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16_C/2018-091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人民調解 | 發布日期 | 2018-09-10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綜治辦、司法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和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面整合人民調解信訪問題化解各方資源,形成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信訪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龍陵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發展“楓橋經驗”,著力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加強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工作保障,充分發揮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基礎性作用,依法及時就地化解信訪矛盾,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平安龍陵”、“法治龍陵”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訪雙方的意見,自愿平等運用人民調解方式化解信訪問題。
(二)堅持依法調解。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調解,明法析理,推動實現案結事了。
(三)堅持依靠群眾。強化人民主體地位,走好群眾路線,構建群眾參與的多元矛盾化解體系。
(四)堅持公正中立。秉持人民調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的權威性、公正性。
(五)堅持防控在先。對不適合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及時導入法治軌道,對重大、群體性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及時預警通知有關鄉鎮和部門。
(六)堅持改革創新。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體制機制,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質效。
三、工作目標
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為著力點,以“千人進百村幫萬戶”法律服務助推脫貧攻堅專項行動為抓手,以在縣委縣政府信訪部門、鄉(鎮)綜治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室”(以下簡稱“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輻射點,全面整合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專業力量,統籌發揮縣、鄉(鎮)、村(社區)、專業性、行業性及派駐信訪部門人民調解組織作用,積極協同配合信訪部門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實現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有效銜接,推動信訪問題在更大程度、更廣范圍、更多渠道調解化解。通過3年努力,確保適合人民調解的信訪案件實現“第一年有變化,信訪總量下降”、“第二年有成效,信訪形勢好轉”、“第三年有大改觀,信訪矛盾糾紛明顯減少”的工作目標。
四、工作范圍和方法
(一)工作范圍
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適用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信訪案件為工作范圍,重點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等三大攻堅戰中的信訪問題,聚焦打造“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中的信訪問題,黨政領導包案化解的信訪案件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以設在縣信訪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載體,統籌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協同配合信訪部門,分級、分類、分領域進行排查化解,形成融入覆蓋全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的多元化調解體系。
(二)工作方法
以設在縣委縣政府信訪部門、鄉(鎮)綜治辦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載體,統籌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協同配合信訪、綜治部門,分級、分類、分領域進行排查化解,形成融入覆蓋全縣城鄉參與信訪問題化解的多元化調解體系。
1.發揮基礎作用化解信訪問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貼近基層、熟悉民情等優勢,采取設立“信訪聯系點”等形式,及時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訪”案件。將信訪問題納入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范圍,及時發現信訪苗頭,努力實現信訪問題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上報,確保小事不出村(社區)。
2.發揮職能作用化解信訪問題。充分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發揮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職能作用,收集信訪問題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參與處置信訪案件。依托鄉(鎮)綜治辦、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設立“信訪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調解和分流有關信訪案件。鼓勵有條件的鄉(鎮),實現人民調解與鄉(鎮)綜治部門來訪、調處直接對接,確保大事不出鄉(鎮)。
3.發揮行業專業優勢化解信訪問題。由設立在信訪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協同信訪機構,發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及時接收和化解涉及相關行業、專業的信訪案件。在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環境保護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中,設立“信訪事項綠色通道”,為化解信訪案件提供專業支撐和快捷服務。
4.發揮統籌聚力優勢化解信訪問題。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采取“專家會診”,調動各方資源,集中力量攻堅。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統籌協調下,積極參與處理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和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其他人民調解組織委托移交的各類信訪案件,以及黨政領導包案化解的信訪案件。
五、工作流程
(一)接談信訪群眾。接談方式分為工作室接談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接談。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咨詢解答,并做好登記和報備審批。
(二)評析信訪案件。對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黨委政府領導批辦、被訪單位申請提交、信訪當事人申請、矛盾糾紛排查等渠道獲取的案件,由“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初步評析,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案件的辦理作出安排,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向信訪人提出建議,并及時預警,將情況通報相關鄉(鎮)和部門。
(三)辦理委托手續。與被訪單位履行信訪案件辦理委托手續。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不具體、不明確的,由縣委縣政府信訪部門與“人民調解工作室”辦理委托手續。
(四)辦理信訪案件。針對信訪人的訴求,開展實地走訪、調查、勘驗,提取證言、書證、物證,指定承辦人開展政策、法規適應性分析,同時進行政策法規宣傳。需要開展司法鑒定的,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協調聯系司法鑒定機構,由信訪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經過案件調查,承辦人在基于政策、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向信訪當事人提出信訪案件處理意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先提交“人民調解工作室”會商后,再形成處理意見。
(六)引導解決信訪問題。根據信訪當事人意見,對通過釋法析理,信訪當事人對解決問題(訴求)達成共識的,簽訂調解協議,作信訪了結;信訪當事人要求通過訴訟、仲裁或行政復議解決問題的,指導、引導信訪當事人依法按程序進行訴訟、仲裁或行政復議。信訪當事人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的,自行決定是否委托信訪案件承辦律師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師。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于以給付(財產、現金、債券、債權)為訴求的調解協議,可依法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七)協調申請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導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引導其向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
(八)立卷歸檔。信訪案件辦理結束,“人民調解工作室”及時對案件資料進行立卷歸檔,一案一卷,妥善保管。
六、工作保障
(一)組織保障。成立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司法局局長和信訪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司法局和信訪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司法局和信訪局相關業務股室負責人及各鄉(鎮)司法所所長、綜治辦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業務工作。辦公室設在司法局基層股,主任由司法局基層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信訪局相關股室負責人擔任。
在縣委縣政府信訪部門和鄉(鎮)綜治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工作室”主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成員由遴選出來的律師、人民調解員等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組成,輔助人員由信訪部門負責安排。“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負責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接訪、受理、審查、報批、指派、指導、監督、結案、歸檔等工作。“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業務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信訪部門負責。
對人民調解參與化解的信訪案件,“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建檔立卡,組建專調小組包案處置。專調小組至少由3人組成,實行經費包干,一案一組,一案一策,一案一號,掛牌督辦,包案化解,限時銷號。專調小組的組建及工作指導,由“人民調解工作室”負責。
(二)硬件保障。縣委縣政府信訪局為縣級“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提供場所、設施設備(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等物質條件,各鄉(鎮)黨委政府為鄉(鎮)級“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提供場所、設施設備(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等物質條件。
(三)人員保障。由縣司法局牽頭,堅持擇優分級選聘和專兼結合的原則,擇優選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及醫生、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關行業退休人員等,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工作室”人員及專調隊伍。
(四)經費保障。積極協調爭取專項工作經費,按照分級負責、費隨案走、補助成本、一案一結的原則落實好經費保障,為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提供必要的成本補助。綜合考量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等情況進行安排和發放。專項工作經費由信訪局和司法局共同向縣財政局積極爭取并納入預算。
1、實行按案件類別經費補助制度。每化解一起一般案件、進京上訪突出問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省市縣級領導包案化解信訪矛盾糾紛按成本給予一定經費補助。一般案件是指案情不太復雜,經過調查取證,對信訪當事人開展政策法規宣傳和教育引導后,達成調解協議的信訪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是指案情復雜,時間跨度大,政策界線模糊,調查取證難度大,需要對調解書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文書,或需要通過訴訟仲裁途徑解決的信訪案件,以及10人以上的群眾性信訪案件。辦案成本補助經費由產生信訪問題的部門、企業和單位承擔。產生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或產生信訪問題的企業為停產、停業企業,無力承擔費用的,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對以教育疏導通過訴訟、仲裁等非人民調解方式處置的案件,以及調解不成功的案件,視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的工作成本補助。
2.公證費、司法鑒定費由產生信訪問題責任(過錯)方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確,以及責任(過錯)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3.需要通過訴訟、仲裁、涉法涉訴案件申訴等方式解決信訪問題的,訴訟費、仲裁費、案件代理費由產生信訪問題的責任(過錯)方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過錯)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費用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4.案件承辦人需要到外地辦理案件相關事務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差補助參照行政機關的標準執行,經費渠道按前款確定的原則執行。
5.涉及值班的,每人每天給予一定經費補助,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6.參與化解信訪問題的公職人員不得領取任何辦案補助。
7.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專項經費積極爭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司法行政機關部門預算。縣司法局要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做到專款專用。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聯動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加強外部聯動、內部整合,堅持第三方中立主持調解,充分調動、積極發揮各方法律服務資源優勢,形成工作合力,積極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不成的,及時導入司法途徑。在行動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法律咨詢等公共法律服務,深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切實提高工作質量,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性作用,以標準化建設為契機,全面統籌律師參與調解等資源,發揮好示范性作用,構建統籌協調、聯動高效的調解網絡機構。
(二)緊扣核心要求,拓展覆蓋范圍。緊緊圍繞以人民調解為核心的行動要求,拓寬調解范圍,健全組織網絡,全面聯合人民法院、公安、信訪、衛生計生、住建、環保、人社等部門以及工商聯、商會等社會組織,建好各類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并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從婚姻家庭、鄰里矛盾、山林土地糾紛等傳統矛盾糾紛向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等行業、專業領域拓展,通過建立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實現主要行業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全融入全覆蓋,構建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助力包案化解,推動轉型升級。以“千人進百村幫萬戶”法律服務助推脫貧攻堅專項行動為抓手,通過“一項行動”“兩個平臺”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助推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解決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的需求與保障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法律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公平正義的需求與法律服務工作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協助配合黨政領導包案化解信訪案件,壓實主體責任,推動解決一批“骨頭案”“釘子案”,通過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加力提速人民調解轉型升級。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縣、鄉司法行政機關和信訪部門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上來,樹牢“四個意識”,確保行動開展的正確政治方向。要把人民調解參與信訪案件化解作為一項重大、長期的政治任務來抓,通過人民調解和信訪工作協調聯動,有效化解信訪矛盾糾紛,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良好環境。
(二)協同配合,積極聯動。要加強對化解信訪問題的協同配合,將人民調解地熟、人熟、情況熟的優勢同信訪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雙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協商解決好人員配置、場地設備、資金補貼等問題,整合各方資源,搭建高效運行的聯動機制,齊頭并進,合力將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主動作為,參與包案。司法行政機關與信訪部門要積極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爭取加強信訪問題化解的人員隊伍,相互借鑒,共同搭臺,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主動作為,積極參與領導包案化解信訪案件工作,壓實主體責任,推動解決一批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
(四)公道正派,嚴明紀律。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維穩意識,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公道正派,熱情服務,體恤群眾。對所接觸到的涉密事項和個人隱私,履行好保密義務,嚴守保密紀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接受當事人財物,不唆使當事人采取違法違規和其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五)總結經驗,宣傳推廣
各鄉(鎮)司法所要嚴格執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遇到重大情況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特別是在“民轉刑”命案易發高發的傳統節日和敏感時期,確定專人負責臺賬匯總、信息報送工作,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半年總結、年終總結、“訪調對接”工作要求,上報人民調解參與信訪案件化解總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