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62660-/2021-040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1-04-02 |
| 文號 | 瀏覽量 |
云(龍)文綜執行罰字〔2021〕第1號
當事人: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9153052319025130J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陳燕清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長庚路
2021年1月22日,龍陵縣公安局向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發出《案件移送通知書》〔龍公(龍山)移字【2021】001號〕,2021年1月21日20時46分,龍陵縣公安局對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進行突擊檢查,經檢查,發現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涉嫌接納未成年人,龍陵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隨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述《案件移送通知書》報局領導批準立案,立案號云(龍)文綜執立字【2021】1號。本案由練林(YBS04291)龔志芳(YBS06189)張玉婷(YBS06236)三名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2021年3月9日,調查人員對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負責人楊旺寶進行了調查詢問,楊旺寶敘述了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2021年1月21日晚上的經營情況,1月21日晚上602包房共有4人,消費金額149元。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一份,獲取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2021年2月1日,調查人員對1月21日進入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消費的未成年人余自院進行了調查詢問,余自院證實了自己未成年人的身份和進入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進行娛樂的情況,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提取余自院身份證復印件1份,微信支付憑證一份,執法記錄儀截屏1份。
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1、龍陵縣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書》〔龍公(龍山)移字【2021】001號〕1份,查獲經過1份;
2、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負責人調查詢問筆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
3、未成年人余自院調查詢問筆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
4、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5、龍陵縣公安局檢查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金果商務會所的執法記錄儀視頻1段,視頻截屏1份。
6、委托書一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的規定,根據規定,應予以處罰。
2021年3月23日,本局向龍陵縣龍陵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龍)文綜執罰告字〔2021〕第1號),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依法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不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上述行為上述行為違法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的規定,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的規定 。決定對你(單位)做出如下處罰: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肆拾玖元(149.00元),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決定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3月31 日
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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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市 場
行政處罰定書
云(龍)文綜執行罰字〔2021〕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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