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17_Z/2017-102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發布日期 | 2017-10-24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出臺的背景依據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辦發〔2017〕33號)、《龍陵縣民政局關于印發龍陵縣城鄉低保對象審核及評定條件的通知》(龍民政發〔2017〕49號)、《關于提高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的通知》(龍民政發〔2017〕76 號)精神,全面規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低保與扶貧有效銜接,實現讓最貧困、最弱勢、最需要的群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除大學生低保外,其余全鄉城鄉低保進行精準識別。
二、《方案》內容的重點
(一)保障范圍
1.城市低保保障范圍:全鄉非農業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毛收入)的城鎮居民,可以申請城鎮低保。
2.農村低保保障范圍:持有我鄉常住農業戶口(含農轉城),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年均收入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280元(毛收入)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標準
1.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毛收入)元,補助水平人均提高10.6 %(月人均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人均補助33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補助520元。
2.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80元,補助水平人均提高17.1%(A類提高60元,B類提高30元,C類不變),由每人每月人均補助16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補助192.8元。其中:A類(重點保障戶)低保對象補助水平每人每月300元,B類(基本保障戶)低保對象補助水平每人每月200元,C類(一般保障戶)低保對象補助水平每人每月130元。
(三)審核及評定條件
1.必須整戶納入保障的對象
(1)家庭無勞動力,無收入來源,造成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2)家庭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沒有收入來源,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3)家庭主要勞動力一二級殘疾,基本沒有收入來源,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4)家庭主要勞動力或家庭成員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癥及其他惡性疾病,經濟負擔沉重,嚴重入不敷出,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5)供養未成年子女和贍養老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
(6)一、二級殘疾需6個月以上長期護理,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7)家庭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且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主要勞動力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勞教,家庭留守人員僅為60歲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實際困難的;
(8)家庭因災致貧,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實際困難的;
(9)城鄉新近1年來破產倒閉的生產經營家庭或零就業家庭。
2.應當部分納入保障的對象
(1)家庭困難的大專(含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當地宗教管理部門備案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3)未在戶口地領取農村低保的龍陵縣特殊教育學校在校學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務的艾滋病患者;
(4)本人無收入來源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級二級殘疾人、精神病患者、60周歲以上慢性病患者;
(5)動態管理識別后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3.不可以納入保障的對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超過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銀行大額存款(土地和房屋征遷補償款、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和有價證券、債券、股票(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認定)人均1萬元以上的;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規定如實、完整申報家庭收入的;購買或擁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類的大宗、貴重財產性物品:如價值3萬元以上的大小汽車、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中型農機具、金銀、珠寶、玉器等;
(2)近3年內明顯超過當地住房標準修建或裝修住房(因危房需改造、拆遷安置、自然災害損毀或原無住房而修建、購買基本住房并進行必要裝修的除外);
(3)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2處以上房產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2016年10月3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華墓的;
(5)不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參與吸毒、賭博、嫖娼等違法行為的;“婚、喪、嫁、娶”大操大辦的;好逸惡勞、坐吃山空的;正在服刑、勞教的;
(6)擁有注冊的企業、公司的;
(7)村干部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直接供養關系的;
(8)在龍陵區域以外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9)農村居民具有勞動能力,放棄承包田地耕種的;有勞動能力,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就業的;
(10)家中飼養名貴寵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
(11)不在本鄉(鄉)轄區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三、關鍵詞的詮釋
困難家庭: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貧困線識別認定標準的家庭。在客觀條件尚不具備家庭收入準確核算,存在人為主觀因素的地區,困難家庭不包括以下幾類情況:
1. 家庭主要成員有國家公職人員或在村(社區)擔任支書、主任、副主任、監委會主任等職務;
2. 家庭成員有開辦企業、公司的;
3. 有別墅、多套房產會豪華裝修住房的;
4. 拒絕產業發展或勞動就業,游手好閑、好吃懶做造成生活困難的;
5. 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吸毒、賭博已被收監的家庭除外);
6. 不配合調查工作,隱瞞財產和收入的;
7. 家庭擁有大型車輛、重型機械、小轎車、小汽車的;
8. 其他群眾反映強烈,鄉鎮黨委政府認定不納入困難的家庭。
特困人員及家庭:是指具有本地戶籍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無勞動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 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 其他經過法定專業機構鑒定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5. 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生活來源:是指一般情況下,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外,所有各類收入的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落實的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
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此次精準識別城鄉低保對象工作,健全機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我鄉城鄉低保工作順利開展。我鄉成立由鄉黨委書記任組長,鄉人民政府鄉長任常務副組長,黨委副書記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鄉長任副組長,其余班子成員、民政、扶貧、財政、殘聯、農業、教育、衛生、統計、審計、派出所、村莊規劃、信用聯社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民政辦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下設業務指導組、政策宣傳組、信訪維穩組;各村(社區)要將精準識別城鄉低保工作列入重要工作來抓,統籌抓好本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和相關管理工作,掛村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村(社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村(社區)為單位成立評議領導小組,由掛村領導任組長,村(社區)總支書記、主任、監委會主任任副組長,承擔本村(社區)農村低保對象的評議、審核把關和日常管理工作,副主任、大學生村官為業務經辦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村(社區)要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宣傳冊、板報等宣傳媒介廣泛宣傳中央和省、市、縣農村低保政策及相關精神,為低保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動態管理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原則,要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按照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分類施保及動態管理要求,重點保障戶(A類)、基本保障戶(B類)、一般保障戶(C類)分別按年度、半年度或月進行復核審核,根據低保對象家庭經濟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或按程序予以退出。
(三)注重工作方法,完善信息系統
各村(社區)要嚴格執行政策和各項操作規程,對矛盾突出的問題,要積極引導,妥善處理,防止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激化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四)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
各村(社區)要建立健全低保監管機制,加強各環節、各程序監管工作,防止操控套取、脅迫均分等各種違法違規操作現象發生。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切實加強低保來信來訪工作,推行首問負責制度。對因低保工作造成的惡性事件,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