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50530-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5-05-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陳某某,男,漢族。
住址:四川省洪雅縣中保鎮義公村。
被申請人: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地址:龍陵縣龍山鎮熱泉路。
法定代表人:趙東寧,黨組書記、局長。
委托代理人:袁進華,縣林業和草原局法審股負責人,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不服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超期未受理其投訴舉報龍陵縣蝶戀花卉店的違法行為,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25年4月14日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24日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證據材料和答復書。經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期未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抖音商城購買到龍陵縣蝶戀花卉店銷售的樹蘿卜樹苗木,后認為該苗木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問題,于2025年3月20日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履職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4日簽收,申請人直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未收到受理告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條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明確了對林木種子的定義,樹蘿卜苗木屬于林木種子。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規定,被申請人屬主管部門。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綜上,被申請人超期未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確認程序違法,請求貴府予以指出批評。
被申請人稱:一、本機關對涉案商家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批評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以及《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本機關對涉案商家作出“批評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二、本機關對投訴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依規。本機關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轉來的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后,當即指派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經執法人員現場進行調查,認真核實投訴內容,涉案商家持有合法營業執照,無其他相關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只要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本機關于2025年4月24日對申請人以微信和電子郵箱進行了書面答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3月13日在抖音商城“楊氏花卉優品”的網店,以實付價格20元購買了1棵樹蘿卜苗木。該個體工商戶名稱為龍陵蝶戀花卉店,經營者為楊某某。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沒有苗木標簽,無相關檢疫,認為商家銷售假種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于2025年3月20日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履職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對涉案商家依法立案查處,并賠償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申請人一直未收到是否受理告知,不服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于2025年4月15日指派執法人員到龍陵縣龍山鎮白家寨村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查驗,龍陵縣蝶戀花卉店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花卉種植、禮品花卉銷售等,無其他相關證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予受理賠償請求。2025年4月22日,被申請人組織經營者楊某某參加“龍陵縣林草局辦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和檢疫專題普法、批評教育工作會”,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通報,并進行批評教育。2025年4月24日對申請人以微信和電子郵箱進行了書面答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提交: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掛號信收據面單及簽收記錄和投訴舉報內容、申請人在抖音商城平臺購買的樹蘿卜苗木訂單截圖、產品實物照片及快遞、營業執照;2.被申請人提交:商家身份證材料、商家營業執照、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照片、被申請人召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專題普法、批評教育工作會議程、簽到表照片、會議照片、會議記錄、舉報投訴答復截屏和答復書等。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于2025年3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既包含投訴事項,也包含舉報事項。
一、針對投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本案中,申請人要求被投訴舉報人龍陵縣蝶戀花卉店賠償其因購買樹蘿卜苗木產生的損失,被申請人應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收到申請書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若符合受理條件且在申請人和被投訴人同意調解的情況下,組織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向申請人送達了《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陳某某投訴舉報答復書》,對投訴事項回復“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但被申請人在2025年3月24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后,未依法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未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消費者,程序違法。
二、針對舉報事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本案中,
被申請人收到涉案舉報事項后,未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并報行政負責人審批,未依法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15日指派執法人員對涉案舉報事項開展了調查核實,對被投訴舉報人龍陵縣蝶戀花卉店不予行政處罰。4月22日,被申請人組織被投訴舉報人經營者參加“龍陵縣林草局辦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和檢疫專題普法、批評教育工作會”,進行批評教育。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雖然對涉案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但仍未依據上述規定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并報行政負責人審批,且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對涉案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違法。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