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1-0827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人民調解 | 發布日期 | 2021-08-27 |
| 文號 | 瀏覽量 |
近年來,龍陵縣在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創新制定了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解決在萌芽狀態,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 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 驗”,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基礎作用,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廣泛性和基層性優勢,就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進一步密切黨和政 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不斷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二、工作原則
(一)自愿平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尊重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依法依規。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調解,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調解優先。把調解貫穿于矛盾糾紛解決的整個過程,做好先行調解、強化全程調解、注重全面調解,同時避免久拖不 決。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之前,做到耐心疏導,實現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
(五)公平公正。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 協議。
三、工作目標
通過進一步推廣運用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實現社會矛盾糾紛前置預防、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 實現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不斷暢通和規范,實現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常態化、長效化,實現大量社會 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達到“瑣事不出組、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達到最大限 度預防“民轉刑”“刑轉命”案件、群體性案(事)件和纏訪、鬧訪、聚集訪、越級訪等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工作機制 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三級”是指鄉鎮、村(社區)、村(居)民小組三級基層組織;“三次”是指各級 調解組織應當自下而上進行三次以上調解,若仍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上報上一級基層組織。具體來說,就是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村(居)民小組在排查或受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小組要在規定時限內對每一起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若經三次以上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上報村(社區)委員會;村(社區)委員會在排查或受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聯動調處中心要在規定時限內對每一起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若經三次以上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樣,鄉鎮人民政府在排查或受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也要在規定時限內對每一起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若經最終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納入鄉鎮重大不穩定問題清單管理,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在排查調解過程中,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聚集上訪、極端案(事)件等緊急、特殊、突出的矛盾糾紛,應當按照信息上報渠道和要求及時上報處置,不受“三級三次”調處機制的限制。
五、方法步驟
(一)村(居)民小組一級調解。村(居)民小組排查或受 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小組應當在 3 日內組織開 展第一次調解,若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 15 日內組織開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 當積極引導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按照龍陵縣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有關要求上報材料;經三次以上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報告所屬村(社區)委員會。
(二)村(社區)委員會二級調解。村(社區)委員會排查或受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聯動調處中心應當在 3 日內組織開展第一次調解,若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20 日內組織開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按照龍陵縣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有關要求上報材料;經三次以上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報告所屬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三級調解。鄉鎮人民政府排查或受理社會矛盾糾紛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當在7 日內組織開展第 一次調解,若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 30 日內組織開展最終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共同 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按照龍陵縣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有關要求上報材料;對最終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應當積極 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幫助解決或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徑解決,同時納入鄉鎮重大不穩定問題清單 管理。
六、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訴訟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 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是人民調解把大量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的有力抓手,是依靠基層、發動群眾、就地化解人民 內部矛盾的有效途徑和辦法,是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 機制,充分體現為民情懷,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切實抓好推廣運用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推廣運用工作的領導,把推廣運用工作貫徹到基 層社會治理的全過程。要充分發揮鄉、村、組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職能作用,保證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級級有人管,層層 有人抓,件件有落實。
(三)加強溝通協作。各鄉鎮要統籌做好鄉鎮、村(社區)、村(居)民小組三級的上下溝通工作,既要做到無縫對接,又要 避免推諉扯皮、走過場。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 部門之間、部門和鄉鎮之間的協作,全力為基層排憂解難,為群 眾定紛止爭。推廣運用工作實行縣委政法委和縣級政法單位包保負責制,縣委政法委包保龍新鄉、象達鎮,縣人民法院包保鎮安 鎮、龍江鄉,縣人民檢察院包保平達鄉、木城鄉,縣公安局包保龍山鎮、臘勐鎮,縣司法局包保碧寨鄉、勐糯鎮,幫助、指導、 督促推廣運用工作的貫徹落實,確保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四)嚴格落實責任。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村(社區)黨總支書 記和村(社區)委員會主任、村(居)民小組長是各級第一責任人,鄉鎮掛包村(社區)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鄉鎮、村(社區)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責任。對推廣運用工作不重視、不落實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到位而引發“民轉刑” “刑轉命”案件、群體性案(事)件和非正常上訪的,將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 責任制規定》等,嚴肅進行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制等責任督導和追究。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相關規定、辦法、機制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