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yqb-03_A/2017-0613001 | 發布機構 | 云南龍陵產業園區管委會 |
| 公開目錄 | 政策法規 | 發布日期 | 2017-06-13 |
| 文號 | 瀏覽量 |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云政辦函〔2016〕222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省沿邊地區開發開放,推進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云南省邊境經濟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邊合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邊合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邊合區應當按照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遵循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目錄,大力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成為帶動我省沿邊地區經濟發展、實施沿邊開發開放戰略以及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的重要載體。邊合區應當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創建符合國際水準的投資環境,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條各邊合區要加快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規劃、城鄉規劃和省工業園區產業發展空間布局規劃的有機銜接,積極探索“多規合一”。
第六條各級政府要重視邊合區的建設發展,要將邊合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省商務廳負責全省邊合區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建立和執行邊合區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七條邊合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邊合區管委會)。邊合區管委會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給所在州、市的各項經濟和行政管理權限,行使以下職權: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對邊合區的行政管理,編制邊合區發展規劃,制定邊合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和具體措施,并監督執行;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批準在邊合區內的投資項目和其他事項;
(三)依法管理邊合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辦理邊合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和土地劃撥手續,實施對土地利用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邊合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
(五)負責行使邊合區內各項經濟管理職能,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負責邊合區內經濟運行統計監測和分析上報;
(七)上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邊合區擁有獨立財權,其預決算在所在州、市預決算內單列,接受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邊合區管委會根據開發建設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高效、精簡、務實原則,科學設置管理機構和內設部門,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盤活人才激勵機制,強化服務功能,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省直各職能部門應支持邊合區管委會的工作。對可以下放邊合區行使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管理職權,應交由邊合區管委會行使。
第十一條各邊合區管委會要主動對接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改革工作,率先復制推廣試點經驗,對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單一窗口”,改進對企業和投資者的服務,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投資和經營
第十二條邊合區內,除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明令禁止建設或投資的,均可投資經營。
第十三條邊合區鼓勵興辦下列產業及其有關項目:
(一)進出口加工業;
(二)倉儲物流及其有關產業;
(三)國際商貿服務業;
(四)跨境旅游文化產業;
(五)高端裝備制造業;
(六)金融服務業;
(七)其他國家產業政策鼓勵興辦和符合當地資源優勢的項目。
第十四條加強邊合區與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等開放型經濟園區間的合作。支持邊合區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國內外資金、企業進入邊合區,完善便利化營商環境,主動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聚集。依托邊合區沿邊及口岸優勢,鼓勵有條件的邊合區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經貿投資合作和邊境貿易。
第十五條邊合區內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邊合區項目用地要強化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嚴格控制用地標準,在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中,提高土地投入產出水平。
第十六條邊合區所在州、市要按照產城融合的要求,加強邊合區與城區基礎設施對接,實現一體化布局和聯動發展,完善邊合區城市功能。
第四章設立與升級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沿邊開發開放需要,統籌規劃、批準設立省級邊合區。
第十八條優先支持規劃科學、基礎設施完善、空間布局合理、產業體系完備、發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經濟總量的省級邊合區申報國家級邊合區。
第十九條申報國家級邊合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省級邊合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經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產業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的評審意見;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由統計部門提供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指標完成情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邊合區內符合中央和省投資安排方向及領域的項目,統籌納入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省級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計劃,省直有關部門在資金安排、貼息補助及前期工作經費等方面予以重點傾斜支持。
第二十一條邊合區土地利用計劃實行優先安排、重點保障。省級項目的建設用地預審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主管部門預審(另有文件規定除外),農用地征轉報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在安排有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充分考慮邊合區發展需要,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支持邊合區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農業綜合開發、礦產開發、旅游合作、境外生產加工基地建設等,省級“走出去”專項資金予以重點傾斜支持。
第二十四條鼓勵邊合區內市場主體在跨境貿易、投資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簡化邊合區內企業人民幣跨境投資審批手續,支持銀行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結算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支持和推動人民幣直接投資。加快邊合區省級投融資平臺建設。
第二十五條制定入區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鼓勵政策,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在住房、醫療、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