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2021-0823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辦事指南 | 發布日期 | 2021-08-2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 受理范圍
保山市民政局受理保山市范圍內的涉外、涉港、涉澳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均須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婚齡,即男:22周歲,女:20周歲。有效證件信息與提交材料必須核對一致方能辦理。
二、 離婚流程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需提交的材料:①結婚證;②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③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受理: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注意: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明遺失并提供另一本結婚證;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需做書面說明),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登記需提供材料
雙方當事人須同時到場,并各自提交2張大2寸(3.5cm*4.5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簽名、日期留白),建議使用機器打印,最好攜帶一份電子版。
注:協議書中首先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證件號碼(如所持證件與辦理結婚時提供的不一致須同時注明)、住址以及“于XX年XX月XX日在XXX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結婚證字號為XXX”。其次,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處理協商一致的意見(無子女、財產、債務問題的也須注明)。
(一)內地居民
1.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注: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2.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當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
注:(1)所持戶口簿內容需清晰可變,如損壞無法辨認或自行涂改,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不一致,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其身份證地址與戶口簿的住址不一致的,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①當事人戶口發生了遷移,但身份證在有效期內未更換,其身份證住址與戶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此類情況不影響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辦理;②當事人從未遷移過戶口,其身份證住址與戶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2)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的,若材料日期在戶口簿登記日期之后,提交的證明材料日期之后無其他婚姻登記檔案記載情況下,由當事人聲明婚姻狀況不一致的原因,可進行受理。若材料日期在戶口簿登記日期之前或是無法判斷當事人戶口簿的婚姻狀況是否發生變動的,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持集體戶口,可提交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也稱“戶籍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用途需標注為婚姻登記使用,標為非婚姻登記使用,不能用于辦理婚姻登記(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也可提交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集體戶口簿內當事人本人的戶口卡片復印件以及加蓋單位印章的首頁復印件。
3.結婚證
(二)香港居民
1.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3.結婚證。
(三)澳門居民
1.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3.結婚證。
(四)外國人
1.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護照在有效期、簽證未過期并加蓋合法入境章;現有護照號與結婚證上護照號不一致的,應當一并攜帶新、老護照原件);
2.結婚證。
(五)華僑、出國人員
1.有效護照(護照在有效期、簽證未過期并加蓋合法入境章;現有護照號與結婚證上護照號不一致的,應當一并攜帶新、老護照原件);
2.結婚證。
三、補領離婚證需提供材料
(一)補領離婚證參照離婚登記提供相應材料及照片。
(二)當事人離婚證損壞的,應當進行書面聲明并交回損壞的離婚證;若遺失無法提供,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離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
(二)因故本人不能前來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戶口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港澳及國外文件須經相應機構認證,即可使用。)
四、其他事項
(一)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即辦理
(二)地址: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蘭城路520號(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3樓市政務服務中心A區市民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