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422-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安全 | 發布日期 | 2025-04-2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象達煥芹百貨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OQLU7Y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象達鄉象達街
經營者:楊煥芹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5年3月4日,我局從全國12315平臺接到桑某某投訴龍陵縣象達煥芹百貨批發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康師傅番茄雞蛋牛肉面、白象火雞拌面、衛龍脆火火辣條食品。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6日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自選售賣貨架上擺放的白象大辣嬌經典火雞拌面等2種2類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法對上述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2025年3月6日當事人自選售賣貨架上擺放的下列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1.白象大辣嬌經典火雞拌面,標示生產商: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號:鄭州),凈含量:面餅+配料119g/包,生產日期:20240824,保質期:六個月,數量:15包;2.子弟原切馬鈴薯片(黑松露火腿味),標示生產商:昆明子弟食品有限公司,凈含量:30g/包,生產日期:20240404,保質期:九個月,數量:1包。
另查明,上述涉案食品的采購和銷售情況如下:1.白象大辣嬌經典火雞拌面是2025年春節前從芒市隨心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20件,每件30包(凈含量面餅+配料119g/包),購進單價是81元/件,銷售單價4元/包,現存15包,2025年2月24日后銷售過一包(即為投訴人購買的一包);2.子弟原切馬鈴薯片(黑松露火腿味)是2025年春節后與龍陵縣云飛揚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10件,每件60包(凈含量30g/包),購進單價是88元/件,銷售單價2元/包,現存1包。2025年1月4日后沒有銷售過;3.康師傅番茄雞蛋牛肉面是從龍陵縣清晨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1件,每件24包,購進單價2.5元/包,銷售單價3元/包,現存0包,2025年2月22日后銷售過一包(即為投訴人購買的一包);4.衛龍脆火火辣脆片是2024年從芒市旺達食品經營部購進的,共購進1件,每件160包,購進單價是0.65元/包,銷售單價是1元/包,現存0包,2024年12月21日以后銷售過一包(即為投訴人購買的一包)。違法物品貨值金額以扣押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實際數量計算,合計為62元(4元/包×15包+2元/包×1包);據當事人的陳述凈含量為119g/包的白象大辣嬌火雞拌面、康師傅番茄雞蛋牛肉面、衛龍脆火火辣條超過保質期后各銷售了一包,故你單位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所得為8元(4元/包×1包+3元/包×1包+1元/包×1包)。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3月4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1頁共5頁,表明投訴人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康師傅番茄雞蛋牛肉面、白象火雞拌面、衛龍脆火火辣條食品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2.2025年3月13日當事人提交的龍陵縣象達煥芹百貨批發部《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
3.2025年3月6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5〕8-4號)1份共2頁,《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5〕8-4號)1份共1頁,扣押的涉案預包裝食品2種類計16包(瓶/盒),現場檢查照片6張共3頁。一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相關事實;三是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食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況;
4.2025年3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的采購、銷售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提出申請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理由、事實等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一份,證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事實,且違法貨值金額較小的事實(不超過500元);
6.2025年4月3日本局制作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解強〔2025〕8-2號)1份共1頁和《解除扣押財物清單》(龍市監解清〔2025〕8-2號)1份共1頁,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食品采取解除扣押措施的情況和監督當事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無害化銷毀處理的情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4月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不罰告〔2025〕10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投訴后積極聯系投訴人協商退賠事宜;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真實有效且可明確指向上游供貨商的相關憑證,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已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方面,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扣押期限屆滿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歸還當事人后,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由當事人采取無害化銷毀處理。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2.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