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0-1228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發布日期 | 2020-12-28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100 元、200 元、300 元、400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共13 個檔次。符合參保條件的,根據自身條件和需求,每年選擇一個檔次進行繳納。省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 元參保補貼,對選擇100 元—1500 元檔次繳費的,每增加繳費100 元,給予10 元參保補貼,最高補貼每人每年不超過100 元;對選擇2000元、3000 元繳費檔次的,財政按照所選檔次的6.5%給予參保補貼。屬于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以殘疾證為準),省政府逐年為其按照200元檔次代繳;年滿55 周歲的一二級殘疾人,省政府按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助,金額與中央基礎養老金同等,目前每月每人領取103 元。縣級財政為未脫貧、低保、特困人員按每年100 元全額代繳保費。
2.2011 年7 月1 日龍陵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 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年滿60 周歲時,繳費年限未滿15 年的,可申請一次性補繳。
3.參保人(包含繳費人員及待遇領取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給予12 個月基礎養老金的喪葬補助金。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
2018 年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100%參加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參加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補貼。對非卡戶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特困人員(城市特困供養人員、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實行民政全額資助參保,對城鄉低保對象、邊民按照每人每年70 元標準實行個人先繳費后民政定額資助到參保對象個人;2019 年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100%參加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參加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定額每人每年180 元補貼。對非卡戶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特困人員(城市特困供養人員、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實行民政全額資助參保,對城鄉低保對象、邊民按照每人每年70 元標準實行個人先繳費后民政定額資助參保。
(三)醫療救助政策
1.門診救助標準: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門診醫藥費用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給予全額補助;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門診費救助不設起補線,單次門診醫藥費用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予以補助60%,每人每年累計救助封頂線為1500 元。
2.住院救助標準: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住院醫療費(不含自費醫療費用)經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救助比例按40%救助,住院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①尿毒癥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醫療救助辦法。按照《云南省衛生廳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做好云南省城鄉居民尿毒癥與重性精神病醫療費用報銷和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云衛發〔2013〕22 號)規定執行。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90%的比例進行報銷后,其余10%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比例分類救助:城鄉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城鄉低保對象予以70%救助,其余30%由個人承擔;低收入救助對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個人承擔。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50000元。②是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癥、婦女乳腺癌、宮頸癌、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種病種列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70%的比例進行報銷,其余30%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比例分類救助:城鄉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城鄉低保對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個人承擔;低收入救助對象予以30%救助,其余70%由個人承擔。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50000 元。
(四)社會救助政策
1.城市低保。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每人每月620 元。
2.農村低保。農村低保保障標準A 類每人每月340 元,B 類每人每月280 元,C 類每人每月220 元。
3.城鄉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每人每月1000 元,分散供養人員每人每月732 元。
4.孤兒供養。集中供養兒童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974 元,散居兒童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274 元。
5.困難殘疾人“兩項補貼”。困難重度一級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50 元,護理補貼每人每月70 元;困難重度二級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50 元,護理補貼每人每月40 元。
6.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臨時救助對象:一是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二是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當事人及其家庭。三是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四是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五是生活困難的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主要指:60 周歲以上生活困難的、患各種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難的、殘疾導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六是符合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五)政府防貧救助保險政策
1.因自然災害住房損失救助。在保險期間內,居住民房(即正房,指房屋中以居住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住民房,不含臨時儲物用房、養殖用房、烤房等附屬設施)因火災、爆炸、自然災害(包括雷擊、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導致部分損失、倒塌或判定全損的,救助標準:部分損失起付線10000 元,救助比例70%,每戶救助限額21000元;倒塌或判定全損的起付線10000 元,救助比例70%,每戶限額50000 元。
2.因疾病(意外)住院醫療保險救助。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際支付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已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后的個人支付部分,救助標準:起付線11280 元(扣除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償后,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個人支付部分可年累計),救助比例70%,每人救助限額21000 元。
3.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救助。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指意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未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救助標準:0-18 周歲(不含)給付限額20000 元;18-60 周歲(不含)給付30000 元;60 周歲以上給付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