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5-6/2023111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司法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 | 發布日期 | 2023-11-10 |
| 文號 | 瀏覽量 |
申請人:張發展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
被申請人: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睿玲,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股股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龍市監投不〔2023〕21號)(以下簡稱《決定書》),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龍陵縣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受理后,于9月12日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證據材料和答復書。經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的事實違法行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因生活需要,申請人于2023年8月5日在購買生活用品時購得2件過期食品,申請人本著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行使監督權于被申請人處反映在其管轄區內有商家公然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事實。然被申請人對違法事實不予依法進行受理,申請人不服,遂復議。被申請人在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中表明:申請人的投訴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第九條第三項(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第十五條第(三)項(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不予受理。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因此申請人有權行使其公民應有的監督權,具有投訴的權利,被申請人無事實理由且無權剝奪申請人的該項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為食品、藥品關系著國計民生,如若身居要職的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則不利于廣大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合法權益。并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具有產品圖片及購買憑證,足以證明其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商家之間的消費性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其次《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消費”是指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達成交易的過程,是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即生活性消費關系,并非對消費者購物動機的限制,購物數量、產品使用情況不是消費性的成立要件。首先,法律并不限定消費者的購物數量。只要購買的商品并非為了生產、經營性用途,應界定為消費者。至于購買目的是自用、贈與他人均不影響消費性質的認定(申請人并未轉賣,以上均為生活所購)。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愿意履行其法定職責,對投訴事項不予仔細考究,任由商家在其轄區內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過期食品,其不審視自身,反而質疑申請人是否因生活購買。國家設立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加強標準化工作、執行其他職責。然其不恪守職責反而研究消費者的投訴目的何為,并且為主觀意識的判定。
被申請人稱: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張發展的投訴舉報信件2件,稱“其本人于2023年8月5日14:55,到龍陵家樂購物廣場購得商品治洽焦糖瓜子(7.90元)、60克果滋果姿蘋果味(4.00元)各一袋,支付貨款11.90元;2023年8月6日17:32,其又到龍陵家樂購物廣場購得商品治洽焦糖瓜子(7.90元)一袋,支付貨款7.90元,兩次共支付貨款19.80元。”,后張發展以上述兩袋治焦糖瓜子超過保質期為由分兩封信件向我局投訴舉報,并提出“1.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在案件辦結后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2.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并賠償;3.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下架、停售涉案商品井作出整改及補救措施;4.依法對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及勵投訴舉報人;5.責令被投訴舉報人賠償投訴舉報人因此投訴舉報而產生的必然費用200元。”5項要求。接舉報件后,我局及時組織執法人員對投訴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訴求進行審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對兩件投訴舉報案件進行并案處理。執法人員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投訴和舉報的內容分別按不同程序予以處理,8月21日回復申請人的僅是對其投訴的答復,申請人舉報的內容還在核查,我局將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回復申請人。本局認為,一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僅證明了申請人到龍陵家樂購物廣場購買過商品的事實;二是申請人并未提交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任何證據;三是申請人張發展在-封投訴舉報件中稱“8月5日購得‘恰恰焦糖瓜子’后準備食用,發現商品已過期”,而申請人在另一投訴舉報信件中又稱“8月6日又購得了相同的過期商品‘恰恰焦糖瓜子’”,申請人在8月5日準備食用時發現商品已過期,而8月6日又去購買完全相同的商品,這很難證明申請人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此兩袋商品;四是申請人稱8月5日、6日即購得此兩袋商品并發現已過期,但申請人井未及時到經營者所在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而是通過信件向我局進行投訴舉報,中間間隔多天,申請人未及時行使自己投訴舉報權,這也很難證明申請人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此兩袋商品。上述三、四兩點表明投訴舉報人更像是為了發現問題而購買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規定“投訴應當提供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申請人張發展提交的證據材料,未能證明與經營者發生爭議的事實,且申請人的后續操作,很難證明申請人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此兩袋商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之規定,投訴舉報人張發展既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又不能證明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故本局決定對張發展的投訴不予受理。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2件投訴舉報信件(附小票復印件、付款憑證截圖、商品照片),申請人反映其先后于2023年8月5日、8月6日到龍陵縣家樂購物廣場購買生活用品時購買的兩袋恰恰焦糖瓜子超過保質期,并提出如下投訴舉報請求:1.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在案件辦結后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2.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并賠償;3.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下架、停售涉案產品并作出整改及補救措施;4.依法對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及獎勵投訴舉報人;5.責令被投訴舉報人賠償投訴舉報人因此投訴舉報而產生的必然費用200元。接到投訴舉報信件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訴求進行審查,認為被投訴舉報人為同一經營主體,投訴舉報的事實理由近似,訴求完全一致,對2件投訴舉報案件并案處理,并對申請人投訴和舉報的內容分別按不同程序予以處理。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認為該投訴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交的《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人郵寄給被申請人的2件《投訴舉報函》(附小票復印件、付款憑證截圖、商品照片)。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是否屬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消費者,是否能證明與被投訴對象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五)未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消費者,但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請人認為其向龍陵縣家樂購物廣場購買的2包恰恰焦糖瓜子已過期,向被申請人提出具體投訴請求并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照片、購物小票和支付截圖,應當認定申請人提供了證明“申請人到被投訴對象處購買了涉案商品,且與被投訴對象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的證據,且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不屬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申請人與被投訴商家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選擇上述五種途徑解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符合上述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法定解決途徑。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第2目之規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