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40708-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法律援助 | 發布日期 | 2024-07-08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通過組織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圍;
2.申請人達到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或屬于免除經濟狀況核查或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
3.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三、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條件
(一)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經濟困難條件,因各地經濟困難標準不同,具體困難標準可以咨詢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二)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核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1.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2.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3.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經濟困難狀況
申請人可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方式證明自己經濟困難;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提交經濟狀況說明表。
(四)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事項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委托申請的條件
一般來說法律援助需要本人親自申請,確實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己申請的,可書面委托近親屬代為申請,但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也可以通過近親屬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圍
1.申請類刑事法律援助
公民因經濟困難,涉及下列事項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3)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通知類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未成年人;
(2)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7)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圍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涉及下列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3.請求發給撫恤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8.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援助服務形式
1.法律咨詢;
2.代擬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與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5.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6.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七、申請法律援助渠道
1.可以到縣級以上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大廳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到鄉鎮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申請;
2.撥打12348熱線,在接線律師的協助下申請;
3.通過微信小程序“云南掌上12348”在線申請;
4.通過登陸“12348云南法網(云南法律服務網)”或“云南政務服務網”在線申請。
八、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為申請的還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
3.可證明申請人經濟狀況的相關材料;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法律援助的情況
法律援助人員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核實后可以向受援人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一)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
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四)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五)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對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處罰
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