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0-1/2024090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
| 公開目錄 | 客運行業幫扶信息 | 發布日期 | 2024-09-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力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按照《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90 號)、《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 號)、《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95 號)等文件要求,做好 2024 年云南省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政策實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通過加大對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力爭 2024 年,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并更新購置符合條件的貨車 2000 輛以上;只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 2000 輛以上;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車100 輛以上;組織老舊新能源公交車更新 700 輛以上,更新新能源動力電池 1500 塊以上;報廢拆解老舊營運船舶 10 艘以上,推動交通運輸設備綠色低碳發展。
二、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支持報廢在云南省內注冊登記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加快更新一批高標準低排放貨車。對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分檔予以補貼。已獲得中央其他資金渠道支持的車輛,不納入本次補貼資金支持范圍。具體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如下:
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見表1。2.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并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補貼;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其中,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或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標準見表 2。3.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標準為 3.5 萬元/輛。
表 1 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
| 車輛類型 | 提前報廢時間 | 補貼標準(萬元/輛) |
| 中型 | 滿 1 年(含)不足 2 | 1.0 |
| 滿 2 年(含)不足 4 年 | 1.8 | |
| 滿 4 年(含)以上 | 2.5 | |
| 重型 | 滿 1 年(含)不足 2 年 | 1.2 |
| 滿 2 年(含)不足 4 年 | 3.5 | |
| 滿 4 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
| 車輛類型 | 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 車補貼標準(萬元/輛) | 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 貼標準(萬元/輛) | |
| 中型 | 2.5 | 3.5 | |
| 重型 | 2軸 | 4.0 | 7.0 |
| 3軸 | 5.5 | 8.5 | |
| 4軸及以上 | 6.5 | 9.5 | |
(二)補貼申請
1.政策實施時間:2024 年 7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申請途徑: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營運貨車所有人),應在完成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新車落戶等程序后,通過“車補補”小程序進行網上申請。
3.提交資料: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4〕44 號)等文件執行。
(三)補貼發放
申請人提交補貼申請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合作機構初審,經縣級、州(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合作機構將補貼資金兌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三、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對申請人(城市公交企業)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鼓勵結合客流變化、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補貼資金支持車齡 8 年及以上,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其中: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見表 3。
表3各類型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
| 類別 | 車長范圍 | 換算系數 | 補貼標準(萬元) |
| 1 | 5米以下(含) | 0.5 | 4.0 |
| 2 | 5——7米以下(含) | 0.7 | 5.6 |
| 3 | 7——10米以下(含) | 1.0 | 8.0 |
| 4 | 10——13米以下(含) | 1.3 | 10.4 |
| 5 | 13——16米以下(含) | 1.7 | 13.6 |
| 6 | 16——18米以下(含) | 2.0 | 16.0 |
| 7 | 18米以上 | 2.5 | 20.0 |
| 8 | 雙層 | 1.9 | 15.2 |
備注:折算系數來源于《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建綜〔2001〕255 號)。
對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的,在表3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每車再補貼 4000 元。
2.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 4.2 萬元。
(二)補貼申請
1.政策實施時間:2024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2.申請途徑: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通過“車補補”小程序進行網上申請。
3.提交資料: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其中,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視情況延長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
(三)補貼發放
申請人提交補貼申請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合作機構初審,經縣級、州(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合作機構將補貼資金兌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四、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全省范圍內依法從事國內水路運輸和農村渡運的船舶(不含12 客位以下的客船)。補貼標準按照《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執行,所有新建船舶需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其中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船舶應當有對應要求的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已經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相關資金支持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不得多頭申報,不得重復申報補貼資金。對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項目不得申報。
(二)補貼申請
1.政策實施時間: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2.申請途徑: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于受理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同意申請補貼的初步審核意見,省航務局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匯總全省年度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需求計劃,將復核情況和資金需求計劃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
3.提交資料,按照交規劃發〔2024〕95 號文件執行:
(1)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上述證書均在有效期內。拆解完工后,補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和《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
(2)申請新建燃油動力船舶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對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上述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3)申請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貼發放
1.州(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局根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的資金申請情況,編制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按要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2.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審核上報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將正式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超長期特別國債”模塊統一填報推送(按項目類型選擇交通方向),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打捆申報,明確“捆”中各具體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內容等具體信息,以及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審核后,下達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財政部根據項目清單撥付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
4.船舶拆解完工后,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財政部門按照“兩新”項目相關規定要求,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五、統籌推進方案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新聞發布會、12328 熱線等渠道及時發布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相關政策和標準信息,強化政策宣傳和解讀,回應社會關切,讓申請人充分了解政策支持范圍、補貼標準、活動期限、申報條件、申報流程等信息,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積極申報開展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組織行業協會加強政策宣傳,指導幫助申請人申領補貼;組織貨車、船舶、客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主動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加強與金融機構協調溝通,引導更多金融機構支持交通運輸領域設備更新;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全面、更多樣化金融服務,提高融資便利度和保險保障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引導鼓勵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微信、電話議價,“上門拖車”、“下鄉收車”等服務,便利群眾辦理車輛報廢。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各地機動車管理所、社會登記服務站等各類交管服務機構做好政策宣傳。
六、加強資金監管
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能職責,統籌省本級預算資金,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審計、監管等服務機構加強對參與企業的監管指導,并根據前期補貼申請預摸底情況,把握力度節奏,按照“先報先得”原則合理撥付資金,做好監控預警。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和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按支持資金 9.5:0.5 的央地共擔比例,落實地方配套資金。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以項目形式申報爭取超長期特別國債大規模設備更新專項資金,有關要求按中央下達項目資金的文件規定執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有關要求規范管理使用資金,加強監督核查,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參與交通運輸設備更新的企業的監督管理及合規引導,加強風險防范,不得要求將報廢老舊柴油貨車、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車輛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715 號)進行處理。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七、強化保障措施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合作平臺遴選、制定補貼實施細則和補貼申領指南、嚴格資料審核等工作;建立“車補補”小程序供申請人填報申請信息、上傳證明材料,分配賬號給各級交通運輸、財政、公安交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原始申請材料的審核,并對原始審核資料掃描或復印留存。對于城市公交車更換動力電池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更換企業及時將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動力電池包編碼的等相關信息按要求錄入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非法拆解等違法行為,規范做好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實施中的車輛報廢回收拆解保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規范報廢車回收和注銷登記,依法查處騙取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注銷登記等違規違法行為,配合做好機動車報廢注銷、登記落戶等有關信息核實工作。商務部門要指導汽車銷售企業做好老舊車輛以舊換新工作。稅務部門配合做好有關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核實。
八、完善工作機制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加力支持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要求對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情況加強監督、核查。縣級、州(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 5%。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國家文件和本方案工作要求,推動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 9 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