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17_C/2017-0109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16-10-22 |
| 文號 | 瀏覽量 |
對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順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營業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戶簽約期限和騰房期限的決定》(龍政發〔2016〕124號)政策解讀
文件背景:2015年,經多方協調爭取,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了保山市2015年—2017年棚戶區改造的總盤子,并列入國開行的貸款投向范圍。在前期資金籌備基本到位的情況下,我縣于2015年9月正式啟動了縣城棚戶區改造項目。為順利推進棚改項目,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按照先純住宅戶,后營業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戶的順序開展工作。在純住宅戶房屋征收工作基本完成時,因國家貸款政策調整,貸款資金沒有及時到位,無法正常兌付已簽訂補償協議對象戶的補償款,造成項目推進遲緩。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順延營業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戶的簽約及騰房期限。
文件主要內容: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順延營業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戶的簽約及騰房期限,即貨幣補償簽約期限和產權調換簽約期限順延至2016年11月10日;騰房期限順延至2016年11月20日。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騰房驗收的,享受《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房屋征收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有關政策,若逾期不簽訂協議并騰房驗收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有關政策。
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