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240625-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政協提案辦理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6-25 |
| 文號 | 龍住建發〔2024〕42號 | 瀏覽量 |
田學偉委員:
你提出的關于新購住宅減免、緩交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提案(第015號),已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不再執行減免的問題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2007〕165號)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云南省出臺的《云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2號)也明確規定了云南省的繳納比例為6%。保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山市2023年推動經濟穩進提質政策措施的通知》(保政發〔2023〕1號)中,也明確規定2023年4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房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造價的6%進行收取。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時間由交房前提前至網簽備案前的問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重要資金,這是確保房屋及其設施在長期使用過程中能夠保持正常功能和良好狀態的重要保障措施。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每位商品房購房者的義務。保山市人民政府已經發布了《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保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保政辦發〔2023〕37號),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了購房人應在商品房網簽備案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繳存至專戶,如有撤銷網簽合同備案的情況,應將已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退還業主。
感謝你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關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