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3072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重大決策聽證 | 發布日期 | 2023-07-20 |
| 文號 | 瀏覽量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要求,現將《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達各位聽證代表。聽證報告將作為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決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附: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
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
2023年7月20日
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
(2023年7月20日)
為了積極響應國家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重大決策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切實加強《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護卷煙零售戶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09:30—11:30在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64號)四樓大會議室舉行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以下簡稱“聽證會”)。現將聽證情況通告如下:
一、聽證事由
《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會準備情況
(一)發布聽證會第1號公告。2023年7月3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龍陵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關于舉行《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通告》(第1號),公布了聽證事項、聽證代表的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聽證時間、聽證地點等相關內容。
(二)確定聽證會參會人員。2023年7月9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確定了聽證主持人,分別明確了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的1名同志作為決策發言人、龍陵縣司法局和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為聽證監察人;核實確定了聽證代表18名,包括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卷煙零售戶代表和社消費者代表;指定了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2名工作人員作為聽證記錄人。
(三)發布聽證會第2號公告。2023年7月11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龍陵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關于舉行《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通告》(第2號),公布了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聽證代表名單等事項,并將《規定(聽證稿)》及其說明等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代表。
三、聽證會舉行情況
2023年7月20日,聽證會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64號)四樓大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由縣煙草專賣局副局長鐘雪林主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總支書記、局長、經理擔任決策發言人,龍陵縣司法局和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為聽證監察人。其他參會人員的到會情況為:聽證代表到會18名,符合規定人數。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會前聽證監察人出具聽證監察意見書,宣布人數達到,可以召開聽證會;
(二)聽證主持人對聽證事項作說明并介紹參會人員情況;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紀律及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言人就聽證稿的主要內容作說明;
(五)聽證代表對聽證稿發表意見和提問,合理化布局擬稿組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六)聽證代表、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發言。
四、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
在聽證會上,代表們對《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具體內容進行了深入討論,對制定《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工作的前期準備給予充分肯定,對《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主體資格、主要內容、制定程序表示認可,達成了一致共識,并對《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十四條,剔除重復意見,總計十一條:
(一)《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在距離限制上應當有明確法律依據;
(二)建議刪除《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建檔立卡戶的表述;
(三)《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制定的合法性要有法可依,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標準制定;
(四)《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合理性、普惠性,盡量滿足煙民需求;
(五)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第(二)款:“租賃期應當在一年以上”的表述,因此項無法律強制規定;
(六)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五章第26條對地方政府的表述;
(七)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排序,上位法應當在前的問題;
(八)建議刪除《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場區域單元合理數量范圍限制”的論述;
(九)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因合理布局限制”的表述,改為“根據合理化布局規定”;
(十)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經核查確為本人經營且為唯一店面的”的表述,建議改為“經核查確為本人經營且首次辦證的;
(十一)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明顯可視的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智力殘疾、盲人、聾啞人除外)”的表述,改為“本規定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殘疾人”。
五、聽證意見的處理情況
針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進行了逐項梳理。并于聽證會結束后,組織召開了《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會議邀請人大、政協委員各1名、熟悉聽證事項的法制人員及專賣工作管理者5名、市場監管部門、政府辦、司法局等各單位代表總計14人參加,《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擬稿組人員,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論證。對本次聽證代表的有關意見和建議采納如下:
(一)《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在距離限制上應當有明確法律依據。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對制定依據已于論證會上作出回答。《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修訂是在前期執行的《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規定》基礎上做出的,同時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合理布局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煙專[2004]278號)《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指導意見》(云煙專〔2020〕69 號)《云南省保山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實施意見》來初步制定,相關數據則是國家局在2021年依據人口、經濟情況做過一份論證調查,雖未做過準確規定,但合理化布局制定是存在合理,科學性的。
(二)建議刪除《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建檔立卡戶的表述。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刪除“建檔立卡戶”等與龍陵縣實際不符的表述,改為“政府優撫對象”。
(三)《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制定的合法性要有法可依,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標準制定。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給予采納。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7號),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當地煙草專賣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根據《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十一條,授權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那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授權組織,按照其規定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局依法制定卷煙塞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從制定主體上同樣具有合法性。
(四)《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合理性、普惠性,盡量滿足煙民需求。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給予采納。首先,合理布局轄區卷煙零售網點,是卷煙銷售網絡建設發展的需要。按照人口數量、密度、卷煙消費量以及營銷網絡輻射能力等實際情況對卷煙零售網點實行總量控制,是卷煙銷售網絡建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和產物;其次,對轄區卷煙零售網點進行布局,是維護國家利益的需要。煙草市場的過度競爭會導致煙草泛濫成災,不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不符合國家利益。零售網點直面消費者,是煙草服務與文化傳承給消費者的橋梁與紐帶,是煙草實現“兩個至上”行業共同價值觀的必由之路。
(五)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第(二)款:“租賃期應當在一年以上”的表述,因此項無法律強制規定。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條款。
(六)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五章第26條對地方政府的表述。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條款。
(七)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排序,上位法應當在前的問題。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項內容。
(八)建議刪除《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場區域單元合理數量范圍限制”的論述”。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刪除該項內容。
(九)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因合理布局限制”的表述,改為“根據合理化布局規定”。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項內容。
(十)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經核查確為本人經營且為唯一店面的”的表述,建議改為“經核查確為本人經營且首次辦證的”。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項內容。
(十一)建議修改《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明顯可視的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智力殘疾、盲人、聾啞人除外)”的表述,改為“本規定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殘疾人”。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修改該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