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1-0827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人民調解 | 發布日期 | 2021-08-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 充分調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優勢,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 號)、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司法行政促進依法治省的意見》(云發〔2013〕20 號)、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司法行政促進依法治市的意見》(保發〔2014〕12 號)、市委依法治縣辦《關于印發〈保山市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保治辦〔2013〕8 號),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實現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覆蓋率 100%。
(二)矛盾糾紛受理率100%、調處率100%、化解率98%以上。
(三)十萬人命案發生率下降到 0.65 以下。
(四)信訪案件總量逐年下降。
(五)推動“楓橋經驗”由鄉村治理向城鎮社區治理延伸, 努力實現村(居)小組“七無”目標:無違法上訪、無刑事治安案件、無邪教、無黑惡勢力、無公共安全事故、無毒害、無群體 性事件。
(六)群眾安全感滿意度和法治建設滿意度逐年提升。
二、 “以案定補”的適用范圍
全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員。本方 案所稱人民調解員,是指根據我縣實際需要聘任和推選從事調解 工作,并在縣司法局備案的人員和人民調解委員聘任的專(兼) 職人民調解員,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含村(社區)“兩委”班子 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支部書記、小組長和人民調解委員 會從群眾組織“調解小組、治保小組、工會、青年、婦女小組、女子調解隊、巡調隊、‘五老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聘任的人民調解員。
“以案定補”適用于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和人民調解委員聘任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不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公職人員)所辦理的調解案件。人民調解員辦理案件是指對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集中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行為。根據矛盾糾紛調解難易程度、工作量、社會影響、調解辦案效率效果、協議履行情況,采取“以案定補”的方式,對人員調解員給予辦案補助,同一案件經多次調解成功,仍按一件補助。
三、矛盾糾紛分類及界定
(一)簡單矛盾糾紛。是指案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能即時達成調解協議的民事糾紛,要求以書面調解結案的矛盾糾紛。
(二)一般矛盾糾紛。是指案情具有一定復雜性,需經調查 取證,多次調解,以書面的方式調解結案的矛盾糾紛。
(三)疑難矛盾糾紛。是指在當地反映較大的、人民群眾十 分關注的“熱點”、“難點”矛盾糾紛,情節較為復雜,有可能造成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并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的矛 盾糾紛。
(四)重大矛盾糾紛。是指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交辦,多 年積累、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或反復性大的,情節特別復雜,調 解難度大,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且已引發群體性事件及 “三跨”(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社會矛盾糾紛。
四、 “以案定補”標準
“以案定補”實行一案一補,對調處成功、簽訂調解協議書 或協議登記表,并按規定制作卷宗材料、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以案件補助的形式補給參與調解案件的人民調解員。補助標準:
(一)簡單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80 元。
(二)一般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150 元。
(三)疑難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400 元。
(四)重大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800 元至 2000 元。
五、 “以案定補”案件卷宗
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的矛盾糾紛,村(社區)、小組調解的疑難、重大矛盾糾紛,卷宗要規范完整,必須具有以下內容(帶☆為必備內容):
☆1. 封面。要有卷名、卷號、人民調解員、調解日期、立卷 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內容。
☆2. 卷內目錄。
☆3. 人民調解申請書。書面申請的,申請書必須有當事人簽 字按印;口頭申請的,由受理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載明當事人申請 事項,當事人簽字按印。要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糾 紛簡要情況、當事人申請事項、申請人簽字按印、申請日期等內容。
☆4.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載明糾紛雙方當事人、糾紛類型、 糾紛簡要情況、案件來源、當事人、登記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受理日期等內容。
5.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及證據材料。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涉及糾紛的證據材料,調解人員對糾紛的調查了解、現場勘驗等情況。
☆6. 人民調解記錄。載明糾紛調解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雙方當事人陳述、調解達成的共識、參加人員的簽字按印、日期 等內容。
☆7. 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糾紛雙方當事人情況、糾紛類別、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調解達成的共識、履行方式和時限、 糾紛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字按印、調解機構及印章、達成協議時間等內容。
☆8. 回訪記錄。有當事人、調解協議編號、回訪事由、回訪 時間、回訪情況、回訪人簽字按印、調解機構及印章及回訪時間等內容。
9. 司法確認書。調解達成共識,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有 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書。
☆10. 卷宗情況說明。
☆11. 封底。有立卷人、審核人、立卷日期等內容。 村(社區)、小組級調解的簡單糾紛、一般糾紛,符合“以案 定補”補助的案件卷宗簡化,需要具有以下內容: 1.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附件 1); 2. 龍陵縣人民調解(簡單糾紛、一般糾紛)協議登記表(附 件 2); 3. 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調解現場照片。
六、 “以案定補”案件上報和審查
(一)各村(社區)調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應納入“以案定 補”的卷宗進行收集和整理,并由村(社區)總支書記簽字審核 后將調解卷宗統一上報轄區司法所,由轄區司法所審查通過并簽 字,按糾紛難易程度進行分類確定補助金額,造冊登記,整理歸 檔,每季度上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查卷宗一次,并由鄉鎮分管政法 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后上報縣司法局審查。鄉鎮分管政法工作的 領導、村(社區)總支書記對轄區內的“以案定補”案件的真實 性、規范性和完整性負責。每年 6 月末、11 月末將符合“以案定 補”的卷宗上報縣司法局審查。
(二)縣司法局根據各鄉鎮上報的應納入補助的調解案件進行集體討論,根據糾紛調處的難易程度確定補助金額。
(三)各鄉鎮根據縣司法局確定的補助金額對調解糾紛的人 員發放補助。
七、“以案定補”資金兌現
縣司法局負責對調解案件進行統計、核查、申報撥款、審核, 每年兌現“以案定補”經費。縣財政局負責資金專戶存儲,專項 撥付。資金兌現方法:縣司法局每年按照應補案件數上報縣人民 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并將確認的案件補助金額書面商函各鄉鎮人民政府,商函中載明“以案定補”的件數、應補助金額、鄉鎮應 按比例承擔的金額等內容,鄉鎮應將所承擔 “以案定補”資金下達給鄉鎮財政所,鄉鎮資金到位后,縣財政局將“以案定補”經費下撥到縣司法局,由司法所根據審核通過的案件數量到司法局辦理補助經費,兌現到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八、經費保障 對調解成功且符合“以案定補”補助的糾紛實行縣、鄉(鎮)統一補助標準;對調解不成功的糾紛縣級不予補助,各鄉鎮是否 補助由各鄉鎮自行確定。 縣、鄉(鎮)兩級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的經費保障,將“以案定補”工作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每年由縣財政預算安排 30 萬元,作為縣“以案定補”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進行追加;各鄉鎮要把“以案定補”專項 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原則上每年不少于 10 萬元,經濟狀況較差的鄉鎮,必須保證本級應承擔“以案定補”的資金。
九、監督與管理
(一)縣司法局集體審批各所上報的材料邀請紀檢監察機關 人員參加,對下撥資金進行跟蹤檢查,檢查各司法所“以案定補” 資金發放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的現象,是否及 時全額發放。
(二)對弄虛作假,虛報調解數量,冒領補助資金的,除退 還補助資金外,還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調解員當年的 全部案件補助。有違紀行為的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有違法行為 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不作為或弄虛作假的調解員經考核認定,取消人民 調解員資格。
(四)如有案件登記記錄或調解卷宗丟失的,取消該調解員 當年的調解補助。
十、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強 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工作作為助推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 手,及時將該通知要求傳達到村、組,全面推動社會矛盾糾紛“三 級三次”調處機制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落實落細,發揮 好基層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切實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和水平,推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二)縣司法局及各司法所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培養,加強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法律素質和依 法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評估,嚴格標 準,規范考核,嚴禁弄虛作假。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規范人民調 解工作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保證“以案定補”經費落實到位。 各鄉鎮在確保經費保障的同時,切實落實好“以案定補”工作。
(三)為保證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取得實效,各鄉(鎮) 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調解委員會要分別于每年的 6 月上旬和 11 月上旬前對半年調解卷宗先行初審分類,6 月末和 11 月末將初審材料上報縣司法局進行全面審核,每年12 月末組織檢查后兌現補助。 縣司法局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案件由縣司法局人民參 與和促進法治股進行初查,分管副局長進行審查,局領導班子集中評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新問題,充分調動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
(四)堅持社會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即各村(居) 民小組先行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移交村(社區)人民調 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仍未達 成協議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將調解記錄和相關證明材 料移交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詳見《中共龍陵縣委辦公 室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進一步推廣運用社會 矛盾糾紛“三級三次”調處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龍辦發〔2020〕29 號)。
(五)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雙方 當事人認可并簽名蓋章后,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實際情 況,可送縣人民法院給予司法確認。本方案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施,原《中共龍陵縣委辦公室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辦發〔2018〕7 號)實施方案同時廢止。本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若有不完善之處,以專項通知為準。
附件:
1.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 《龍陵縣人民調解(簡單糾紛、一般糾紛)協議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