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8-3-02_Z/2016-1216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統計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6-12-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切實做好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的原則,根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在云南省統計局門戶網站(外網:www.stats.yn.gov.cn)“專題專欄”中設置“云南省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云南省轄區內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二、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省統計局公示專欄的內容安排、日常管理、后臺維護由執法總隊負責。與國家統計局網站和各州(市)統計局網站公示專欄的鏈接由局計算機中心負責。
三、公示內容必須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四、省統計局查辦的案件,結案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對嚴重失信企業按規定應予以公示的,填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按照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發布。
五、認定為統計上嚴重失信的,應當在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六、認定、公示嚴重失信企業工作流程
1、執法人員(案件承辦人)在案件結案時根據《云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中有關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基準提出認定意見,填寫《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
2、執法總隊對審批表內容進行初審,由負責人填寫初審意見。
初審工作主要是對被公示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對照案件卷宗進行形式審查。
3、審批表送交政策法規處對照《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和《云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中有關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基準進行實質審查,并由處領導填寫復核意見。
4、審批表呈報分管局領導核準之后,于5個工作日內在省統計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七、企業經過整改,可以填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縮減公示期限(撤銷公示)申請表》,向作出公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縮減公示期限或撤銷公示。
作出公示決定的統計機關在接到企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縮減公示期限(撤銷公示)申請表》之日起5日內對該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后,經分管局領導核準同意,可以從公示欄提前移除信息或撤銷公示。
八、對到期的失信企業信息應及時從專欄中予以撤除,并進行登記。
九、執法總隊要保管好《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和《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縮減公示期限(撤銷公示)申請表》,建立公示臺賬,加強痕跡管理。
十、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和執法總隊對各州(市)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做好指導和督察。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云南省統計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
企業名稱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 ||
企業地址 | |||
簡要案件 及處理情況 | |||
公示 建議 | 模板格式:根據XXX企業違法事實,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認定XX企業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建議在云南省統計局門戶網站“信息公示專欄” 對該企業基本情況及違法行為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XX個月,即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案件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執法總隊 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政策法規處復核 意見 |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局領導 意見 | 局領導: 年 月 日 |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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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減公示期限(撤銷公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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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
申請事由 |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
核實意見 | 核實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初審意見 | 初審機構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復核意見 | 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局領導意見 | 局領導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備注 |
龍陵縣統計局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