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bb-30/2016010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公示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6-01-04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4〕7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15〕5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云審改辦〔2015〕5號)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要求,縣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精簡我縣行政審批項目,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項目。共取消(含調整管理方式)行政審批項目37項,其中,行政許可7項(子項1項),非行政許可30項;承接市級下放行政許可7項;精簡后,我縣共保留行政許可173項。
此次精簡行政審批項目是全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縣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精簡后的貫徹落實工作。對市級下放的事項,要積極與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接;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的事項,要制定監管配套措施,防止取消后監管缺位;對保留的項目要加強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創新行政管理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縣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全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龍政發〔2015〕116號)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著力解決審批環節多、時間長、隨意性大、公開透明度不夠等問題,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附件:1.龍陵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龍陵縣人民政府承接市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015年12月31日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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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陵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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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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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輸油、輸氣管網投資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取消 |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云南省2014年本)》中輸油、輸氣管網投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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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印染投資項目備案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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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石投資項目備案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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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投資項目備案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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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
|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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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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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龍陵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 |
企業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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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龍陵縣教育局 |
教師資格認定 |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教育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
|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撤銷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教育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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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龍陵縣公安局 |
戶口登記、遷移、注銷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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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龍陵縣公安局 |
居民身份證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
| 8 |
龍陵縣公安局 |
臨時身份證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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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龍陵縣公安局 |
居民暫住證(居民居住證)核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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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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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龍陵縣公安局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消防大隊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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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龍陵縣公安局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公安消防大隊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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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龍陵縣財政局 |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批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財政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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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龍陵縣財政局 |
會計從業資格證核(簽)發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財政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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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龍陵縣財政局 |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事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財政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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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 |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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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 |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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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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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建筑面積在四萬平方米以下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 |
無 |
行政許可 |
取消 |
已包含在保政發〔2015〕132號下放項“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含五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中,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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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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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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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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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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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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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
海事簽證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交通運輸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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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龍陵縣水務局 |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及注冊登記 |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水務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
| 水庫大壩注冊登記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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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龍陵縣水務局 |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水務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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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龍陵縣水務局 |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內容設計變更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水務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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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龍陵縣農業局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事后監管事項,縣農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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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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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龍陵縣農業局 |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地及周邊地區實施建設項目專項評價審查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農業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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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龍陵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審查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行政許可 |
取消 |
云政發〔2014〕70號文件取消項目,不再納入龍陵縣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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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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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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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龍陵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優免補資格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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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
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環境保護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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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環境保護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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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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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龍陵縣統計局 |
政府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統計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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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云審改辦〔2015〕5號)的規定取消,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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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龍陵縣檔案局 |
非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贈送檔案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取消 |
云政發〔2013〕146號文件取消項目,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檔案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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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龍陵縣檔案局 |
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取消 |
云政發〔2014〕35號文件取消項目,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檔案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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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龍陵縣檔案局 |
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課題、重要設備引進等項目檔案驗收 |
無 |
行政許可 |
取消 |
云政發〔2014〕35號文件取消項目,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管理服務事項,縣檔案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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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龍陵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
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取消 |
不再納入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管理,調整為內部監管事項,縣委編辦按照工作職責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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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法人變更、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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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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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陵縣人民政府承接市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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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承接依據 |
| 1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核準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2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延期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3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燃氣企業經營許可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4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供水企業經營許可初審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5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含五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項目 序號 |
實施 機關 |
項目名稱 |
子項 名稱 |
審批 類別 |
承接依據 |
| 6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燃氣工程 施工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保政發〔2015〕132號):“子項燃氣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下放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7 |
龍陵縣林業局 |
臨時占用除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不足10公頃的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保政辦法〔2015〕66號):“臨時占用除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不足10公頃的,由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林業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