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bb-/2019-021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目錄管理 | 發布日期 | 2019-02-11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簡化中介服務材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打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壟斷,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四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8〕64 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匯總清單的通知》(云審改辦發〔2018〕7 號)有關規定,對應《龍陵縣行政許可實施事項目錄》,對全縣各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進行了梳理和匯總,形成了《龍陵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
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辦材料或開具有關證明;對改由審批部門履行監管和服務職責或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委托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不得由申請人承擔;對改由申請人自愿選擇中介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機構,審批部門要公開各類報告編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強指導,不得以申請人提供的報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絕申請人自行編制的報告;除保留的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自行新增或變相實施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不得指定中介機構。對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原則上為本通知印發之日起 1 年以內),并在過渡期內提出具體改革方案。
二、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服務市場的日常監管,制定和完善本行業系統內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中介機構服務時限的監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中介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約定,中介機構應當建立辦理時限公開制度。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發改、財政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改部門要督促中介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完善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有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三、其他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縣有關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準確貫徹中央關于機構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則和要求,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各類目錄清單明確的行政職權履職,相關職責劃入、劃出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行政職權和工作的部門繼續承擔,防止行政職權行使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各部門在新的“三定”規定印發實施后,因部門名稱、職責等發生變化,或者法律法規立改廢釋,需要對本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進行調整的,按規定程序辦理。本通知印發后 10 個工作日內,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及時公布涉及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
1﹒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事項目錄
2﹒由審批部門履行監管和服務職責或委托中介機構
提供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3﹒由申請人自愿選擇中介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事項目錄
4﹒保留的行政審批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