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06_A/2017-030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17-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2017年2月28日龍陵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龍陵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方案》相關內容,切實抓好落實,現就《方案》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方案背景
畜禽養殖“三區”是指發展畜禽養殖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對現有畜禽養殖場污染進行綜合整治,削減敏感區域的飼養總量,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障和改善環境,實現畜牧業可持續發展。
根據《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發〔2016〕38號)和《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7〕11號)精神,為有效推進龍陵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及養殖污染整治工作,促進畜禽養殖合理布局,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2017年2月27日,組織召開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啟動會,制定了《龍陵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對各鄉鎮各部門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匯總,多次召開各部門各鄉鎮領導座談會,經縣級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及鄉鎮領導進行確認后,制定了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一)目標任務。確定目標任務為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并進行公告;2017年1月1日起,各鄉鎮對轄區范圍內的限養區、適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大戶)必須實行雨污分流、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綜合利用;到2020年,全縣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大戶)養殖污染物處理設施設備配置率達70%以上,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依據和劃定范圍。劃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實際,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范圍。
(三)工作重點。科學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嚴格執行規模養殖場“五化”要求和“四級聯創”工作格局; 嚴格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備案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批。
(四)工作流程。摸清底數、核定邊界、征求意見、報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