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2021-0823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辦事指南 | 發布日期 | 2021-08-2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 受理范圍
保山市民政局受理保山市范圍內的涉外、涉港、涉澳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均須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婚齡,即男:22周歲,女:20周歲。有效證件信息與提交材料必須核對一致方能辦理。
二、結婚登記需提供材料
雙方當事人須同時到場,并提交3張大2寸(6cm*4cm)雙方近
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一)內地居民
1.身份證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注: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2.戶口簿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當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
注:(1)所持戶口簿內容需清晰可變,如損壞無法辨認或自行涂改,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不一致的,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其身份證地址與戶口簿的住址不一致的,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一類情況:當事人戶口發生了遷移,但身份證在有效期內未更換,其身份證住址與戶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此類情況不影響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辦理;另一類情況:當事人從未遷移過戶口,其身份證住址與戶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應要求當事人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2)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的,當事人需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若材料日期在戶口簿登記日期之后,提交的證明材料日期之后無其他婚姻登記檔案記載情況下,由當事人聲明婚姻狀況不一致的原因,可進行受理。若材料日期在戶口簿登記日期之前或是無法判斷當事人戶口簿的婚姻狀況是否發生變動的,需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持集體戶口,可提交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也稱“戶籍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用途需標注為婚姻登記使用,標為非婚姻登記使用,不能用于辦理婚姻登記;也可提交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集體戶口簿內當事人本人的戶口卡片復印件以及加蓋單位印章的首頁復印件。
3.協議離婚的需一并提交離婚證,司法途徑離婚需提交調解書或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還需要同時提交當地判決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書)。
4.婚姻狀況為喪偶的需要提供配偶死亡證明(公安局出具)。
(二)香港居民
1.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3.由內地司法部門委托的香港律師(委托公證人)出具公證書后,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和加章轉遞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聲明書正、副本各一本,有效期半年。正本由本人攜帶,副本郵寄至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蘭城路520號(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3樓市政務服務中心A區市民政局窗口。)公證書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廢。
(三)澳門居民
1.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如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公民姓名變更或者損壞不能辨認的,請依法換領新證);
3.由澳門公證機構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核驗蓋章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聲明書正、副本各一本,有效期半年。正本由本人攜帶,副本郵寄至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蘭城路520號(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3樓市政務服務中心A區市民政局窗口。)公證書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廢。
(四)外國人
1.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護照在有效期、簽證未過期并加蓋合法入境章);
2.單身(無配偶)證明(赴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內地居民自行確認是否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單身證明)。
注:(1)單身(無配偶)證明可由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也可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單身(無配偶)證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廢。
(2)單身(無配偶)證明除美國、愛爾蘭、韓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等具有固定樣式的國家外,其余均須注明目前婚姻狀況為“單身”。 ①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需一并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如緬甸、老撾、越南、泰國、新加坡等)②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需一并提交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如緬甸、老撾、越南、泰國、新加坡等)。③有關國家照會民政部,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經民政部通知各地后,該國出具的上述證明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3)單身(無配偶)證明建議用護照號出具。采用身份證號出具的,如果護照上沒有標明該完整的身份證號,需一并提供身份證原件。
(4)單身(無配偶)證明涉及其他外文的材料,需到保山市翻譯協工作者協會翻譯為中文(地址:保山市隆陽區蘭城路傳媒中心2號樓3樓D區,電話:0875-2202557),再攜帶原件、翻譯件到我處辦理。
(五)華僑、出國人員
1.有效護照;(護照在有效期、簽證未過期并加蓋合法入境章)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證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廢。
注:本人無配偶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的相關要求與外國人相同。
三、補領結婚證所需材料(婚姻關系要在存續期)
(一)補領結婚證參照結婚登記提供相應材料及照片。
(二)當事人僅存有一本結婚證的,應當進行書面聲明;若兩本均無法提供,當事人應當就結婚證遺失情況進行書面聲明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
(三)因故本人不能前來,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港澳及國外文件須經相應機構認證,即可使用。)
四、其他事項
(一)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即辦理。
(二)地址: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蘭城路520號(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3樓市政務服務中心A區市民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