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yqb-/2022-0426001 | 發布機構 | 云南龍陵產業園區管委會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2-04-26 |
| 文號 | 瀏覽量 |
云工信規〔2022〕1號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云南省
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業創新服務功能、運作規范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帶動云南省小微企業集聚創業發展,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云南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6〕394號),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較強創業創新服務功能、運作規范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帶動云南省小微企業集聚創業發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基地)是經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省級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示范基地(平臺)、創業園區(基地、中心)、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產業集群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并面向小微企業的創新創業示范性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面向小微企業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省級示范基地。
第四條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省級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省級示范基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則。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認定的省級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并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省級示范基地的申報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獲得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推薦。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兩年以上。
(三)基地服務入駐的小微企業40家以上,吸納從業人員400人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四)基地服務的產業方向和定位明確清晰,重點服務與主導產業相關的上下游小微企業。
(五)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含創業輔導師),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六)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服務小微企業的活動,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七)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八)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九)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措施。基地具備真實、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
第七條省級示范基地的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三種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服務。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服務。具有知識產權應用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金資本等多方對接。能開展技術孵化、產業鏈協同創新服務等。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服務。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服務。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服務。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質量管理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市場開拓信息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示范基地的申報和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條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等進行測評,對滿意度按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數以及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填寫《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見附件1)和《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服務評價表》(見附件2),并附所推薦的省級示范基地申報材料,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省級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3,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等相關程序后,最終結果在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并及時在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和云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四條省級示范基地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省級示范基地稱號。
第十五條省級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省級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省級示范基地須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上報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示范基地的服務開展情況、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省級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當年工作計劃以及檢查情況上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建立不定期測評制度。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省級示范基地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省級示范基地稱號。
第十八條省級示范基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中央駐滇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示范基地,并按本辦法進行認定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的《云南省省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云工信企服〔2013〕680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
2.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服務評價表
3.云南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