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80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安全 | 發布日期 | 2025-08-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屈在廣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2025年6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江鄉勐柳村勐柳街進行鮮豬肉市場檢查,在當事人正在經營的鮮肉零售攤上發現其售賣的鮮豬肉表皮上未加蓋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訖章”,且當事人未能按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所經營鮮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執法人員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法對上述鮮豬肉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系云南省騰沖市中和鎮村民,平時在家務農。6月30日早上,當事人在騰沖市中和鎮家中宰殺了一頭生豬,未經檢驗檢疫,運輸到龍陵縣龍江鄉勐柳村勐柳街進行銷售。當事人未能提供銷貨臺賬,據當事人陳述,該頭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在勐柳街銷售了2市斤,售價16元/市斤,獲利32元。至執法人員查獲時還有剩余,經現場稱重,豬肉剩余108市斤,市場售價16元/市斤 , 本 局 認 定 當 事 人 涉 案 貨 值 金 額 為 1760 元(2×16+108×16=1760),違法銷售所得金額為32元(2×16=32元)。
當事人聲稱騰沖市中和鎮無定點屠宰場,平時他只知道到縣城銷售豬肉需要檢疫,對于在鄉鎮集市銷售豬肉是否需要檢驗檢疫的要求不太清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6月30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2025年6月30日對當事人經營的鮮肉零售攤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共2頁,《扣押物品清單》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5張。一是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事實;二是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鮮豬肉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三是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的情況。
3.2025年6月30日本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一是證明當事人在家中私自宰殺生豬1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運輸到市場上進行銷售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在勐柳街銷售豬肉的相關事實。
2025年7月1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4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第(八)項“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之規定,已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項“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肉類,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的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經營的豬肉108市斤;
2.沒收違法所得32元;
3.罰款2000元。
罰沒款合計203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