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40313-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4-03-1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關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省委、市委關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有效解決我縣執法力量小散弱、執法交叉、監管不到位等難點、痛點和堵點問題,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云南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主要分為指導思想、區域范圍,職權范圍、救濟途徑和組織實施5個部分。
第一部分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二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第二部分區域范圍:龍陵縣縣域范圍內。
第三部分職權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在龍陵縣縣域范圍內,將公安部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人行道上違法停放車輛的1項行政處罰事權和生態環境部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24項行政處罰權確定、指定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以上行政處罰事權共25項(詳見附件),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后,原實施單位不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處罰權。與被集中的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并實施。
第四部分救濟途徑: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部分組織實施:一要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h綜合行政執法局要按照方案規定的職權范圍開展行政處罰工作。二要加大宣傳。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提升群眾知曉率。三要強化監督。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