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30/2018-0528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8-05-28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全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2013年23號令修改)、《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云政發〔2015〕57號)、《中共龍陵縣委辦公室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格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龍辦發〔2014〕18號)和《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陵縣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龍辦發〔2015〕9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本實施方案適用于龍新鄉行政區域內所從事的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以及對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本實施方案所稱工程建設自行發包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必須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外的項目。
(四)本實施方案所稱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進入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經項目主管部門同意由鄉鎮或者部門自行組織發包,采用相對簡易的程序,以公開發包、邀請發包、競爭性發包、直接發包的方式,按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確定承包人。
(五)本實施方案所指的發包人是指提出發包項目,進行發包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稱的投標人是指接收邀約邀請、參加投標競爭的潛在投標人。
(六)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總體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廉潔高效的原則,形成統一、規范的運行體系。
(七)我鄉自行組織的自行發包項目必須統一進入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場外交易。并接受鄉紀委、鄉財政所、鄉司法所、鄉審計室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
(八)我鄉在組織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時,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保障。
二、發包范圍、規模標準和程序
(一)本實施方案適用范圍包括:
1.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上單位自有資金項目;
3.政府主導的融資以及利用國債資金的項目;
4.國際金融組織的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5.各級政府認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策性投資項目。
凡屬于上述范圍所列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的施工以及其他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活動列入發包范圍。
(二)本實施方案適用規模標準:由項目主管部門同意,不進入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達到以下規模標準之一的:
1.工程建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三) 發包方式分為公開發包、邀請發包、競爭性發包。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發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進行邀請發包、競爭性發包或直接發包。
2.必須公開發包的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發包、競爭性發包或直接發包:二次公開發包后投標人仍不足3家的;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發包: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搶險救災的;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屬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四)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包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并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3.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4.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能滿足施工發包所需的技術資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發包人根據發包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織發包文件(談判文件)、函或通知,以下簡稱“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發包文件(談判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發包公告(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單發包的必須提供工程量清單,執行的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設計圖紙,評標方法,投標輔助材料。
發包人應當在發包文件(談判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說明。發包文件(談判文件)中應當明確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發包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履行保證金按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六)公開發包方式的程序及內容。
1.需采用公告欄、互聯網等至少一種方式,發布公告或公示,即:發包公告、發包結果。發包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5日;發包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發包公告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發包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發包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發包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要求;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發包人對已發出的發包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發包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的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發包文件收收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發包文件的組成部分。
4.發包人應當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發包人發出發包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5.投標人資格審查采用資格預審的方式,由發包人在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時進行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投標人資質等級標準,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6.公開發包的評標辦法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合理低價法。
7.評標小組由發包人組建,成員由發包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其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含3人)單數(評標人員由鄉項目辦、鄉財政所、鄉水管站、鄉村鎮規劃中心抽取)。評標小組按評標辦法確定中標人。
(七)邀請發包方式的程序及內容。
1.發包人應當向3家以上(含3家)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具有承擔發包項目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包人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
2.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發包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發包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發包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要求;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發包人對已發包的發包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發包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的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發包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發包文件的組成部分。
4.發包人應當考慮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發包人發出發包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止,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5.邀標發包的評標辦法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合理低價法。
6.評標小組由發包人組建,成員由發包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其他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含3人)單數(評標人員由鄉項目辦、鄉財政所、鄉水管站、鄉村鎮規劃中心抽取)。評標小組按評標辦法確定中標人。發包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
(八)競爭性發包方式的程序及內容。
1.發包人應當向3家以上(含3家)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具有承擔發包項目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談判文件、函或通知(以下簡稱“談判文件”)。發包人在發出談判文件的同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
2.談判文件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發包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發包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報價表、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事項;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要求;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發包人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談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截止日期的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談判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
4.發包人應當考慮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發包人發出談判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5.評標小組由發包人組建,成員由發包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其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含3人)單數(評標人員由鄉項目辦、鄉財政所、鄉水管站、鄉村鎮規劃中心組成)。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依次與單一投標人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投標人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投標人。
6.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根據符合工期、質量、安全和服務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人。談判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九)直接發包方式的程序和內容。
1.發包人應當向1家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具備承擔發包項目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包人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2.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發包人可組建直接發包小組(3人含3人以上單數,發包小組由鄉項目辦、鄉財政所、鄉水管站、鄉村鎮規劃中心組成。)與投標人進行商談,確定中標價、質量要求、工期要求等相關事宜。
3.由發包人做好會議紀要,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三、投標
(十)與發包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發包公正性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十一)投標人應當按照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發包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十二)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發到文件(談判文件)規定的投標有限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
(十三)發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以獲取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發包的其他情況。
(十四)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發包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發包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四、開標 評標 定標
(十六)開標應當在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確定的地點。
(十七)開標會議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中介公司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在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一發進行。我鄉的項目發包應邀請項目分管領導、財政所、紀委、司法所、國土和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農村經濟審計室、項目所在村監督委和村代表參與現場監督。
(十八)開標時,投標人必須按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要求按實參加開標會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未按時參加或參加人員不符合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規定的,視為放棄投標。
(十九)開標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效標:
1.投標文件未按照發包文件(談判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標文件中未按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要求蓋章或簽字的;
3.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委托書的;
4.投標人提交材料不符合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規定的;
5.投標文件對發包文件(談判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不作出響應的;
6.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7.投標人未按照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二十)評標(談判)由發包人組建的評標(談判)小組負責。評標(談判)小組成員在開標前確定。評標(談判)小組設定組長1名,組長由評標(談判)小組推舉產生。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談判)小組成員:
1.投標人和委托代理人及其近親屬;
2.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價。
(二十二)評標(談判)小組可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書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必須要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十三)在評標(談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廢標處理:
1.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2.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可能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二十四)評標(談判)小組應當根據發包文件(談判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二十五)評標(談判)結束后,評標(談判)小組應提交書面評標(談判)報告。評標(談判)報告由評標(談判)小組全體成員簽字。
(二十六)中標人確定后,應當公布發包結果,公示期為3日。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期滿后發包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部門反映,經查屬實的,將依據有光法律、法規作出相應處理。
(二十七)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包、分包。
(二十八)未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結果公示結束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發包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全額退還。
(二十九)發包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的開標、評標(談判)活動,只能委派分管領導和駐場人員參加。
五、監督管理
(三十)成立由鄉長任組長,項目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鄉扶貧辦主任、鄉財政所所長、鄉項目辦負責人、鄉國土和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主任、鄉水管站站長為成員的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我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三十一)鄉人大、紀委、審計室等相關監督部門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及時認定、制止、糾正發包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十二)發包人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嚴格項目審批程序,嚴禁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活動。
六、責任追究
(三十三)對應當發包而不進行發包、發包人泄露標底、“肢解”項目、化整為零等規避發包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限期改正、罰款、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罰,并對有關人員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分。
(三十四)發包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相互競爭的,與投標人、評標(談判)小組成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對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三十五)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
2.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
3.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4.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
(三十六)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發包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拒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發包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給予賠償。
(三十七)國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發包活動,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或泄露保密資料、與投標人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評標(談判)小組成員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接受和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有擅離職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發包人、評標(談判)小組成員串通謀取非法利益,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不履行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違法將中標項目轉包、分包,承諾的項目管理班子不到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四十)本實施方案由龍新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有關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一)本實施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