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300-6-/2022-072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鄉村振興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2-07-20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基本概念..................................................... - 1 -
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 - 2 -
三、教育幫扶..................................................... - 7 -
四、健康幫扶.................................................... - 10 -
五、住房安全保障............................................ - 13 -
六、飲水安全保障............................................ - 14 -
七、社會保障.................................................... - 15 -
八、生態補償.................................................... - 17 -
九、產業幫扶.................................................... - 17 -
十、就業幫扶.................................................... - 18 -
十一、金融幫扶................................................ - 19 -
十二、銜接資金管理和項目庫建設.................... - 20 -
十三、扶貧資產管理......................................... - 23 -
十四、駐村幫扶................................................. - 26 -
一、基本概念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目標任務:設立5年過渡期。從解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為重點轉向實現鄉村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從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轉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到2025年,脫貧攻堅成果鞏固拓展,鄉村振興全面推進,脫貧地區經濟活力和發展后勁明顯增強,鄉村產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進一步提高,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扎實推進,鄉風文明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不斷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分類幫扶長效機制逐步完善,脫貧地區農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國農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脫貧地區經濟實力顯著增強,鄉村振興取得重大進展,農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城鄉差距進一步縮小,在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四個不摘”:摘帽不摘責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幫扶、摘帽不摘監管。
鄉村振興的“五大振興”是: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一平臺三機制”的內容:“一平臺”指:建立全省統一的救助平臺,實現農村低收入人口幫扶全覆蓋;“三機制”指:建立“雙綁”(農民專業合作社綁定農戶、龍頭企業綁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聯結機制,實現產業幫扶全覆蓋;建立股份合作機制,實現村集體經濟全覆蓋;建立扶志扶智長效機制,實現培訓就業全覆蓋。
農村低收入人口及監測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指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監測對象等。監測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
鞏固脫貧成果后評估的內容:圍繞貫徹落實過渡期“四個不摘”要求,從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鞏固成效情況四個方面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進行評估。
鞏固脫貧成果后評估主要方式:通過科學抽樣、實地調查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鞏固脫貧成果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
鄉村振興“百千萬”示范工程:全省規劃建設100個鄉村振興示范鄉鎮、1000個精品示范村、10000個美麗村莊。
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三類對象。
監測對象的認定:一是農戶人均純收入在當地監測范圍內,且因受各種原因影響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或“三保障’’和飲水安全出現突出問題,依靠自身力量難以解決,存在返貧和致貧風險的農戶;二是雖然農戶人均純收入超出當地監測范圍,但因突發事件等各類因素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或“三保障”和飲水安全出現突出問題,依靠自身力量難以解決,存在返貧和致貧風險的農戶。三是不得設置規模限制,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戶全部納入監測幫扶,確保做到應納盡納。
“十不納入”原則:(1)有家庭成員或戶主的父母、配偶、子女為國家公職人員的;(2)有家庭成員任村“兩委”干部并定期領取薪酬的;(3)購買了消費型汽車的;(4)在城鎮擁有自建房或購買商品房、門面房以及其他經營用房的;(5)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公司、企業并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6)種植、養殖大戶或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7)為享受監測對象幫扶支持,故意分戶、并戶,不符合監測對象識別條件的;(8)空掛戶或為套取幫扶支持將戶口遷入村組的空掛人口;(9)死亡人員、服刑人員、失蹤人員以及與戶主不共享開支或收入的人員;(10)納入失信懲戒的,違反邊境管理規定,有參與或組織偷越國邊境行為,收容偷渡人員的,特殊情況確需納入的,要查實情況并對群眾作出專門說明(提供佐證材料)。
識別程序:①風險信息收集。群眾自主申報、部門篩查預警和干部走訪排查。②綜合分析研判。村委會組織召開會議綜合分析研判,確定本村重點核查對象。③實地調查。提出擬納入監測對象名單;④部門信息比對。各鄉鎮收集匯總行政村形成的“擬新識別三類對象、系統內自然增減人員”名單,報縣鞏固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鞏固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比對,并將比對情況反饋各鄉(鎮)。⑤評議初定。村委會召集有關村民小組黨員和戶主召開民主評議初定會,對擬納入監測對象名單進行評議,并逐戶逐人提出消除風險幫扶措施建議;⑥鄉鎮審核。鄉(鎮)抽查核實,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各村上報的擬納入監測對象名單,逐戶明確幫扶措施,報縣(市)鄉村振興部門確定;⑦縣級確定。每月月底前,縣鞏固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上報的“擬新識別三類對象”名單及到戶幫扶措施進行聯審,審核結果報縣鞏固脫貧攻堅推進鄉村振興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將符合條件的確定為監測對象,明確幫扶主責部門和幫扶措施,并由村級進行公示,縣級進行公告。縣鄉村振興部門于次月10日前組織將三類對象信息、幫扶措施等數據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監測對象戶籍限制:原則上為農村戶籍人口。易地扶貧搬遷(含同步搬遷)等已轉為城鎮戶籍的人口中,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識別為監測對象;城市規劃區居住的“農轉非”人口中,沒有享受城鎮相關保障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識別為監測對象。對于實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城鎮戶籍或集體戶籍,但沒有享受城鎮等相關保障政策、符合條件的可按實際共同生活人口識別為監測對象。
監測對象識別地:原則上以戶籍為依據,統籌考慮實際居住情況和家庭成員共享收支情況進行精準識別認定。實際工作中,一般應首先由戶籍所在地開展識別,便于落實相關政策。易地搬遷群眾由遷入地牽頭負責,協同戶籍地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工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由戶籍地管理的,一般應由常住地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在當前居住地及時納入監測落實幫扶,確保監測不留死角。
突發返貧致貧風險的可以先幫扶后納入監測:對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出現返貧致貧風險,生活陷入嚴重困難事實清楚的,可通過“綠色通道”先行救助并落實幫扶,后履行有關程序,并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幫扶。
監測對象與農村低收入人口的關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關于健全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機制的有關要求,農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監測對象,此外還有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人員等。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幫扶政策適用范圍包括監測對象。
農村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不必須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識別監測對象不僅要看農戶收入支出狀況,還要考慮農戶“三保障”和飲水安全狀況。對于新識別為農村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農戶,要逐戶甄別排查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飲水安全狀況,以及返貧致貧風險,符合條件的要識別為監測對象,防止對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通過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門工作會商和信息互通機制,推動各層級防止返貧監測和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數據共享。
人均純收入在當地監測范圍內的脫貧戶不必全部識別為監測對象:農戶(含脫貧戶)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監測范圍內是識別監測對象的重要條件之一,但不是識別監測對象的唯一條件,更不是新的貧困標準。一些農戶(含脫貧戶)收入雖然未超出當地監測范圍,但收入穩定,且“三保障”和飲水安全沒有問題,不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經過嚴格認定后,可不識別。
監測對象收入計算:農村基本養老金等應計入家庭收入。
“三保障”和飲水安全出現臨時未保障到位的情形,不必須識別為監測對象:人均純收入在當地監測范圍內的農戶(含脫貧戶),出現“三保障”和飲水安全未保障情況,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應識別為監測對象,第一時間落實幫扶措施,確保盡快消除風險隱患,如果農戶收入較高,扣除合規剛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顯高于當地農村平均水平,出現“三保障”和飲水安全未保障情況,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解決的,根據實際情況,不識別為監測對象,但應持續跟蹤關注,督促盡快解決“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保障問題。
消除風險:收入原則上要穩定超過當年監測范圍、“三保障”及飲水安全持續鞏固、返貧致貧風險已經穩定消除的監測對象,或返貧致貧風險自然消失,按程序標注風險消除。過度期內,除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續穩定原則上不少于半年。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對整戶無勞動力的監測對象,落實兜底保障措施后,暫不消除風險。標注風險消除后,不再按照“監測對象”進行監測幫扶,但要在常態化監測預警排查中持續關注。需要延續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時間周期”的幫扶措施。
風險再標注:如果監測對象消除風險后又出現新的返貧致貧風險,應按程序重新識別為監測對象,并及時落實幫扶措施。
監測對象清退、回退操作權限:清退、回退權限不對省級常態化開放,確需開展清退、回退等操作的,由省級鄉村振興部門匯總審核后向國家鄉村振興局書面申請。經國家鄉村振興局書面同意備案后,由省級鄉村振興部門統一操作。
三、教育幫扶
對脫貧家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規定:健全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除身體原因不具備學習條件外脫貧家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失學輟學。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對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進行分類、識別和認定,將穩定脫貧戶全日制在校生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就讀于全日制學校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等農村低收入人口認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資助政策:過渡期內,繼續實施從學前教育階段到高等教育階段學生資助政策,脫貧家庭子女繼續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繼續按規定享受“雨露計劃”政策,脫貧攻堅期專門針對建檔立卡學生家庭的特殊資助政策經調整后優化執行,過渡期結束后退出。普通高中脫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學并在校就讀的普通高中學生繼續享受生活費補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應學制年限終止;對于2021年及以后入學的學生,原普通高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生活費補助對象調整為“三類”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過渡期內,每年評審一次確認當年受助資格,不再執行“一次評審在校期間連續享受資助”的政策。普通高校脫貧家庭子女學費獎勵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學并在一本院校就讀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考入普通高校本專科的云南籍“直過民族”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繼續享受學費獎勵政策至本專科相應學制年限終止;對于2021年及以后入學的學生,將普通高校學費獎勵對象調整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貸〔2017〕18號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單為準)的云南籍“三類”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考入普通高校本專科的云南籍“直過民族”中“三類”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過渡期內,每年評審一次,確認當年受助資格,不再執行“一次評審在校期間連續享受資助”的政策。
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學前教育階段政策:符合入園年齡的脫貧戶家庭幼兒在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公辦性質及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按每人每年300元標準發放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資助金。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義務教育階段政策:(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實行免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2)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生活補助,其中,建檔立卡脫貧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四類人員,寄宿生補助標準為小學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參照初中標準執行;四類人員非寄宿生補助標準為小學每人每年500元、初中每人每年625元,特殊教育參照初中標準執行;非四類人員寄宿生補助標準為小學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3)8個人口較少民族(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每年每生增加資助250元。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普通高中教育階段政策:(1)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對在普通高中就讀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分為1500元、2500元二檔。(2)普通高中免學費: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3)普通高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根據《云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優化學生資助政策推動脫貧攻堅成果鞏固拓展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通知》(云教發〔2022〕8號)要求,2020年及以前入學并在讀的普通高中學生繼續享受生活補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應學制年限終止,對于2021年及以后入學的學生,原普通高中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生活費補助對象調整為“三類”農村低收入家庭學生。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教育政策:(1)中職國家助學金:對在教育部門管理的中職學校就讀的全日制一、二年級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2)中職免學費:對在教育部門管理的公辦中職學校就讀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級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對在教育部門管理的民辦中職學校就讀的按照當地公辦中職免學費標準執行,高出部分,可以向學生收取。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子女就讀技工院校可以享受政策:就讀技工院校全日制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子女免除在校生學費,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發放助學金。同時,各技工院校對幫扶家庭子女開辟綠色通道,優先招生、優先安排在訂單定向培養班或企業冠名班、優先落實助學政策、優先安排實習、優先推薦就業。
雨露計劃:(1)“雨露計劃”培訓對象人群:農村脫貧戶和需要實施教育幫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子女就讀中、高等職業教育(技工院校)的學生。(2)“雨露計劃”中高職業教育培訓學校:一是中等職業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院校等。二是高等職業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大專、高職院校、高級技校、技師學院等。(3)“雨露計劃”培訓補助年限:就讀中、高職業院校的在校脫貧戶和需要納入教育幫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子女,均可享受雨露計劃培訓補助,補助年限為3年(指學年,1學年含秋季和春季2個學期,下同)。對五年制高職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補助3年或5年;中職畢業后(獲得畢業證書),繼續接受高職教育的學生,在享受中職補助政策的基礎上,繼續享受高職的相關補助政策。(4)“雨露計劃”培訓補助標準:每人每學年3000元(每學期1500元)。各地按每學期分別補助。原則上補助在比對信息發布后2個月內發放完成,秋季學期在次年5月底前補助到位,春季學期在當年10月底前補助到位。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普通高校就讀政策:生源地貸款。對當年錄取和在高校就讀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按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5000元額度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該項目遵照自愿原則)。
四、健康幫扶
持續實施“一站式”服務:加強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信息互聯互通,持續完善服務方式,全面實現省域內脫貧人口基本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方便患者就醫和費用結算。
農村低收入人口健康幫扶措施:過渡期內,納入鄉村振興部門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的農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標準,由醫療救助給予定額資助參保;農村低收入人口較普通居民醫保參保人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農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低于80%,特困人員住院救助不設起付線,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救助。22種重特大疾病病種包括: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心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兒童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癥。
納入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政策:特困人員(含孤兒)按照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參保。低保對象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標準定額資助參保。
對脫貧人口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政策:納入鄉村振興部門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的農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 180 元標準,由醫療救助給予定額資助參保。過渡期內未納入鄉村振興部門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的脫貧戶,資助參保標準從 2022 年至 2025 年逐年下調,具體標準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標準退出,不再享受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醫療救助資助參保對象,按照就高原則給予資助參保。脫貧人口動態調整的,以繳費時的身份為準,動態調整當年不補不退,在下一個繳費年度進行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標準:脫貧攻堅期內基本醫療保險傾斜政策(含門診、住院待遇傾斜政策),自2022年起過渡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縣域內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總體穩定在70%,取消鄉鎮衛生院不設起付線政策。門診報銷比例:普通門診限額300元,醫保報銷50%;26種慢性病,年度內起付標準200元,政策范圍內費用報銷60%;15種特殊病,年度內起付標準1200元,政策范圍內費用報銷7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報銷比例提高到90%。普通住院報銷標準:按醫院等級收取相應起付線,一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三級醫療機構900元;省級及省外醫療機構1200元。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住院時,一級醫療機構報銷90%、二級醫療機構報銷75%、三級醫療機構(規范轉診轉院)報銷60%、省級及省外醫療機構報銷50%。22種重大疾病住院報銷比例: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第一診斷符合重大疾病病種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標準,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分別按二級醫療機構80%,三級醫療機構70%報銷,納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累計。
門診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政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共15種病種: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包括遺傳性球型紅細胞增多癥、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地中海貧血、血友病、帕金森病、重癥肌無力(包括肌營養不良癥)、運動神經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兒童生長發育障礙(生長激素缺乏癥)、小兒腦癱、兒童免疫缺陷病、耐藥肺結核,年度內起付標準(1200元),政策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為70%,其中慢性腎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不設起付線,政策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為90%,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報銷與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累計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門診慢性病共26種病種: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慢性阻塞性肺氣腫、活動性結核病(包含活動性肺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腦血管意外(腦出血、腦血栓、腦梗塞、腦萎縮及后遺癥)、原發或繼發性高血壓II~Ⅲ級、肝硬化、慢性活動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糖尿病、強直性脊柱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包括幼年特發性關節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阿爾茨海默病、癲癇、系統性硬化癥、干燥綜合征、原發性青光眼、精神病、美沙酮維持治療,年度內起付標準200元,政策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為60%,最高支付限額1500元。
五、住房安全保障
易地搬遷與農村危房改造(農房抗震改造)不能重復享受,參加易地搬遷的農戶不能再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農房抗震改造)補助。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主要是農村低收入群體,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為保持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和農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續性,對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給予支持。
房屋安全鑒定:由縣級住建部門組織人員培訓后逐戶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對于結構安全情況復雜、難以簡易判斷的農房,可安排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檢驗并提出鑒定意見。
農房抗震改造對象:主要支持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有意愿且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房抗震改造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46號)條件實施農房抗震改造的農戶(具體按各年度實施方案執行)。
住房抗震鑒定:由縣級住建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云南省農村住房抗震認定與抗震改造工作指南》《云南省農村危房認定指南》等技術標準開展技術鑒定。
危房改造補助標準:我縣2022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重點保障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補助標準按照農村低收入群體修繕加固1.2萬元/戶、拆除重建2萬元/戶進行補助;一般戶按修繕加固1.0萬元/戶、拆除重建1.5萬元/戶標準進行補助。
六、飲水安全保障
水量達標標準: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區,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區,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水質達標標準:千噸萬人有水廠的供水工程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千噸萬人無水廠的供水工程水質符合GB5749寬限規定;千噸萬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飲用水無肉眼可見雜質、無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無不良反應,對于當地人群腸道傳染病發病趨勢保持平穩、沒有突發的地區,微生物指標中的菌落總數和消毒劑指標可不納入評價指標。
用水方便程度標準:取水水平距離不超過800米、垂直距離不超過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
供水保障率標準:千噸萬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證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證率不低于90%。
農村飲水安全“三個責任”和“三項制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三個責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三項制度”是指健全完善縣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和落實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經費。
七、社會保障
脫貧人口如何納入城鎮和農村低保,標準是多少:對脫貧人口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人口,按政策規定納入農村低保范圍。農村低保A類保障對象為398元/人.月,B類保障對象為280元/人.月,B類保障對象為220元/人.月。
特困人員救助標準:特困人員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為100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為858元/人.月。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為:一檔835元/人.月;二檔418元/人.月;三檔251元/人.月。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現執行:一檔151元/人.月;二檔88元/人.月;三檔50元/人.月。
孤兒救助對象及標準: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特困兒童精準救助,按集中供養1980元/人.月,分散供養1280元/人.月。
臨時救助對象及標準: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3倍;特別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臨時救助不超過2次且累計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
殘疾人幫扶政策:一是具有保山市戶籍,符合條件的持證殘疾人可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70元/人.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補貼標準:一級80元/人.月,二級70元/人.月。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發放,城鄉統一標準。二是給予殘疾兒童康復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矯形器具)適配等康復救助。三是每年通過開展持證殘疾基本狀況需求調查,采集全市持證殘疾人康復需求數據,為各級各類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提供精準康復服務。四是對有創業愿望、創業能力和一定經濟基礎的殘疾人家庭,從事個體經營、種養殖業和二、三產業的殘疾人,給予創業扶持。五是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為全市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
八、生態補償
國家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林權權利人補償資金10元/畝.年。
省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林權權利人補償資金10元/畝.年。
天然林停伐保護補償標準:林權權利人補償資金10元/畝.年。
草原生態補助標準:補助標準為禁牧7.5元/畝.年,草畜平衡2.5元/畝.年。
退耕還草補助的標準:1000元一畝。分二次發放,第一年發600元(含150元種苗費,不發放到戶),第三年發400元。
退耕還林補助標準:新一輪退耕還林補助1600一畝,分三次補助,第一年補助900(含400元苗木費)元,第二年補助300元,第三年補助400元。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標準:補貼標準由縣級根據收到的補貼資金總量和確定的補貼兌付面積綜合測算確定。
九、產業幫扶
“雙綁”利益聯結:全面建立起農民專業合作社綁定農戶、龍頭企業綁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聯結機制。到2025年實現對有產業發展條件及意愿的脫貧戶和農村低收入家庭產業幫扶全覆蓋,以產業發展促進農民就業增收,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2021年起,脫貧縣要將不低于50%的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用于支持產業發展,逐年提高。整合資金重點支持產業基地建設、加工流通設施建設、品牌打造、市場開拓、農民技術培訓等方面,為“雙綁”機制平穩高效運行提供有力支持。對參與“雙綁”機制的龍頭企業、合作社,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涉農項目資金安排、用地用電、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投資獎補、榮譽評定等方面依法依規給予積極支持。對參與“雙綁”成效明顯的龍頭企業、合作社給予獎補。
新型經營主體包括類型: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四種類型。
十、就業幫扶
就業幫扶車間吸納就業獎補標準:各地認定的就業幫扶車間需滿足吸納5人(含5人)以上脫貧勞動力就業1個月以上。就業幫扶車間每吸納1名脫貧勞動力按照其發給脫貧勞動力工資額的15%,給予就業幫扶車間吸納就業獎補。
鄉村公益性崗補貼標準:縣人社局開發的鄉村公益性崗位,給予每人每月800元的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
脫貧勞動力一次性外出務工交通補助:對外出務工且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脫貧人口,按照跨省務工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外出務工交通補助(每年享受1次),具體標準根據資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所需資金從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中列支。
十一、金融幫扶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支持對象: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扶持方式:5萬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內、免擔保免抵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放貸、財政貼息,縣級建立風險補償金。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已設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縣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鼓勵其他地區通過適當方式分擔貸款風險。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用途: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貸款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于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貸款條件:申請貸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愿、有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于合法合規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能否續貸: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可續貸或展期1次;脫貧攻堅期內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 次,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能否追加貸款:辦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后,對個別確有需要且具備還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后,單戶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上部分貸款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截止時間:2025年12月31日。
十二、銜接資金管理和項目庫建設
銜接資金是指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包括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補助資金。
銜接資金管理辦法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原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更名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也更名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同時印發了相關銜接資金管理辦法,調整優化了資金使用范圍和要求,明確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原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銜接資金的主要用途:(1)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①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性崗位補助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②“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眾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眾的公共服務崗位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對規劃內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和調整規范后的地方政府債券按規定予以貼息補助。③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可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采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2)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①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②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③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困難群眾飲用低氟邊銷茶,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三西”地區農業建設。(3)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發展方面的比例:2021年,中央和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和已整合資金規模用于產業發展的比例務必要達到50%以上,這是國家績效考核的必考事項。2022年中央、省財政銜接資金投入產業發展比例不低于55%且不低于2021年度投入力度。重點支持幫扶產業補上技術、設施、營銷等短板,強化龍頭帶動,促進產業提檔升級。
銜接資金項目管理費占項目資金的比例:按照中央銜接資金最高不超過1%、省級銜接資金最高不超過3%,統籌用于各項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籌解決。
銜接資金用來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包括:主要包括農村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運、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村(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內主干道連接,防洪、灌溉和農村安全飲水鞏固提升等水、電、路、網農業生產配套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資金公告公示的內容和方式:各縣(區)對銜接資金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情況在實施鄉鎮、村、項目實施點及同級媒體(或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資金撥付進度要求:市級收到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下達文件后,對省級直接分配到縣的資金在15日內完成下達,對需再次分配的資金在30日內完成下達。縣級收到銜接資金下達文件(不含提前下達)后,在2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
銜接資金負面清單:銜接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的購置和維修養護、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設立基金和風險防控池、購買保險、其他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無關的支出。
項目入庫程序:到村到戶項目堅持“村申報、鄉審核、縣審定”的程序。對跨區域、規模化的項目,也可由鄉鎮或行業部門提出,充分征求相關鄉村意見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庫。因疫情、災情等突發事件影響急需實施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優化項目入庫公告公示流程。
十三、扶貧資產管理
扶貧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東西部扶貧協作資金、地方政府債務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社會扶貧資金、行業扶貧資金、金融扶貧資金、集團幫扶資金投入實施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和在建項目(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和捐贈項目)。
扶貧資產產權劃分的類型:一是公益性扶貧資產: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二是經營性扶貧資產: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以及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三是到戶類扶貧資產:通過財政補助(補貼),貧困戶自身發展生產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如何確定歸屬:按行業管理或用途劃分,可將此類扶貧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分別歸屬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村。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如何確定歸屬: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經確權后,對不具備經營管理能力的受益主體,各縣(區)可將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整合歸屬注入國有公司、合作社等進行經營管理,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將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屬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村。不能確權的,縣(區)根據實際需要將扶貧項目資產歸屬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村進行經營管理。
到戶類扶貧項目資產如何確定歸屬:到戶類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歸農戶所有,各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村要共同確認后與農戶簽訂扶貧項目資產確認書。
如何規范分配扶貧資產收益: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對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通過設置一定的條件,鼓勵采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群眾內生動力。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扶貧資產運營單位或資產收益權單位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經鄉(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縣級備案后才能進行分配。村集體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由村集體提出收益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鄉(鎮)進行審核后才能進行分配。
扶貧項目資產如何移交:對已形成的公益性、經營性扶貧資產,建立扶貧資產管理臺賬,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完成清產核資。按優先受益、兼顧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登記造冊,按照產權歸屬分級建立臺賬管理,上級臺賬應附產權在下級的扶貧資產清單。登記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完工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在建扶貧項目,待項目驗收后及時開展資產登記、移交等工作,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統一管理。扶貧項目資產量化并確權登記后須縣、鄉、村三級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項目實施單位須于30天內將扶貧項目資產量化移交給對應產權歸屬單位管理。
如何規范處置扶貧資產: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扶貧資產拍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應履行報批手續,扶貧項目資產拍賣、轉讓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欄等予以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不得以扶貧項目資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其他鞏固脫貧成果項目,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如何管護扶貧資產:資產產權屬于縣、鄉人民政府的,應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屬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應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的,根據資產性質分類管護:(1)對村組道路、小型水利設施等公益類資產,由村“兩委”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條件允許的,可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形式,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2)對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等經營類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要落實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管護責任與收益掛鉤。(3)對光伏設施及專業性較強的經營類資產,以及農村飲水工程,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管護。(4)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類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采集并保存管護跟蹤信息。
如何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全面建立扶貧項目資產動態監管臺賬。扶貧資產臺賬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縣級由行業主管部門、鄉鎮級、村級、到戶四級臺賬,并報縣(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鄉鎮一級由鄉鎮建立鄉、村、戶三級臺賬;村一級由村委會建立村、戶兩級臺賬。
十四、駐村幫扶
駐村工作隊員的待遇保障:縣鄉兩級黨委和政府、派出單位要關心支持工作隊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財政每年為本級選派的工作隊員(含第一書記),每人分別安排不少于0. 5萬元的工作經費;根據實際駐村天數,落實本級選派駐村工作隊員每人每天50元的駐村生活補助和通信補貼,根據本級駐村工作隊員派駐村鄉鎮遠近,可按季度給予適當交通補貼,每年為本級選派的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購買任職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級派出單位每年安排所選派的駐村工作隊員進行1次健康體檢,對因公負傷的做好救治康復工作,對因公犧牲的做好親屬優撫工作。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駐村期滿結束后給予一次性休假15天。
駐村工作隊管理七項制度:縣委組織部、縣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縣聯席辦)和鄉鎮黨委為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管理責任主體,開展日常管理監督。派出單位負協助管理責任,加強跟蹤、掌握情況,推動駐村任務落實。日常管理主要遵循以下7項制度。(一)任職管理制度。第一書記、工作隊長由鄉鎮黨委任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到期輪換、壓茬交接,任職經歷作為個人基層工作經歷。駐村期間的人事關系、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不承擔派出單位工作;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村(社區),不占村(社區)干部職數,不參加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二)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必須吃住在村工作在村,每年在崗時間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駐村期間每天利用“云嶺先鋒”APP定點簽到,同時做好月考勤表(紙質)逐日簽到(“云嶺先鋒”APP定點簽到天數與月考勤表簽到天數必須一致),第一書記每月匯總在崗情況,經村黨組織書記簽字后報鄉鎮黨委,作為發放駐村生活補助和通信補貼依據。嚴格請銷假制度,第一書記報鄉鎮黨委審批,工作隊員報第一書記審批,請假三天及以上的需報縣駐村工作管理機構審批。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外,每季度可安排駐村干部輪休1次,時間不超過7天,每批輪休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況或攻堅期,由縣級或鄉鎮統籌調度安排。(三)工作報告制度。工作隊每周召開工作例會研究安排工作;第一書記每月向鄉鎮駐村工作協調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工作隊每周至少開展1次駐村工作“小課堂”學習活動,駐村第一書記牽頭組織,村組干部、黨員群眾共同參與,活動 結束后及時做好“民情日記”,開列為民服務清單;鄉鎮駐村工作協調小組每季度向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派出單位每半年聽取1次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工作匯報。如遇突發情況,第一書記要及時報告鄉鎮黨委并報派出單位。(四)教育培訓制度。縣級每年對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開展全覆蓋輪訓,定期組織駐村干部開展跨區域學習交流活動,幫助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相互學習借鑒、交流經驗、共同提高;每半年舉辦一次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抓黨建促鄉村振興“擂臺比武”;鄉鎮根據工作實際,適時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幫助駐村工作隊員提升履職能力。
(五)聯系服務群眾制度。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分片聯系村民小組,每月到組到戶走訪,開展防返貧監測、幫扶救助和關心慰問。每季度開展以“工作隊員講幫扶措施、評幫扶成效;村組干部講履職情況、評工作成效;農村群眾講生活狀況、評內生動力”的“三講三評”活動,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評價結果納入年度考核和駐村期滿考核內容。(六)考核評價制度。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駐村時間半年以上的,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會同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成員單位、鄉鎮黨委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反饋派出單位。駐村期滿考核由派出單位會同所在縣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和鄉鎮黨委進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優秀”等次名額不占所在地和派出單位“優秀”名額,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反饋派出單位,作為評先評優、提拔使用、晉升職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七)紀律約束制度。落實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召回制度,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召回撤換: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在崗的;能力素質不高,作風不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民主評議滿意度較低的;因其他不良原因,相關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繼續留任的。召回工作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派出單位要視情況對被召回人員給予組織處理,當年不得評先評優。縣、鄉兩級駐村協調管理機構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對駐村工作隊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駐村工作隊的職責: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的工作任務要求,制定下達重點任務清單;鄉級駐村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結合實際細化重點任務,推動工作落實;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從派駐村實際出發,找準職責定位,充分發揮支持和幫助作用,遇事共商、問題共解、責任共擔,在充分調動村“兩委”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同時,做到幫辦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一)加強黨組織建設。以“整縣提升、整鄉推進、百村示范、千組晉位”四級聯創機制為抓手,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切實增強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組織村干部、黨員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章程》黨規黨紀,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抓好村民小組黨支部建設,推動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整頓提升。深化農村“領頭雁”培養工程,推動加強村(社區)“兩委”班子建設、促進擔當作為,幫助培育村級后備力量,吸引農村優秀人才。深入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及鄉村振興各項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工作措施。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協助抓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推動黨員積分制、設崗定責、承諾踐諾、志愿服務等制度落實,培養發展年輕黨員,切實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二)鞏固脫貧成果。落實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易返貧致貧人口開展常態化走訪監測,配合做好有返貧和致貧風險人口的幫扶救助工作,守住防止規模性返貧底線。強化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協助開展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勞務輸出;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依法維護群眾財產權利。(三)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幫助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落實“四議兩公開”議事決策、村組干部“小微權力清單”等制度機制,推進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單元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培養文明鄉風;推動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推進村民小組黨支部書記或黨小組長兼任村民小組長,確保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基層。持續抓好黨務村務財務公開,推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加強村務監督;深化農村“網格化管理”,完善“行政村黨組織-網格(村民小組)-黨支部(黨小組)一黨員聯系戶”的運行體系,推動化解各類矛盾問題,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四)為民辦事服務。積極宣傳黨的惠民政策、措施,擴大群眾知曉率,確保黨的惠民政策落實到位。積極參與便民利民服務,以農村“三留守”人員、特殊困難群眾、易返貧致貧人口等為重點,開展經常性走訪,幫助解決“急難愁盼”問題,協調做好幫扶工作。充分發揮好駐村與掛聯單位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爭取、整合各類資源,以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到位。依托“云嶺先鋒”“找政府”APP等信息平臺,幫助群眾學會運用網絡辦理公共服務事項,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接續推進鄉村振興。積極參與“千部規劃家鄉行動”,合理優化村莊空間布局,幫助制定綜合性發展規劃。立足當地特色資源,幫助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提檔升級,拓展農民增收空間。管好用好村級集體資源,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探索集體經濟扶持項目向村民小組延伸的方法路徑,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組織摸清本村各類鄉土人才、致富帶頭人、退役軍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等基本情況,幫助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幫帶措施,通過產業帶動、支持創業等方式,引進培養優秀人才。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開展愛國衛生“7個專項行動”,深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工程,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