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0-120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重大決策聽證 | 發布日期 | 2020-12-07 |
| 文號 | 瀏覽量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要求,現將《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達各位聽證代表。聽證報告將作為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決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附: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
2020年12月7日
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聽證報告
(2020年12月7日)
為了積極響應國家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重大決策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切實加強《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護卷煙零售戶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我于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09:00—10:30在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64號)四樓大會議室舉行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以下簡稱“聽證會”)。現將聽證情況通告如下:
一、聽證事由
《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草案)》
二、聽證會準備情況
(一)發布聽證會第1號公告。2020年11月10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龍陵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關于舉行《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通告》(第1號),公布了聽證事項、聽證代表的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聽證時間、聽證地點等相關內容。
(二)確定聽證會參會人員。2020年11月13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確定了聽證主持人,分別明確了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的1名同志作為決策發言人、龍陵縣司法局和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為聽證監察人;核實確定了聽證代表18名,包括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卷煙零售戶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指定了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2名工作人員作為聽證記錄人。
(三)發布聽證會第2號公告。2020年11月13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龍陵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關于舉行《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通告》(第2號),公布了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聽證代表名單等事項,并將《規定(聽證稿)》及其說明等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代表。
三、聽證會舉行情況
2020年11月25日,聽證會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64號)四樓大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由縣煙草專賣局副局長鐘雪林主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總支書記、局長、經理擔任決策發言人,龍陵縣司法局和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為聽證監察人。其他參會人員的到會情況為:聽證代表到會18名,符合規定人數。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讀聽證事項、聽證會紀律,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二)決策發言人對《規定(草案)》的主要背景、依據、理由等進行說明;
(三)聽證代表對聽證《規定(草案)》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規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員回答提問并進行陳述;
(五)聽證代表、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六)聽證監察人出具聽證監察意見書;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發言。
四、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
在聽證會上,代表們對《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具體內容進行了深入討論,對制定《規定(草案)》工作的前期準備給予充分肯定,對《規定(草案)》的主體資格、主要內容、制定程序表示認可,達成了一致共識,并對《規定(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十二條:
(一)建議結合實際適當擴大《規定(草案)》第十條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以防零售戶數量猛增導致惡性競爭;
(二)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監獄”等與龍陵縣實際不符的場所;
(三)建議仔細梳理《規定(草案)》用語及格式,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標準制定;
(四)建議精簡《規定(草案)》附則內容;
(五)建議在《規定(草案)》附則中加上“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適用上級有關規定”的條款;
(六)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內容合并為一條,并將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情形單獨成章;
(七)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一項“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星級賓館、酒店、飯店、客棧及旅游定點食宿接待點”;
(八)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在以上區域申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先協調門衛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適用正常申請的條件限制。”
(九)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七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改為“兩個以上”;
(十)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各加油站便利店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向屬地煙草專賣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修改為“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復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設立零售點”;
(十一)建議明確《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煙草制品零售點間最近距離”;
(十二)建議《規定(草案)》第十一條相對封閉的小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直接用間距限制即可。
五、聽證意見的處理情況
針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龍陵縣煙草專賣局進行了逐項梳理。并于聽證會結束后,組織召開了《龍陵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草案)》專家論證會,會議邀請人大代表1名、熟悉聽證事項的法制人員及專賣工作管理者5名、《規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員,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論證。對本次聽證代表的有關意見和建議采納如下:
(一)建議結合實際適當擴大《規定(草案)》第十條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以防零售戶數量猛增導致惡性競爭。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修改為“城區街道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50米,鄉鎮主要街道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30米,非鄉鎮主要街道的小集市(周期性趕街的集市)煙草制品零售點間的最近距離不低于20米;城區集貿市場內的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30米,鄉鎮集貿市場內的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20米;行政村及村(居)民小組(自然村)零售點間最近距離不低于20米。
(二)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監獄”等與龍陵縣實際不符的場所。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刪除“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監獄”等與龍陵縣實際不符的字樣。
(三)建議仔細梳理《規定(草案)》用語及格式,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標準制定。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按要求對《規定(草案)》用語及格式進行梳理,更改完善相關條款用語。
(四)建議精簡《規定(草案)》附則內容。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規定(草案)》附則部分刪減調整為五條。
(五)建議在《規定(草案)》附則中加上“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適用上級有關規定”的條款。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加上該條款。
(六)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內容合并為一條,并將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情形單獨成章。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規定(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內容合并為一條,并將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情形單獨設成第三章。
(七)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一項“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星級賓館、酒店、飯店、客棧及旅游定點食宿接待點”。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刪除該項內容。
(八)建議刪除《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在以上區域申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先協調門衛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適用正常申請的條件限制。”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刪除該項內容。
(九)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七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改為“兩個以上”。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該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改為“兩個以上”。
(十)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各加油站便利店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向屬地煙草專賣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修改為“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復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設立零售點”。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該條改為“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易燃、易爆物品(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復的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場所,不得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
(十一)建議明確《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煙草制品零售點間最近距離”。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合理可行,給予采納。已將“煙草制品零售點間最近距離”明確為“兩點間按照符合交通規則通行的最短距離”。
(十二)建議《規定(草案)》第十一條相對封閉的小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直接用間距限制即可。
經論證認為,該建議與相對封閉的小區實際懸殊較大,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