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2012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2-01-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王興
住址:龍陵縣勐糯鎮大寨村委會大寨街
被申請人:龍陵縣自然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家科,局長
委托代理人:章正曉,龍陵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申請人王興不服被申請人龍陵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于11月29日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證據材料和答復書。經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龍陵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王興稱:
1.申請人認為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2017年與他人流轉土地時,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就存在,并非處罰決定書上說的2018年建蓋的。
2.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程序錯誤。決定書處罰第一條載明“限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但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條款,若申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行政處罰是不能要求被處罰人在30日內履行處罰決定的,至少要等到被處罰人行使救濟權利的期限屆滿之后才有權要求被處罰人履行相關處罰內容。這樣才能體現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被處罰人的救濟權利尚為行使完畢,其他權利即遭到公權利的損害,那么行政行為就沒有起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而是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要等到申請人行使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項救濟權利之后,如果申請人的行為確實違法,行政機關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拆除或者進行強拆。
申請人提交材料:1.行政復議申請書;2.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3.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龍陵縣自然資源局答復稱:
1.被申請人作出的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1年9月8日,被申請人在履行自然資源部衛片圖斑核查工作中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碳廠處的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用途為水泥拌合站。并于當天進行立案,并按程序進行調查,且申請人至今未取得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審批手續,已構成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非法占用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和大寨社區大寨一組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違法事實。
申請人對2017年同范躍德轉讓得來土地及建筑物(工人宿舍和廚房)擁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并于2018年3月在轉讓來的土地上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該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8年4月底前,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未取得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審批手續,非法占用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和大寨社區大寨一組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七十六條及《云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云國土資〔2010〕288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2.被申請人作出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2021年9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在履行日常工作時,發現申請人在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碳廠處疑似進行非農建設行為,并于同日立案開始調查。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龍自然資停〔2021〕132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詢問申請人,查詢、調查相關情況形成調查報告和案件審理報告,提出處罰建議,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2021年11月8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其相關權利。被申請人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過程中完全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程序合法。
3.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限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在龍陵縣動糯鎮動糯社區蠻崗組碳廠處非法占用4030.2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設施和清除現場堆放的砂石料,恢復土地原狀”是依據《云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云國土資〔2010〕288號)第二部分第一條第一款第4項第(3)目規定:“非法占用土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30日內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屬于給予行政復議申請人自行履行期限,如申請人不自行履行,答復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束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綜上,答復人作出的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1.違法線索登記表、立案呈批表、核查報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回證;2.王興詢問筆錄、王興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勘測筆錄、測繪報告及違法現場照片、岳仁貴詢問筆錄、岳仁貴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范躍德詢問筆錄、范躍德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土地租賃協議書、土地權屬證明材料;3.關于王興的用地情況說明、勐糯鎮勐糯社區村民委員會王興拌合站違法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勐糯鎮勐糯社區村民委員會王興拌合站違法用地土地利用現狀圖;4.關于王興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案件的調查報告、關于王興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案件的審理報告;5.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記錄;6.行政處理案件審批表、龍自然資告字〔2021〕第5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7.疑難或重大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龍自然資罰字〔2021〕第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本)(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選)、《云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云國土資〔2010〕288號)
本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查明:
2021年9月被申請人在履行自然資源部衛片圖斑核查工作中發現,申請人在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碳廠處的土地疑似進行非農建設。2021年9月8日進行線索登記和立案登記,形成核查報告,并于當天向申請人送達龍自然資停〔2021〕132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聽候處理,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同時于當天委托保山拓豐測繪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勘測,9月26日形成調查報告,10月12日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10月14日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10月26日向申請人送達龍自然資告字〔2021〕第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通過本機關進行全面審查,確認事實如下:
1.關于違法事實的認定:經采用保山拓豐測繪有限公司的現場勘測定界數據,經比對龍陵縣土地利用現狀2018年變更調查數據,違法用地總面積為5170.22平方米,其中現狀地類為建設用地1139.95平方米,水田4030.27平方米。比對龍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數據庫》數據,違法用地總面積為5170.22平方米,其中規劃地類為城鎮用地1139.95平方米,水田4030.27平方米;城鎮用地1139.95平方米符合《龍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田4030.27平方米不符合《龍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申請人至今未獲得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審批手續進行非農建設,認定事實清楚。
2.關于法律適用的認定:申請人于2017年同范躍德轉讓得來土地及建筑物(工人宿舍和廚房)擁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并于2018年3月在轉讓來的土地上擅自加建部分建筑物、構筑物(豬圈、水泥罐、輸送帶、圍墻圍合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之規定,該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法律適用正確。
3. 關于法律程序:(1)2021年9月8日被申請人在履行自然資源部衛片圖斑核查工作中發現,申請人在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蠻崗組碳廠處的土地疑似進行非農建設,同日立案調查。并送達龍自然資停〔2021〕132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聽候處理。同時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從詢問筆錄中可看出,在詢問過程中被申請人由兩名持有行政執法證件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并告知申請人相關權利和義務。(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被申請人法規股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并于2021年10月14日召開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事項。(3)根據調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申請人送達《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自然資告字〔2021〕第050號)。(4)該案涉案違法用地總面積為5170.22平方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版)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參照《云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云國土資〔2010〕288號)“非法占用土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責令限期30日內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之規定,責令申請人限期30日內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合理合法的。綜上,該行政處罰案件符合法律規定,并告知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充分保障了申請人權利,程序合法。
本機關認為,龍陵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王興作出的龍自然資告字〔2021〕第0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維持龍陵縣自然資源局對王興作出的龍自然資告字〔2021〕第050號《龍陵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