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行政檢查) |
| 序號 | 類別 | 執法種類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執法主體 | 備注 |
| 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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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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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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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情況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2.《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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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違規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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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項目)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違規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和辦學情況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并逐步建立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和網絡,并將具體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三)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主要事項騙取辦學許可證,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培訓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的,審批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或撤銷辦學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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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情況的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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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特定業務的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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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2.《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第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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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2.《云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和辦學情況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并逐步建立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和網絡,并將具體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3.《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業技能鑒定實行質量督導制度。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聘任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質量監督檢查和指導。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由本工種高級專業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以及聘請的人員擔任。”4.《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在批準的鑒定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省勞動保障廳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實行年檢制度和動態管理。”第五十條:“職業技能鑒定實行質量督導制度,按照《條例》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派遣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保證體系中各技術環節實施監督檢查。”第五十五條:“職業技能鑒定督導員實行委派制,由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取得督導員資格的人員中委派。”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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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行政檢查 | 《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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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執法 | 行政檢查 | 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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