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4123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徐某某,女,漢族。
住址:浙江省上虞市豐惠鎮祝家莊村。
委托代理人:龔某某,男,漢族。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龍陵縣市場監管局。
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延長線。
法定代表人:張睿玲,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股股長。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徐某某不服龍陵縣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時間告知其舉報是否立案,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受理后,同日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證據材料和答復書。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日將被申請人答復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郵箱送達至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過郵箱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閱卷補充意見書》,經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告知舉報是否立案決定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申請人稱:2024年4月26日至6月3日期間,申請人在云南國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虛假宣傳誘導下購買極斛鐵皮石斛原漿產品,共計支付11592元。因虛假宣傳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以郵寄投訴舉報材料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郵件于 2024年9月9日簽收,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的決定。
一、被申請人有處理舉報的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辦理本區域內投訴舉報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決定違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簽收舉報材料,應當在2024年11月1日及之前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決定,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決定理由不成立。
因申請人向本機關郵寄的是“投訴舉報書”,內容包含投訴與舉報。本機關制作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徐某某投訴舉報件的辦結回復》(以下簡稱辦結回復),并于2024年9月19日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書面回復了申請人,通過郵政回執查詢,信件于2024年9月22日被申請人簽收。辦結回復在闡明核查情況的同時已明確告知申請人“對您的投訴因被投訴人(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表示銷售企業經營地址在昆明市官渡區,自己對銷售行為無連帶責任且明確拒絕接受我局組織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投訴不予受理。對您的舉報內容因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昆明市官渡區,我局無管轄權,請您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其在該舉報中,已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規定在法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6日至6月3日期間,向云南國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購買鐵皮石斛原漿產品,支付費用共計11592元。申請人以郵寄投訴材料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郵件于2024 年9月9日被被申請人簽收。2024年9月18日,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況說明》。經被申請人查明,申請人所購鐵皮石斛原漿產品,生產者為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者為云南國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19日被申請人制作了《辦結回復》,并于當日郵寄送達申請人。通過郵政回執查詢,信件于2024年9月22日被申請人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信;2.被申請人提交的《辦結回復》、《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況說明》《投訴舉報處理流程記錄表》、《案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以及郵寄郵戳照片、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復印件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簽收申請人實名舉報郵件,并于當日制作《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來源登記表》,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8日制作《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部門負責人于當日(收到申請人舉報材料之日起第7個工作日)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19日被申請人將包含核查結果和不予立案決定的《辦結回復》郵寄送達申請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舉報,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案中,申請人舉報的涉案產品的廣告發布者為云南國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品斛堂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是涉案產品的生產者。經被申請人查實,沒有發現生產者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等違法事實,云南省品斛堂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對該涉案產品無責任。申請人購買涉案產品的廣告發布者為云南國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被申請人無管轄權。故被申請人作出的《辦結回復》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辦結回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