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mzzjj/20180517-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8-05-17 |
| 文號 | 瀏覽量 |
縣宗教團體、各宗教活動場所:
為進一步加強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銜接、正常運轉。根據《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規定精神,經局領導班子研究,現就全縣宗教團體班子成員外出報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備對象
縣佛教協會、縣基督教“兩會”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秘書長(總干事);各宗教活動場所主持(負責人);全縣備案宗教教職人員。
二、報備事由
離開龍陵縣出差(開會、學習培訓、交流研討等),出國境探親、旅游等。
三、報備時間
離開縣內的,須提前3天書面向縣民宗局報備;出國(境)的,應提前1周書面向縣民宗局報備;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先口頭、電話向縣民宗局分管領導報告,事后補填《外出報備情況表》。
四、報備方式
縣佛教協會、縣基督教“兩會”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秘書長(總干事)、各宗教活動場所主持(負責人),經書面向縣民宗局報告并填寫《外出報備情況表》,《外出報備情況表》報送縣民宗局宗教股備案。在外期間行程、時間有變化的,要及時向縣民宗局說明行程變化情況。全縣備案宗教教職人員離開轄區須報所在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填寫《外出報備情況表》存入活動場所檔案。
五、有關要求
(一)報備對象外出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
(二)報備對象外出期間,因故須逾期返回的,必須及時向縣民宗局報告,并向宗教股報備。
(三)各全縣宗教團體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抓好外出報備工作。對沒有報備外出,或者與報備不一致的,將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批評。
龍陵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