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4-4-15_Z/2016-0908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水務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5-03-02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縣直部門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57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4〕35 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 號)等文件要求,縣人民政府對縣直部門涉及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決定取消(含調整管理方式)行政審批項目79 項。經清理后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共197 項,其中:行政許可167 項、非行政許可30 項,承接省、市下放(含全部下放和部分下放)行政審批項目91 項。
此次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是全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在下一步工作中,縣人民政府將繼續圍繞投資領域、社會事業領域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縣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要求,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管理和監管的事項,要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防止出現取消后監管缺位的現象;對承接的審批項目,要做到無縫對接。同時對本部門所承擔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細化辦理流程和服務指南,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制定實施方案,規范審批行為。
縣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縣人民政府督查室、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縣監察局、縣政務服務管理局等部門,按照《云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云政辦發〔2012〕131 號)要求,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對取消、承接和保留實施項目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落實不力的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縣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編制《龍陵縣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按有關程序和規定向社會公布實施。今后,凡因法律法規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實施機關要及時將行政審批名稱、設定依據,審批程序報縣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備案,并在《龍陵縣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增減,依法公示后組織實施。
附件:龍陵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龍陵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 ||||||||
項目序號 | 實施機關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審批類別 | 依 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處理方式 |
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云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取消后,加強監管。” | 無 | 地方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調整為內部監管 |
2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縣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取消后,加強監管。” | 無 | 地方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調整為內部監管 |
3 | 龍陵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 |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4 | 龍陵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 | 酒類流通備案登記 | 無 | 非行政許可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5 | 龍陵縣教育局 |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免學、轉學、緩學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6 | 龍陵縣教育局 | 普通初中附設初等職業教育班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普通初中附設初等職業教育班,由學校申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事業單位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7 | 龍陵縣教育局 | 職業學校發布廣告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十一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應當報經批準其設立的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事業單位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8 | 龍陵縣教育局 | 應聘中小學任教教師批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三十一條:“鼓勵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員應聘到中小學任教。應聘任教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9 | 龍陵縣教育局 | 義務教育證書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0 | 龍陵縣教育局 | 小學代課教師或者合同教師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關于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和原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云教〔2013〕7號):“截止到2013年3月27日仍在崗的公辦中小學代課教師,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并按程序簽訂臨時聘用合同具有教師資格證的臨時聘用教師。”根據上級文件不再聘用代課教師。 | 無 | 公民 | 取消 |
11 | 龍陵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法人、社會團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12 | 龍陵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成份變更初審 | 無 | 非行政許可 | 《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7號)第七條:“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居住地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后,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13 | 龍陵縣財政局 |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銷戶審核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4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集體合同審查 | 無 | 非行政許可 | 《集體合同規定》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其他組織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5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工傷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6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資格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統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省勞動保障廳核準的本地區職業培訓機構控制數內,負責舉辦初級、中級職業培訓的審批和上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的工作。”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7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初級、中級職業技能鑒定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第四條:“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州(地、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級的職責對職業技能鑒定進行管理。”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8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服務型商貿企業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 | 《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0號)第十項:“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后,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19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人才招聘廣告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調整為事后監管。”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事后監管 |
20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下放到州、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整為內部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內部監管。” | 無 | 企業 | 調整為內部監管 |
21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許可 | 無 | 行政許可 |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總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所在省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下放。”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22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八條:“確需改造、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部分下放,除機密工程的審批保留省級外,其余下放。”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23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再核發施工許可證。” | 無 | 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 部分取消 |
24 | 龍陵縣水務局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消取水利工程開工審批。”《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 | 取消 |
25 | 龍陵縣水務局 | 堤頂、戧臺兼作公路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改為內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內部管理。”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26 | 龍陵縣水務局 | 水庫壩頂兼作公路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改為內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內部管理。”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27 | 龍陵縣水務局 | 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改為內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內部管理。”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28 | 龍陵縣水務局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改為內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內部管理。”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 | 調整為內部管理 |
29 | 龍陵縣水務局 |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補助專項資金項目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4〕35號):“取消后,加強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日常監管。”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30 | 龍陵縣農業局 | 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部審查認可后方可使用,同時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等部門;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農業部備案。”《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日常監管。” | 無 | 事業單位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31 | 龍陵縣農業局 |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產品的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保山市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材料初審符合要求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將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第四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限屬省級部門。” | 無 | 事業單位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2 | 龍陵縣林業局 | 臨時占用林地審批及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3 | 龍陵縣林業局 |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4 | 龍陵縣林業局 |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5 | 龍陵縣林業局 | 珍貴樹木移植(省內)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條:“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出縣境的,應當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出省的,應當逐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6 | 龍陵縣林業局 | 頒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簡稱“三有”)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規定申領馴養繁殖許可證:屬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由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7 | 龍陵縣林業局 | 頒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經營馴養繁殖其他野生動物的,必須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8 | 龍陵縣林業局 | 運輸、攜帶、郵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省內)審核、批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在省內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到所在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運輸準運證;出省的,必須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辦理運輸準運證。”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39 | 龍陵縣林業局 | 出售、收購、利用“三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核、批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省外的單位或個人到我省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應當持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并經我省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其他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應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0 | 龍陵縣林業局 | 頒發“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審核、批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六條:“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因科研、教學、展覽、馴養繁殖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獵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野生動物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1 | 龍陵縣林業局 | 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審核、批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在適合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下放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2 | 龍陵縣林業局 | 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含省內、省外)下放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3 | 龍陵縣林業局 | 頒發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的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經營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核發下放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4 | 龍陵縣林業局 | 出售、收購榧木、櫸樹、紅椿以外國家二級和本省珍貴樹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一條:“出售、收購、加工國家二級和本省珍貴樹種及其制品的,應當逐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除榧木、櫸樹、紅椿等我省特別珍貴物種審批保留省級外,其余下放。”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5 | 龍陵縣林業局 | 國內單位和個人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從事科學研究的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的,應當經同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緩沖區經同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國內單位和個人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從事科學研究審批保留省級外,其余下放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6 | 龍陵縣林業局 | 省內運輸、攜帶、郵寄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在省內運輸、攜帶、郵寄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下放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7 | 龍陵縣林業局 | 科學研究、種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采伐、采集珍貴樹木、國家二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六條:“因科研、教學、人工培育、種植、國家建設項目和對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下列規定報批:國家二級和本省珍貴樹種,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因科學研究、種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采伐、采集珍貴樹木、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批事項下放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8 | 龍陵縣林業局 | 向省外提供珍貴樹種種質資源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49 | 龍陵縣林業局 | 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0 | 龍陵縣林業局 | 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生產許可證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云南省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 第九條:“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1 | 龍陵縣林業局 | 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轉報 | 無 | 行政 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2 | 龍陵縣林業局 | 種子(穗條)質量檢驗證書、標簽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執行,標簽的規格、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委托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質量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第十九條:“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并附有種苗質量檢驗證書和標簽。”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3 | 龍陵縣林業局 | 苗木質量檢驗證書、標簽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執行,標簽的規格、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委托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質量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第十九條:“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并附有種苗質量檢驗證書和標簽。”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4 | 龍陵縣林業局 | 跨省級行政區域引種主要林木良種的審核轉報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5 | 龍陵縣林業局 | 珍貴樹木種子和省級以上政府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收購批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6 | 龍陵縣林業局 | 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7 | 龍陵縣林業局 | 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核轉報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審批權限屬省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審批權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58 | 龍陵縣林業局 | 從國外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后放生野外的審核、轉報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取消從國外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后放生野外審核,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從國外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后放生野外審核,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59 | 龍陵縣林業局 | 經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制作發布廣告的審核、轉報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九條: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為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制作、發布廣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不再實施審批。”《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全部取消,不再實施審批。”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取消 |
60 | 龍陵縣林業局 | 出具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核意見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保山市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取消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核,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核,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61 | 龍陵縣林業局 | 出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變更隸屬關系的審查意見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 | 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62 |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 危險廢物轉移(預審)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63 |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 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全部取消,改為日常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日常監管。” | 無 | 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64 | 龍陵縣統計局 | 民間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云南省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主管機關,負責民間統計調查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對民間統計調查項目取消。” | 無 | 社會組織 | 取消 |
65 | 龍陵縣檔案局 | 公布國有檔案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同意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后公布。”《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日常監管。”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66 | 龍陵縣檔案局 | 檔案提前移交或延長移交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6號):“取消后加強日常監管。”《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下放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4〕144號):“調整為日常監管。”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調整為日常監管 |
67 | 龍陵縣檔案局 | 贈送、交換、出賣國家所有檔案的復印件審批轉報 | 無 | 行政許可 | 2009年龍陵縣人民政府1號令設定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收集和交換中國散失在國外的檔案、進行國際文化交流,以及適應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的需要,經國家檔案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準,可以向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復制件。”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68 | 龍陵縣保密局 | 復制國家秘密定點單位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乙級資質。”審批權限在上級主管部門,調整為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調整為服務事項 |
69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股權出質登記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自然人和法人 | 調整為日常管理 |
70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動產抵押登記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 調整為日常管理 |
71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拍賣企業競拍活動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 | 《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于拍賣日前7天內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 | 調整為日常管理 |
72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廣告備案登記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三十五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公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 調整為日常管理 |
73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業備案登記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 | 無 | 企業 | 調整為日常管理 |
74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業年檢 | 無 | 非行政許可 |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號)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無 | 企業 | 取消 |
75 | 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個體工商戶驗照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3號)第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工商所驗照。” | 無 | 個體工商戶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