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19-072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9-07-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順利推進我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按照《中共龍陵縣委 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龍發〔2019〕4號)文件和《中共龍陵縣委辦公室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龍辦發〔2019〕9號)文件要求,為抓好全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結合龍新實際,特制定如下指導性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政策依據
一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二是政策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9日(云發〔2017〕21號)、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保發〔2018〕5號)分別下發的全省和全市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共龍陵縣委、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龍發〔2019〕4號)文件和《中共龍陵縣委辦公室、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龍辦發〔2019〕9號)文件。
二、基本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一項關鍵性、基礎性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必須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民主公開、依法依規、因村制宜,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的原則。一般成員身份認定要“應認盡認”,特殊成員認定要公開、民主,采取村民代表會、戶代表會表央的方式進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成員身份認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歷史。就是要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形成的歷史,尊重過去由于政治、經濟、體制、政策等歷史原因形成的傳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限。
(二)照顧現實。就是要照顧農村經濟秩序和現實狀況,綜合考慮不同歷史階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勞動貢獻。
(三)程序規范。就是成員身份認定工作要按照程序開展,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人員,做到流程嚴格、標準一致、民主公開、合法規范。
(四)群眾認可。就是必須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充分協商、民主決定,而不能由少數人決定。
(五)鄉指導、村(社區)領導、村民小組組織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原則上以一個不可分割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為單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清查核實以家庭為單位,采取上門登記與定點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鄉經濟發展辦具體負責指導,各村(社區)領導,村民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村民小組在村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的基礎上,吸收部分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能堅持原則的老干部、老黨員開展本村小組成員身份認定工作。身份認定工作組成員需經本村民小組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布認可,其職責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
(六)維護穩定的原則。開展成員身份認定應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各鄉鎮要指導村“兩委”和監督委員會成立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組,并抽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矛盾調解和維穩工作,將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層,出現重大情況及時與鄉鎮指導組聯系互動。
三、認定辦法
開展成員身份認定要結合戶籍關系、土地承包、居住狀況以及義務履行等情況,兼顧各類成員群體的利益,特別注重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利益。
(一)成員身份的取得
本縣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取得):
1.戶改前為農業戶口人員,且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婚姻新生子女,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3.與本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旦在原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入戶的;
4.本縣農村退役士兵未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戶的;
5.本縣農村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入戶的;
6.本縣農村籍大中專院校畢業(肄業)或退學學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自愿遷返原籍農村,且戶口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7.原系本縣農村人口,在計算機人口信息庫中錄入戶口信息時,因種種原因造成遺漏,需要補錄戶口的;
8.因確立收養關系且被收養人戶口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9.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籍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10.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經申請人自愿書面申請,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取得成員身份,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成員身份的保留
1.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
2.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4.其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人員。
(三)成員身份的喪失
本縣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起,其原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3.取得設區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4.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其他國家財政供養人員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5.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喪失成員身份的人員。
(四)特殊人員身份的確認
1.出嫁女。婦女結婚后仍在娘家生產生活,不涉及戶口的遷移問題,應當認定具有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婦女嫁出后,在嫁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方農戶固定生產、生活,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婦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在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生產、生活的,在男方農戶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獨立的住房等固定的生產、生活資料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公認為與村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固定的生產、生活狀態和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一般應當認定其具有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婦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在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生產、生活,依法登記為男方農戶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駐戶口,一般應當認定其具有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婦女嫁給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等不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戶口未從原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應當認定其具有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婦女嫁給結婚時未納入結婚后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自結婚時起在嫁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方農戶固定生產、生活,應當認定其具有該人員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2.入贅男。男方結婚后將戶口遷入女方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贍養岳父岳母義務,其他村民公認為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固定的生產生活狀態和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認定為女方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已經取得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的人,由于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長期脫離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這些人員在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之前一般仍然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保障,應當認定具有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大中專學生。在校就讀的農村大中專學生,在就讀期間,無論戶籍是否遷出,均應確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后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從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之日起,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5.服兵役人員。服兵役是國家安全的需要,對軍人這一特殊人群,政策應當給予優待,無論其戶籍是否已遷出,在服役期間應當保留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兵役人員退役時根據有關政策法規進行轉業安置的,自轉業安置之日起,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6.服刑人員。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處較長刑期入獄服刑,喪失了人身自由權利乃至政治權利,但不因此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即民事權利能力,應當認定具有原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7.失蹤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按以上要求,失蹤人員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失蹤期間不應認定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重新出現,則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再按一般程序申請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空掛戶。出于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生產、生活,不應認定其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回鄉退養人員。回鄉退養人員將常住戶口遷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應認定其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新生孩子。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且戶籍登記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出生人員,雖然因“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而沒有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但是,可以因出生這一事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都依法享有生存權利,都應認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喪偶和離婚婦女。喪偶和離婚的婦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戶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若戶籍已遷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僅承包地因“減人不減地”原則而留在婆家的,具有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偶和離婚婦女再嫁后,在嫁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方農戶固定生產、生活,無淪其戶口是否從原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偶和離婚婦女撫養的與前夫結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認定為具有出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出于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男女“閃婚”、“騙婚”,并未在婚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男(女)方農戶形成較為固定生產、生活,離婚后仍然將戶口掛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應認定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人情戶。人情戶是指為了上學的方便,將戶口登記在城鎮親戚的戶籍簿上的情形。上學的在校生,一般在原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3.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人員分配資格的認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的,在流轉期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之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該分配給具備法定條件的原家庭承包方而不能分配給第三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分配問題按照土地流轉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14.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的資格認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章規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人不具備資格得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即實際承包人所有。
15.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已經有了生活保障不再依靠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生活保障,這部分人員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城鎮企業職工之日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
上述情形的特殊人員,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結果向全體村民公開。
四、成員身份認定的操作程序
成員身份認定應當按照如下程序穩步開展:
(一)成立組織、宣傳動員(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村(社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參與村民小組的成員身份認定工作,村民小組在本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的基礎上吸收部分熟悉情況的村民代表組成本村成員身份調查小組,負責本村成員身份認定工作。利用各種聯系方式和宣傳渠道向全體村民宣傳成員身份認定的意義和時間節點,采取各種聯系方式盡可能通知到每一位村民,確保每位群眾的知情權。
(二)調查摸底、發布公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在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全面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真實性審查,摸清成員結構及進退渠道。由村委會發布開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公告,明確登記對象、登記基準日、登記時間、登記方式等內容。成員登記基準日應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留給村民一定的準備時間,可以采取在原有名冊基礎上進行公示,然后補充完善和申報補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告中應明確補登的范圍和時限要求,并進行成員身份初審。
(三)制訂辦法、會議表決(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根據摸底登記情況,針對不同類型人員,由村(社區)“兩委”和監督委員會研究制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初步辦法,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5天,有異議時,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小組戶主會議研究決定,形成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報鄉審核后實施。
(四)一事一議,民主決策(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10日)。對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要按照“一事一議”民主程序,由村“兩委”和監督委員會進行身份初審,提交該同志所在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代表)會議民主協商認定成員身份。
(五)登記造冊、審核公示(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0日)。根據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辦法,結合摸底登記表,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填寫公示表,在村級事務公開欄進行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對成員進行造冊登記。
(六)規范檔案、上報備案(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全面收集成員身份認定的有關會議記錄、實施辦法、公示材料、相關證明材料、成員名冊等重要資料,整理成冊,歸檔留存,并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社區)要加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吸收熟悉情況、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的干部加入產改工作,有條件的要成立工作組,組建成員身份認定工作機構和協調機構,把好各村民小組民主程序關,確保知曉率和參會率,及時協調處理因成員身份認定引發的各類矛盾和問題,確保工作任務按時順利完成。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村(社區)要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輿論宣傳,引導帶動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改革全過程公開透明,促進一些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有效解決。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村(社區)黨員干部在成員身份認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紀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