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41231-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徐某某,男,漢族。
住址:廣西興業縣山心鎮良星村大。
被申請人: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地址:龍陵縣龍山鎮熱泉路。
法定代表人:趙東寧,黨組書記、局長。
委托代理人:袁進華,縣林業和草原局法審股負責人,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不服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對其投訴舉報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的處理決定,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8日受理后,當日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證據材料和答復書。經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決定,責令限期重作,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錯誤。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條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明確了對林木種子的定義,只要是種植材料或者繁殖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保護。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規定,被申請人屬主管部門。三是石斛是我國的一個中藥材品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并且該苗也無檢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八條規定,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屬假種子。被申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對商家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被投訴商家網店銷量為1.2萬單,以申請人購買金額20元乘以1.2萬單,涉案金額為24000元,且對申請人財產造成了損害,該行為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被申請人已經確認商家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違法的事實,自然也就存在無苗木標簽的事實。另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苗木是需要苗木標簽的。五是被投訴商家涉案金額已達刑事立案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將被投訴商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應依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也未對商家違法行為立案。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另請求貴府核查被申請人相關人員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申請人稱:一、本機關對投訴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事實認定清楚。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政務服務信息平臺轉辦單,當即指派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一是10月16日執法人員進入現場進行調查處置,認真核實投訴內容,經調查核實,涉案商家持有合法營業執照,但無苗木經營許可證(因經營場地租賃手續尚未完善而未獲審批),店里擺放的均為以觀賞為目的的綠植石斛花卉產品,基于此向涉案商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提供產品來源證明,將產品信息按要求賦予快遞上。二是對涉案商家進行了批評教育及普法宣傳。三是要求涉案商家及時與申請人進行協商,盡快完成退費及賠償事宜。事后對涉案商家退費及賠償事宜進行跟進,涉案商家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認為提供的商品雖然標簽標識、說明書等不完整有瑕疵,但不影響其商品或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決定不和他進行協商理賠。(商品總價、實付款為20元人民幣)。二、本機關對被投訴商家作出的處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條款準確、裁量適當。申請人所列“本機關對被投訴商家的處理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無充分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項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款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當事人為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因此,本機關對涉案商家所作的“批評教育”的處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條款準確、裁量適當。申請人所列“第三人的涉案金額已達刑事立案標準,第三人網店銷量為1.2萬單,以申請人購買金額20元乘以1.2萬單等于涉案金額240000元。”是無有效依據的。經調查,并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店銷售的1.2萬單商品與申請人所購買的為同一商品且價格相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二十三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本案并無有效證據證明該涉案商家銷售的產品使投訴人或他人的生產遭受損失達二萬元以上或使其他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且也無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商家的行為及產品給投訴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等造成嚴重后果及其他危害,故本機關的處理決定是正確適當的。綜上所述,本機關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條款準確、裁量適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日通過抖音平臺,以實付價格20元向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開設的網店“三葉藝石斛花卉”購買了石斛種苗。到貨后,申請人認為該石斛種苗無種子標簽,未進行檢疫,該石斛種苗為假種子,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遂于2024年10月10日通過云南省人民政府公眾號平臺投訴舉報,請求對被投訴舉報商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要求被投訴商家依法賠償。2024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該投訴舉報的轉辦單,制作了《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報負責人審批。2024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開展現場調查。經現場調查核實,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持有合法經營執照,但無苗木經營許可證,被申請人對此制作了《整改通知書》。2024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組織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等三個同時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的經營主體,召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專題普法、批評教育工作會議,會議上執法人員領學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經營主體進行批評教育,要求三個經營主體與申請人對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辦進行培訓,并于同日制作了《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通過申請人投訴舉報平臺將涉案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向申請人進行答復。2024年10月29日,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商戶代表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同徐某某消費者的協商情況說明》,表示于2024年10月21日與申請人協商了賠償事宜,申請人要求賠償500元,龍陵縣龍山鎮美麗佳美容店表示不同意,最終未能達成一致賠償協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對涉案投訴舉報處理決定截圖、申請人網購涉案產品訂單截圖、涉案產品照片及快遞截圖、被投訴經營主體營業執照照片;2.被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照片、被投訴經營主體營業執照照片、整改通知書、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被申請人召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專題普法、批評教育工作會議議程、簽到表照片、會議照片、會議記錄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轉辦單后,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
一、針對投訴事項:被申請人要求被投訴商家積極與申請人對賠償事宜協商溝通,被投訴商家也及時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協商,但因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最終未能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對此,申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該賠償事宜。
二、針對舉報事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第三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涉案舉報事項之日,制作了《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查明被舉報商家確實存在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但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下,制作了《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決定對被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不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上述有關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作出的處理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