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07_G/2016-1206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15-11-26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開展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的依據?
《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3〕368號)、《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云政發〔2011〕16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4〕48號)、《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理順公共汽車出租車管理體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2〕136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5〕164號)、《保山中心城市公交營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二、開展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的目的?
全面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按照公車公營模式,以實現城市公共交通公益性、服務性為目標,整合資源,優化運營結構,形成干支協調,高效快捷,適應城市發展的公共交通體系,為廣大群眾創造安全、便捷、舒適的公交出行條件,滿足出行需求。
三、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的方式?
按照綜合整治—收回經營權—理順體制—許可經營權—規范經營的路徑,組建成立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為國有絕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實施改革,并負責改革后的經營管理。
四、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
本次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有七個方面:一是理順經營管理體制,實現公車公營;二是整合城鄉客運資源,實現協調發展;三是優化公交線路,實現便捷出行;四是規范客運票價,實現惠民便民;五是規范行業管理,實現優質服務;六是嚴格線路經營許可,實現規范經營;七是建設公交信息管理中心,實現智能管理。
五、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工作時間和實施步驟?
本次城市公交體制改革工作分四步實施:(一)籌備工作階段(2015年10月1日—11月20日),開展調查摸底,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全面掌握企業、公交車實際所有人、駕駛員及其他公交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社會關系以及車輛信息。制定并出臺改革實施方案,召開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動員大會,統一思想認識,部署工作任務;(二)宣傳發動階段(2015年11月21日—30日),公布改革實施方案,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大力宣傳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目的、政策依據,提高原公交企業、從業人員、市民對公交改革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三)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15日),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推進、政府主導、企業運作、集約經營、公益服務、利益兼顧、平穩有序”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各方合法利益,平穩推進公交運營體制改革工作;(四)規范完善階段(2016年2月1日—4月30日),制定并落實公交行業發展扶持政策,建立中心城市公交行業財政補貼長效機制,將公交行業財政補貼納入每年財政預算,體現公交的公眾屬性和公益屬性,保障公共交通長效管理和持續發展。行業管理部門加強日常監管,規范公交經營服務行為,提升公交行業服務水平。公交企業建立完善經營管理制度,科學管理,規范經營。
六、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對愿意收購的公交車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是優先聘用。在堅持個人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原公交企業從業人員由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優先聘用,并按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二是政策扶持。對規定時間內(1個月內)簽訂并履行協議的公交車車主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規定第一時間段(前10天,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5萬元政策扶持,第二時間段(中10天, 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3萬元政策扶持,第三時間段(后10天, 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1萬元政策扶持。在規定時間內未簽訂公交車收購協議或未履行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政策扶持,車主辦理營改非手續后退出營運市場,車輛由車主自行處理。
七、保山中心城市公交車運營期限的規定?
按照《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8號)的相關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許可實行期限制,具體運營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我市于2012年出臺了《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理順公共汽車出租車管理體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2〕136號),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許可期限為8年。
八、城市公交車強制報廢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規定:公交客運汽車的使用年限為13年,使用年限屆滿應當進行強制報廢。
九、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中公交車收購規定及計算方式?
車輛收購費由車輛殘值、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及政策扶持三部分組成; 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按8年(96個月)計算,車輛殘值按13年(156個月)強制報廢期計算。車輛殘值與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合計不足5萬元(含5萬元)按5萬元給予補助,高于5萬元的按實際計算結果給予補助。根據車主在公交運營體制改革中的配合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并履行收購協議的按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次性政策扶持。在規定時間內未簽訂公交車收購協議或未履行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車輛現值補償政策扶持,車主辦理營改非手續后退出營運市場,車輛由車主自行處理。
具體計算公式:(1)車輛殘值計算。計算方式為:車輛剩余使用月數乘以每月平均購車成本金額。計算公式為:
車輛購置金額÷使用月數=月值;使用月數-實際使用月數=剩余使用月數;月值×剩余使用月數=車輛殘值。
購車金額以發票為準,如發票遺失必須提供廠家原始購車發票復印件或其它真實有效證明。
(2)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計算。計算方式為:車輛年平均總收入減去車輛年平均運營總支出得出年平均凈收益;年平均凈收益乘以經營期剩余時間得出車輛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計算公式為:車輛年平均運營總收入-車輛年平均運營總支出=車輛年平均凈收益;年平均凈收益×8年經營期剩余時間=車輛剩余經營期預期收益;車輛年平均運營總收入=客運量×客運單程趟次×現行運營票價×客運天數×客運月數;車輛運營總支出由燃料消耗、駕駛員工資、管理費用及其它費用計算得出。
(3)補償協議簽訂時間及以獎代補政策。考慮現有公交車為中心城市城鄉居民出行作出了一定貢獻,對規定時間內(1個月內)簽訂并履行協議的公交車車主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規定第一時間段(前10天,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5萬元政策扶持,第二時間段(中10天,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3萬元政策扶持,第三時間段(后10天,截止時間到最后一天(含最后一天)17:30)簽訂并履行協議的給予1萬元政策扶持。
本次公交運營體制改中配合的車主每輛車收購價格最低不會低于10萬元、8萬元、6萬元(含本數),不配合的車主將沒有任何補助。
十、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中公交車收購手續的辦理程序?
車主與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簽訂公交車收購協議時,同時提供車輛購置發票、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車主身份證及康浩公司提供的公交車實際所有人證明。車主履行收購協議后,公交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現值補償及獎勵資金兌現。
十一、保山中心城市公交運營體制改革中推行公車公營模式的優勢?
公車公營模式就是指經營單位獲得經營權,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自主經營,其車輛產權為公司所有,經營管理實行公司化運作,從業人員全部為公司員工。
公車公營模式的實施后與現行掛靠經營模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按照公車公營模式統籌公交市場經營管理和綜合發展,有利于政府調控;二是企業承擔政府公共交通的社會責任,有利于實現公交的公益屬性;三是有利于推行統一的公交票價,降低群眾出行成本;四是車輛統一由公司管理,到站停放、按時發班、規范運行、保障車輛技術狀況及車容車貌整潔,消除安全隱患;五是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解決從業人員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六是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保障駕乘人員合法利益。公司足額投保,能及時開展應急救援、處理事故及保險理賠等事宜。
十二、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應當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年齡在21周歲以上,在60周歲以下;
3、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
4、持有相應(A1或A3)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5、三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6、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十三、現公交車的車主、駕駛員資質不符合的怎么辦?
現公交車的車主、駕駛員資質不符合的,在堅持個人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總體統籌安排,及時培訓取得相應的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