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8-7-13_A/2017-1102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衛生健康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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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方案
2017年,保山被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為社會辦中醫試點地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推進社會辦醫發展中醫藥服務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5〕32號)及《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7〕6號)精神,為切實做好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深化醫改、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和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以公平可及、群眾受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堅持“中西醫并重”,以創建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市為目標,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支持發展社會辦中醫,加快形成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各負其責、充滿活力、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多元辦中醫格局,更好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核心,以少生病或不生病為著力點,為患者和群眾提供優質的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實現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協調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強化政府在制度建設、政策引導、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職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增加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健康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平等公正,規范有序。支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加快發展,保障社會辦中醫在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職業資格認定、業務進修、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科研立項、人才培養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多措并舉、加強監管,提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規范其執業行為,促進其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步健康有序發展。
三、試點時間、范圍及目標
試點時間為2年(2017年6月—2019年6月)。2019年6月前,通過在全市各縣(市、區)開展試點工作,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優先領域進一步明確,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進一步規范,社會辦醫發展中醫藥服務切實得到推進,社會辦中醫發展水平明顯提升。形成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各負其責、充滿活力、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多元辦中醫格局,不斷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
四、主要任務
(一)鼓勵發展,確定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優先領域
1.鼓勵社會力量優先舉辦婦科、兒科、骨傷、肛腸、針灸推拿等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中醫專科醫院,發展中醫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支持提供中醫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務。(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2.鼓勵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傳統中醫藥服務,是指運用中醫藥理論進行辨證論治,開展中藥治療服務,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服務,以及中藥調劑、中藥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下同)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引導向規模化、多層次方向發展。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申請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年限要求由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允許離退休老(名)中醫在公立醫院注冊執業的同時,按照醫師多點執業有關規定,開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允許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鄉鎮和村開辦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服務的中醫一技之長診所,或在鄉鎮和村設置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執業,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方法。各縣(市、區)探索集中設置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打造中醫藥文化氛圍濃郁的中醫藥服務區域,并推動從只注重疾病治療轉向同時注重健康維護、發展治未病和康復等多元化服務。(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二)優化環境,加大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的支持力度
1.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范的準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向社會力量開放,科學制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預留足夠發展空間。(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2.鼓勵和支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衛生計生、民政、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要依法登記、分類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工商部門進行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若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發生變更,則按規定執行變更后的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中醫診所。允許境外資本投資或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3.明確并通過網絡、媒體、文件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公布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為申辦中醫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審批時限。(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4.合理確定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范圍進行審核,確保其執業范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準并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范圍。(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5.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在總量控制范圍內,科學制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6.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范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并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中醫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
7.落實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的稅收、價格政策。社會辦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規范的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制定價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費清單等制度。對其銷售取得批件的自產自用的制劑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社會辦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價格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經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取得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可按照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不得以科室租賃、承包、設備投資等形式開展營利性項目。(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8.落實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用地及建設管理。新建、改擴建中醫醫療機構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發展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辦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如改變非營利性用途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屬于協議出讓的,退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讓金,或者按照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新建、改擴建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意見后,按照屬地原則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中醫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申報立項、規費減免、水電氣供給、環境保護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對新建或改擴建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政府貼息貸款相關辦法申請貸款貼息。(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
9.發揮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在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納入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和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范圍,按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如完成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在確定的定點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實施救助的,經民政部門審核由政府給予相應補助。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并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鼓勵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參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參與公立醫院改制。(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配合單位:市民政局)
(三)多措并舉,提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1.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等級醫院評審和中醫重點專科建設給予支持。鼓勵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開展等級醫院創建工作,加大等級醫院評審培訓和指導力度。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聯合體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選定或指派轄區內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與其共建為“合作單位”,有效提升醫院服務能力。鼓勵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開展重點專科、專病建設,不斷提高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貫徹落實《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保辦發〔2015〕65號)精神,自2015年起,對新評定為國家三級甲等中醫醫院的民營醫療機構,市級財政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國家二級甲等中醫醫院的民營醫療機構,市級財政給予10萬元獎勵;對被評定為國家中醫臨床重點專科的,市級財政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市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在住院醫師規培、全科醫生培養、繼續醫學教育、參加學術活動、科研立項、重點學科和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在用人方面依據相關規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人事關系、檔案由政府人力資源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或具有人事管理權的機構委托保管,并實行人事代理,代辦落戶手續。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要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為所聘用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隨人員流動及時轉接人事關系。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工齡連續計算。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外籍、港澳臺醫師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之間人員合理流動。落實醫師多點執業政策,推進和規范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積極探索中醫類別醫師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公立醫院要積極接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進修學習,并為進修人員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3.平等吸納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進入中醫學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各級中醫學會、協會每年組織的學術交流和學術會議,要為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代表預留一定名額。(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四)加強監管,規范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1.加強對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其規范執業,守法經營。各級發展改革(價格)、衛生計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民政、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部門職能職責依法加強對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凈化醫療服務市場,確保醫療服務市場的吸引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按照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等級,將其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范圍;開展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全科醫生培養和住院醫師規范化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要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需求,統籌安排。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超范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范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法懲處并追究法律責任或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衛生計生部門要把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全行業管理,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斷強化醫德醫風和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發生,確保醫療安全。(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3.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及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7年6月—2017年8月)
市、縣(市、區)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按要求研究部署試點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7年9月—2019年4月)
1.市、縣(市、區)對照本方案及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逐條落實工作。
2.建立年度報告和督查制度。各級各單位分別于2018年3月15日、2019年4月15日前向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試點工作年度報告。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級各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持續改進。各級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不斷完善改進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措施,不斷推進社會辦中醫工作健康發展。
(三)總結階段(2019年5月—2019年6月)
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召開試點工作總結性評估工作會議,開展總結性自評,形成總結性自評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市級成立保山市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衛生計生委。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試點工作;建立聯席工作協調機制,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及評估會議,研究并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督導檢查試點工作推進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完善措施,強化管理。2017年起,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試點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并作為每年年終考核的內容之一,加大指導檢查力度,針對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促進工作有效落實。
(三)部門協作,落實責任。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由衛生計生部門牽頭,并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試點工作方案任務要求,結合部門職責,狠抓工作任務落實。各縣(市、區)須成立試點工作組織機構,根據市級方案及《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社會辦中醫試點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7〕6號)中《社會辦中醫試點任務清單》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試點實施方案,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確保達到預期目標。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