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306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新鄉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龍新鄉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鄉直各單位:
為了科學安全的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正常開展,根據市、縣森林草原防火會議及有關文件要求,現將《龍新鄉森林草原火災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龍新鄉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新鄉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指示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切實做好應急救災工作,保證龍新鄉在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時,能夠做到反應及時,措施得當,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
二、編制原則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切實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正確處理因森林草原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本鄉在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森林資源、生態環境的安全。
三、組織機構
一旦發生森林火情,鄉人民政府及時成立撲火指揮部,負責承擔處置森林火情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指揮長由鄉主要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鄉領導班子、鄉直單位負責人、各村社區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及鄉森林防滅火指揮所辦公室人員組成。
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森林草原火災處置的重要指示;組織、指揮應急處置森林火情。
撲火指揮部處置森林火情時,成立指揮調度組、赴火場工作組、后勤保障組,負責督促、協調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的落實。
(一)指揮調度組
由指揮長任組長,成員由鄉綜合辦、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掌握火情與撲火動態;起草《森林草原火情專題報告》;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協調、落實撲火力量、滅火物資、應急通信保障等。
(二)赴火場工作組
由副指揮長任組長,成員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辦公室、專業撲火隊隊長、應急撲火隊隊長、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成員單位負責人及火災發生地村(社區)、組負責人組成。貫徹落實上級的指示精神;根據火場發展態勢,制定處置措施和撲救方法,安全、高效處置火情,及時報告火情及撲救工作進展情況。
(三)后勤保障組
由一名鄉領導任組長,成員由鄉黨政辦、財政所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撲火救災物資、撲火機具、交通運輸、后勤供給等保障。
四、火場監測及信息報告
(一)火場監測
根據火情處置需要,設立固定與移動相結合的監視觀測哨點,嚴密監控林火發展動態。
(二)火情報告
火情信息,實行歸口管理、統一上報制度。鄉指揮所辦公室負責信息的調度、收集、整理、匯總和審核,同時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級上報。
五、應急措施
(一)撲火前線指揮
1﹒指揮機構。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指揮人員組成相應調整。
2﹒指揮原則。堅持“統一、逐級、分區”的指揮原則,并實行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必須執行上級的命令。
3﹒撲救原則。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撲救為主、專群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4﹒應急通信。撲火前線指揮部要建立有線和無線移動相結合的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指揮撲火救災的信息暢通。
5﹒安全防護。撲火前線指揮部要在火場外圍劃定安全地帶,由鄉人民政府負責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脅的群眾及財產撤至安全地帶。嚴禁無組織人員,特別是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和兒童進入火場。對直接參加撲火救災的人員,指揮員要作撲火動員,重點強調撲救安全和緊急避險的要求。
(二)撲救力量的組織和動員
1﹒撲火力量的組成。以專業、半專業撲火隊為第一梯隊,主要負責撲打火線;應急撲火隊、義務撲火隊為第二梯隊,主要負責火場清理;當地干部群眾為第三梯隊,主要負責火場看守。
2﹒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由當地村(社區)組干部負責組織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群眾,參與撲火救災的各項保障服務工作。
3﹒跨區域滅火力量調集。增援力量以鄉專業撲火隊、半專業撲火隊為主,以鄉應急撲火隊、村義務撲火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
4﹒調動程序。鄉專業撲火隊、半專業撲火隊、義務撲火隊調動由鄉人民政府下達調動命令。
5﹒撲救力量及裝備的運輸。以自運為主,特殊情況由上級森林防火部門協調、組織運輸。
6﹒新聞報道。有關森林草原火災的報道報請縣級森林防火部門審核報道。
7﹒應急結束。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后,經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審核同意,報鄉人民政府批準,解除應急狀態。
六、保障措施
(一)撲救經費保障
由鄉財政所保障。
(二)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鄉級按照不低于5萬元的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村級儲備必要的撲火物資。
(三)撲救隊伍保障
鄉級組建1支不少于15人的季節性專業隊,鄉直機關、學校組建2支30人以上的應急撲火隊,村級組建1支15人以上的義務撲火隊。
(四)后勤與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火情后,由鄉人民政府負責火場后勤保障;鄉衛生院負責醫療救護保障。
七、森林草原火災的災后處理
(一)火案查處
火情發生后,鄉派出所在第一時間趕赴火場偵破火災案件。對肇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責任人由鄉人民政府進行問責。
(二)損失評估與工作總結
損失評估由林業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專項森林草原火災檔案,提出災害恢復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鄉指揮所寫出撲救工作總結,逐級上報。
(三)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
對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受傷、致殘或者傷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妥善辦理。
八、附則
(一)應急處置辦法的管理與更新
本《辦法》由鄉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及管理。更新由鄉指揮所及時修訂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1﹒應急結束后,鄉人民政府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1)及時、準確提供森林草原火災信息,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2)參加撲火救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物安全,表現突出的;
(3)在執行撲火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4)為火案偵破提供準確線索或在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中有重大貢獻的;
(5)因撲火救災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善后處理。授予烈士稱號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申報辦理。
2﹒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瞞報、謊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2)故意發布虛假的火災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3)在撲火救災中,組織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負責撲火救災工作的公務人員及相關人員玩忽職守的;
(5)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6)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7)在救災工作中有其它違法亂紀行為的。
(三)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四)《辦法》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