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300-6/202107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鄉村振興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1-07-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脫貧攻堅的統一部署,規范開展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建立產權歸屬明晰、權責義務匹配、運營管護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資產處置合規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進一步發揮扶貧資金項目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云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及《保山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龍陵縣內產生和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指2016年1月以來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東西扶貧協作資金、政府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浦發、國開貸款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社會扶貧資金、行業扶貧資金、金融扶貧資金、集團幫扶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和在建項目(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和捐贈項目)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交通運輸領域扶貧項目資產,按《云南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工作規定執行,產權歸屬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章 資產確權
第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類型包括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一)公益性扶貧資產: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資產。
(二)經營性扶貧資產:包括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經營性基礎設施,以及實施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權益類資產等。
(三)到戶類扶貧資產:通過財政補助(補貼)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五條 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農戶所有??h、鄉、村、組級實施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教育衛生領域扶貧資產,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確定產權歸屬。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確定產權歸屬。縣、鄉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項目形成的資產以及產權不明晰的資產,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原則上權屬確認到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凡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納入村集體“三資”管理。
第七條 對已形成的公益性、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按優先受益、兼顧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登記造冊,按照產權歸屬分級建立臺賬管理,對已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應納盡納、分級逐一登記造冊,明確各項扶貧項目資產的身份信息。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完工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對扶貧項目資產的使用變動和收益分配情況需及時補充登記。
第八條 2016年1月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完成清產核資,在建扶貧項目,待項目驗收后及時開展資產登記、移交等工作,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統一管理。
第九條 扶貧資產量化并確權登記后,由項目實施單位鄉鎮或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項目實施單位須于30天內將扶貧項目資產量化移交給對應產權歸屬單位管理。
第十條 村(社區)集體及其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同級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或者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章 運營管護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和管護義務。
第十二條 資產產權屬于縣、鄉人民政府的,應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
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的,根據資產性質分類管護:
對村組道路、小型水利設施等公益類資產,由村“兩委”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條件允許的,可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形式,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
對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等經營類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要落實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管護責任與收益掛鉤。
對光伏設施及專業性較強的經營類資產,以及農村飲水工程,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管護。
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類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采集并保存管護跟蹤信息。
第十三條 資產管護的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戶類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解決;公益性資產中產權歸屬縣級人民政府或鄉(鎮)政府的,管護經費由縣或鄉級財政統籌安排;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管護經費由村集體經營收入及鄉財政合理分擔解決;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從經營收益中列支,鄉級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對于人畜飲水、生產用水公益服務類民生基礎設施扶貧項目,可根據《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行業項目管理法規,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費用,用于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
第十五條 村集體使用的扶貧項目資產依法依規對外有償使用的,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進行表決,并及時對外公告公示。各扶貧項目資產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外有償使用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扶貧資產的所有權性質。
第十六條 每年3月底前,經營性資產由扶貧資產產權所有者負責對上年度收益進行結算。收益優先用于扶持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易致貧戶增收,村級集體經濟滾動發展、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公共事業、公共福利、幫困救濟資金、計提一定比例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等方面,以利于鞏固脫貧成果。具體收益分配方案由產權所有者集體決策,村級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研究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執行,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收益結果要予以公告公示。收益分配堅持“不養懶人”原則,對完全沒有勞動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要設置一定的分配條件,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一發了之”、“明股實債”。
第十七條 合法合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要根據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狀況,每年初對上一年度的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可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扶貧項目資產拍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應履行報批手續,扶貧項目資產拍賣、轉讓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政務、村務”公開欄等予以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其他鞏固脫貧成果項目,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全面建立扶貧項目資產動態監管臺賬。
第十九條 縣委組織部、發改、教育、財政、住建、交通、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民宗、工信、水務、衛計、文旅、林草、扶貧、人社、環保、搬遷安置辦、扶投公司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推進扶貧資產管理,組織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扶貧項目資產的登記、確權、建賬、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績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統籌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銜接,提高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效率??h級扶貧、財政、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督,縣級審計部門對鄉鎮領導干部、鄉鎮對村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發現的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項目資產、揮霍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懲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辦負責解釋;鄉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扶貧項目建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