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31128-00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改革信息 | 發布日期 | 2023-11-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移交方 | :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胡 軍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山鎮熱泉路 |
接收方 | :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熊正濤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正街1號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和勐糯鎮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8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移交勐糯鎮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接收方: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 軍 法定代表人:熊正濤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移交勐糯鎮賦權事項目錄(8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在住宅樓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2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部令2021年第5號)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3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4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5 | 對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消防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6 | 對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7 |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
8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消防救援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