方案。相關緊急醫療救援隊伍處于待命狀態,相關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緊急補充救援設備、藥品、防護物資、后勤保障物資等。緊急醫學救援準備要根據地震災害預警的變化做出相應調整,緊急醫學救援準備隨地震災害預警撤消轉為常態。
4 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根據《保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4.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初判指標:市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區(指中心主城區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同)發生6.5-6.9級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4.2 重大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初判指標:市內發生6.0-6.9級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區發生5.5-5.9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4.3 較大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初判指標:市內發生5.0-5.9級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區發生4.5-4.9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4.4 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初判指標:市內發生4.0-4.9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5 應急響應
發生地震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縣衛生健康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迅速做出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響應,啟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地震災害衛生應急處置,同時分析疫情、制定抗震救災疫情防控、醫療救治、救災防護等方案。各醫療衛生應急機構采取果斷措施進行先期處理,控制事態發展。預案啟動遵循“上級預案啟動后,相關地區的下級預案隨之調整;地震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預案隨之啟動”的原則。
當地震災害與傳染病(如新冠肺炎)疫情疊加時,應提高衛生應急響應級別,由省、市衛生健康部門確定。
5.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并啟動云南省地震災害Ⅰ級、Ⅱ級應急響應時,縣級隨之啟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縣衛生健康局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通報、報告或救援指令后,迅速啟動縣級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組進行人員傷亡、應急救治等評估;組建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趕赴現場指揮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血液等組織調度;派出市級緊急醫學救援隊迅速趕赴現場,建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其他衛生應急隊伍按職責開展災區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災區環境消殺及垃圾無害化處理指導、傳染病監測預警和控制傳染病疫情曝發、心理援助、衛生監督執法指導等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向省級、市級提出衛生應急救援支持請求;及時向縣政府、市衛生健康委和現場指揮部報告地震災區衛生應急救援情況。服從市衛生健康委、縣政府領導小組和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接受監督指導,及時向縣政府、市衛生健康委報告災區衛生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5.2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并啟動保山市地震災害Ⅲ級應急響應時,縣級地震災害衛生應急Ⅲ級應急響應立即啟動。縣衛生健康局接到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啟動縣級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專家組進行人員傷亡、應急救治等評估;組建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趕赴現場開展地震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血液等組織調度;派出縣級緊急醫學救援隊迅速趕赴現場,必要時建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其他衛生應急隊伍按職責開展災區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災區環境消殺及垃圾無害化處理指導、傳染病監測預警和控制傳染病疫情曝發、心理援助、衛生監督執法指導等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并視情況向市級提出衛生應急救援支持的請求。及時向縣政府、市衛生健康委報告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情況。
5.3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縣級立即啟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Ⅳ級應急響應。縣衛生健康局接到一般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的指令后,組建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趕赴現場開展地震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派出縣級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隊伍迅速趕赴現場,按職責開展災區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情況。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或傳染病疫情疊加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支援。上級衛生健康部門根據災區衛生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也可調高響應級別;對衛生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敏感地區、老少邊窮地區可適當調高響應級別。
6 處置措施
衛生健康部門接到地震災害的通報、報告或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的指示后,應立即開展疫情評估,制定防控方案,提出防控建議,向同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派出衛生應急救援隊伍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根據救援需要,相繼調集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增援隊伍和力量。在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經報請省、市政府或省、市應急委領導同意,可協調軍隊支持、征調航空公司和通航企業航空器等方式,使用航空器進行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藥品設備器械、防護用品和后勤保障物資等投送和運輸,在救援過程中開展傷病員轉運,血液、藥品、物資的運輸等,確保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及時開展。在新冠疫情疊加的地震災區,指定醫療機構收治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疑似病例、隔離醫學觀察和密切接觸者傷員,按照“病人不動、專家動”原則和新冠肺炎醫療救治方案等要求進行醫療救治。
6.1 現場指揮
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揮地震災害現場衛生應急救援工作。衛生應急救援是地震災害現場處置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場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必須服從地震災害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領導。當現場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力量不足時,要及時向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迅速調集衛生應急救援力量增援。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時,縣衛生健康局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派出衛生應急救援隊并在現場組建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向現場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到,服從命令,分赴現場開展衛生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和現場各救援隊伍要注重安全,根據情況可設立安全員。
6.2 現場搶救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抵達地震災害現場后,立即投入緊急救援,按照“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傷后救輕傷”的原則,開展檢傷分類和醫療急救。其他地震專業救援中需要醫療技術支持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應派出醫務人員協助。
6.3 轉運傷員
傷病員在現場初步處理后,按照“有能力救治、就近轉運”原則及時向移動醫院、醫療機構轉運。傷病員數量較大時,應合理分流。轉送途中,要安排醫護人員密切觀察病情,及時搶救或維持救治措施,避免搬運不當造成二次損傷,傷病人員與病情記錄一并轉交轉入的醫療機構。
6.4 疾病預防控制
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組織疾控機構迅速開展衛生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定傳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方案,并落實疾病監測、疫情調查處置、環境消殺、預防接種、飲用水及食品監測、健康教育、次生災害風險源管理等預防控制措施。
6.5 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現場衛生執法監督,防止地震災害造成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6.6 心理救援
根據地震災害性質、級別等情況,縣衛生健康局在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中增加心理治療專業人員或派出心理救援隊,對地震災害受影響人群開展心理異常篩查,特別是傷病員及家屬、死難者家屬、救援隊伍,對心理反應異常者開展心理救援。
6.7 臨時安置點
醫療衛生服務根據災區臨時安置點設置等情況,縣衛生健康局設立臨時醫療衛生服務點,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特別要做好巡回醫療、衛生防疫、飲用水、飲食和環境衛生等環節的衛生保障,指導臨時廁所的設置和建立,開展環境消殺和衛生宣教工作。
6.8 地震災害救援隊伍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地震災害情況,在災區設置醫療服務點,為地震救援隊伍等提供傳染病防護、醫療衛生服務等醫療衛生保障,開展巡回醫療、衛生防疫、心理救援等服務。
6.9 院內救治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統籌領導和協調組織院內救治工作。當出現新冠肺炎疫情疊加情況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集中隔離觀察和密切接觸者傷員,實行分區分類收治。各參與地震災害院內救治的醫療機構要服從領導小組或現場指揮部的安排,按照下達的救治任務迅速落實床位、組織專業人員和專家組、相關救治設備設施,做好接收傷病員準備;傷病員送達時,做好傷病員及病情記錄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先急診搶救,后專科治療的程序進行救治;開通傷病員救治綠色通道;對危重病人、特殊病人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會診或轉院;及時向領導小組或現場指揮部報告救治進展。
6.10 信息報告和發布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在抵達地震災害現場開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應迅速將地震災害發生地點、發生時間、人員傷亡、新冠肺炎疫情、現場搶救、衛生救援需求等情況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或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短期內(當天)不能完成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的,應每日定時報告救援進展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
縣衛生健康局在規定時限內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報告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情況;成立現場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部應定期定時向地震災害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重要情況應要及時報告。
縣衛生健康局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發布。
6.11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響應終止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地震災害現場醫療救援工作完成,所有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受事件影響心理異常人群得到心理救援,經專家組評估,地震災害現場傳染病疫情平穩,傳播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未發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處置結束。
衛生應急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經報應急管理部門和地震災害現場指揮部批準,由縣衛生健康局(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同時上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地震災害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后,參加現場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的隊伍按照省外、市外、市、縣(市區)的順序撤離。
7 衛生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建設本轄區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和防護用品;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衛生應急救援能力。
7.2 經費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安排抗震救災衛生應急專項經費和補助經費,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經費管理和使用。
7.3 裝備物資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制訂并落實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藥品、醫療器械、設備、疫苗、消殺藥品、快速檢測器材試劑、衛生防護用品以及交通、電力、應急通信、指揮、照明、辦公等物資儲備計劃,協調工信、發改、財政、商務、市場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做好日常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維護,使用后及時補充。
7.4 技術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制訂相關技術方案、建立工作機制,開展地震災害衛生應急的相關研究和新技術的應用。
7.5 通訊與信息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結合應急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國家通訊基礎設施和現有資源,建立健全與國家、省、市對聯應急信息通信保障體系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保障和維護信息通暢。
7.6 交通運輸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積極協調交通運輸、民航、航運、軍隊、公安等部門,保證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傷病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通行、優先調度、優先安排。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參與應急工作的車輛免費通行,保證衛生應急救援的順利開展。
7.7 后勤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及有關單位,要為參加地震衛生應急工作的人員提供必備生活物資,以保障其工作能順利進行。應為參加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救援的衛生應急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給予補助和津貼。要與本地電力、水務等部門加強聯系,做好應急狀態下水電供應保障,保證衛生應急隊伍和當地衛生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工作。
7.8 社會動員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救援中,可招募志愿者參與衛生應急救援,協助衛生應急隊伍開展救援工作。面向災區廣泛宣傳衛生防病知識、醫療急救常識,特別針對災區群眾開展地震災害防病治病宣傳動員,開展心理關懷,通過各種形式發動群眾自救互救,避免及減少災區疫病發生。
8 恢復重建與善后
衛生健康局要及時組織衛生健康系統災害損失情況核查統計工作,并及時上報省、市衛生健康委和當地有關部門。災區醫療衛生機構與設施的恢復和重建工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納入地方政府災后重建整體計劃,統一規劃,優先安排,確保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快速恢復。
9 監督管理
9.1 輿情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督促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對地震災害事件開展科普宣傳工作,并加強對宣傳報道的監管,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及時查處不實報道和惡意謠傳。
縣衛生健康局要加強防震減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9.2 責任與獎勵
對在參加地震等自然災害衛生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0 附則
10.1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龍陵縣衛生健康局制定、發布和解釋,并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
10.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