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40125-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4-01-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黃某某,漢族,住龍陵縣象達鎮。
委托代理人:王順蘭,云南眾濟(保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家發,隆陽區楊柳鄉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申請人:龍陵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陳麗剛,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連發,龍陵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公(龍山)行罰決字〔2023〕257號)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公(龍山)行罰決字〔2023〕257號),申請人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定行政復議終止。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