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0-1/20220920-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
| 公開目錄 | 道路客運站 | 發布日期 | 2022-09-20 |
| 文號 | 瀏覽量 |
1、禁止攜帶物品
(1)爆炸物品類:
a、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b、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c、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黒火藥、煙火劑、引線等。
(2)管制刀具類:
a、匕首,三梭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b、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3)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煥(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b、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c、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d、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e、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f、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4)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5)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射有堿液的)等。
(6)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7)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惡臭等異味的物品等。
(8)尸體、尸骨。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2、限量攜帶物品
(1)白酒1千克,須包裝完好。
(2)氣體打火機5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過100毫升的充氣用液化氣1罐。
(3)指甲油、染發劑1瓶(不超過20毫升)。
(4)冷燙精1瓶(不超過100毫升)、香水1瓶(不超過500毫升)。
(5)摩絲、發膠、衣領凈、殺蟲劑、空氣清新劑1瓶(不超過350毫升)。
(6)乘坐城鄉公共汽車和普通客運班車的可攜帶初生雛禽10只或小型成禽2只,幼畜1只,但需裝入容器托運,且不得放入客艙。
3、持證可攜帶物品
(1)軍、警及執行公務的人員隨身佩帶的槍支和子彈、經出示持槍證、卸下子彈,可以攜帶乘車。
(2)小型寵物1只,但需持有領養證和防疫證、并需裝入容器托。
(3)盲人可攜帶導盲犬1只,但需持有相關證件、并戴上嘴套。
4、免費攜帶物品
(1)每一張全價票(含革命傷殘軍人優待票)可免費攜帶10千克、每一張兒童票可免費攜帶5千克: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得超過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成者行李架(箱)內為限。
(2)殘疾人可免費攜帶其代步輪椅。超過規定時,其超過部分按行包收費。
(3)輕泡物品按體積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標準確定計費重量。
說明:
1、禁止攜帶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管制刀具等能夠危及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2、限量攜帶物品是指雖具有危險品性質、但在數量上等于或未超過臨界量時,不會危及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