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2021-102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上級相關法規、政策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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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云南省民政廳云南省發展改革委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自然資源廳云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衛生健康委云南省市場監管局云南省林草局關于印發《云南省殯葬業價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經營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云民發〔2021〕196號)精神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保山市殯葬業價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經營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保民政發〔2021〕15號)精神,結合龍陵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依規、分步實施、積極穩妥開展殯葬業價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經營專項整治,依法去存量,堅決控增量,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殯葬服務、公益性安葬設施監管,整肅殯葬服務市場秩序,鞏固專項整治成果,促進殯葬行業健康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二、整治重點
(一)整治公墓價格秩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墓價格管理,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厘清公墓經營性質,經營性公墓應當按比例設置非營利公益性墓穴和節地生態安葬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墓且社會反映價格偏高的,由民政部門督促公墓經營單位開展成本核算,以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降低偏高價格;非營利公益性墓穴和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價格由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指導經營單位規范管理,嚴格按照建墓的實際成本核定價格,不得營利。對未在公墓開發建設一定比例節地生態墓位、公益性墓位的,炒買炒賣、私自轉讓墓位、格位的,由民政部門督促整改。對涉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法查處。對在修建、經營墓地過程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整治殯儀館違法違規謀利行為。殯儀館作為提供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的機構,要回歸公益屬性。民政部門應明確區分基本殯葬服務和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范圍,基本殯葬服務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發展改革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原則核定基本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在保證基本殯葬服務的基礎上,可適當開展延伸服務,由民政部門對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進行審核,不得以追逐利益為目的,過多、無序提供延伸服務,不得與基本殯葬服務內容混淆、重復或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對于提供違背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殯葬移風易俗等延伸服務項目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整改。對未執行服務、收費等主動告知規定和服務清單制度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及強制捆綁服務、誘導消費等行為,由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未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未在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服務流程和服務規范的,由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對限制喪屬使用自帶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費用等方式限制喪屬自帶文明喪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三)整治殯葬市場、中介服務違法違規謀利行為。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大對殯葬用品生產廠家、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經營主體等日常監管力度。對違法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用品、在火葬區生產經營土葬用品以及制造、銷售的殯葬設備、用品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等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對違法違規從事殯葬中介服務或提供遺體運輸、存放、整容、守靈、祭奠等涉及遺體服務行為,由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對在提供殯葬中介服務及銷售喪葬用品時,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對違規將醫院太平間出租并從事經營活動的醫療機構,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對違規利用醫院太平間從事營利殯儀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對非法接運遺體的社會車輛,由民政、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骨灰存放設施并違法違規開展經營活動的,由民政部門將問題線索移交民族宗教部門依法查處。對開展殯葬服務過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整治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行為。對殯葬設施項目
建設未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占用土地林地等審批手續不全,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審批規劃等問題,持續開展綜合整治工作,由民政部門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進一步完善項目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有效銜接,有效整治殯葬設施建設領域易發的違法違規占
用土地、林地,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公墓的行為。對經營性公墓,未批先建、擅自擴大用地面積、修建銷售超標墓位、違規預售、實施價格欺詐和壟斷等違法行為,由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或審批手續不全、違法占地或者超出批準建設用地面積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依法查處后經多方論證確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有關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五)整治改變公益用途違規經營行為。禁止公益性公墓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經營性公墓,嚴禁開展租賃、招商引資、股份制合作等商業行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嚴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預售墓位格位,不得私自轉讓、買賣墓位格位。對改變公益用途、開展對外銷售等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民政部門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對涉及違法違規經營墓位格位的行為要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相應罰款。對以家族集中存放骨灰形式整間出售的安葬設施,由民政部門責令經營方停止經營活動,并限期改造為開放式骨灰存放方式。
對于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摸排出的殯葬領域其他突出問題,由當地民政部門報請當地黨委、政府研究是否納入此次整治范圍。對拒不整改上述問題的建設運營主體,把相關信息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布。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1年10月上旬)。各鄉鎮要按照要求,報請當地黨委、政府同意,結合實際開展好本轄區殯葬業價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經營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動員部署,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明確目標任務、處置措施、責任單位、步驟時限等,確保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清、責任明、效果實。
(二)扎實整改階段(2021年10月至11月)。各鄉鎮要在近年排查出的價格秩序混亂、公益性安葬設施違規建設經營等問題基礎上,建立整治臺賬列明具體違法違規情形,列出問題清單,明確整治依據、步驟時限、執法主體、處置措施等,采取一案一策方式,依法去存量,堅決控增量,確保整治取得實效。整治工作既要充分體現法紀嚴肅性,也要穩妥操作,把握好法規政策界限,禁止簡單粗暴。要注重借鑒以往整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妥善防范處置各種矛盾,特別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問題,不能簡單“一刀切”和粗暴執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整治重點要聚焦企業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尤其對殯儀館服務項目過多、收費過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對外銷售,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價格偏高,中介市場混亂等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徹查、真改,一抓到底。
(三)督促總結階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縣民政局將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適時對各鄉鎮組織開展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對整治工作不扎實、走過場,特別是整治后又出現新問題或相關負面輿情的,將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四、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殯葬業價格問題,事關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事關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充分認識開展殯葬行業價格專項整治的重要性,把解決殯葬領域突出問題上升到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將此次專項整治納入各級正在開展的“黨史學習教育”重要內容,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從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做起,把殯葬這個關系到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利益的“生死大事”抓好,推動殯葬事業更好地服務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服務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更好地服務于鄉村振興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強化組織保障。縣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殯改領導小組副組長、縣人大三級調研員任副組長,民政、發改、公安、自然資源、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專項整治工作各項事務。此次殯葬業價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經營專項整治時間緊、任務重、站位高,各鄉鎮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負責、職能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法制保障的工作機制,認真按照文件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整治內容與全省、全市同步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工作落實。
(三)按時報送材料。根據民政部、省民政廳和市民政局的要求,為穩妥有序推進專項整治工作,請各鄉鎮明確專人負責材料報送工作,按時報送材料。一是于10月22日前將專項整治安排部署情況書面上報縣殯改領導小組辦公室(附件1-1)。二是建立周報告制度,從10月22日起每周五上午11時前報送專項整治推進情況(附件1-2)。三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書面報告總體整治情況及問題清單(附件2)。(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及電話:張必厚,0875-6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