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17_Z/2018-030101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上級相關法規、政策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8-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鄉鎮中心公墓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規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07〕2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鄉鎮中心公墓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和經營。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償還債務和公墓的管理及后續開發建設。
第三條 鄉鎮中心公墓的管理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和公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負責。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公墓用地征用、施工監管、糾紛調處、規范安葬和日常監管等工作;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負責資金籌措、規劃設計、施工組織、公墓銷售和日常維護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指定1名分管領導和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公墓的管理工作。鄉鎮工作人員作為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駐鄉鎮代表,代理公司辦理公墓銷售有關業務。
第四條 全縣鄉鎮中心公墓為公益性公墓,是為鄉鎮轄區內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設施。
農村居民到其他鄉鎮的中心公墓進行購置和安葬的,需報經公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方能購置和安葬。
鄉鎮中心公墓對農村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員(如縣鄉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龍單位干部職工、離退休人員、部隊指戰員等)提供墓穴用地,需經公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報龍陵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方能進行購置和安葬。
第五條 提前購置(預售)公墓(含墓穴和墓碑,下同)的,按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或縣民政局的規定進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提前購置。
提前購置的公墓,從交款之日起120天內必須安裝完畢。
第六條 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和公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習俗、墓碑樣式和中心公墓現狀,合理布局中心公墓安葬區域規劃。安葬必須符合各中心公墓的安葬規劃和布局,對不符合安葬區域規劃布局的必須及時調整,拒不調整的不予接收安葬。
第七條 鄉鎮中心公墓墓碑的制作、安裝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各鄉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確定本鄉鎮中心公墓墓碑式樣。進入中心公墓安葬的,必須在所提供式樣中進行選擇,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外購買墓碑。
第八條 鄉鎮中心公墓按成本實行統一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根據中心公墓的建設成本、財務成本和管理成本進行測算,經龍陵縣民政局審核后報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并報縣發改局備案。
第九條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成本增加,當公墓銷售價格不能維護正常運行,需提高收費標準時,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重新測算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條 公墓收費標準必須張榜公示。公墓銷售時,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的鄉鎮工作人員憑戶籍證明、火化證明(預售的憑身份證明)與購墓者簽訂安葬(購置)協議,再由購墓者按公墓收費標準直接將銷售款存入公司指定賬戶,鄉鎮工作人員收到購墓者的交款銀行回執單后向購墓者開據相關票據,安葬后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向喪屬發放墓穴證書。
第十一條 鄉鎮中心公墓墓地面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得擴大占地面積。
第十二條 鄉鎮中心公墓嚴禁炒買炒賣。實行墓地實名登記制度,一個身份證明最多只能購置一個墓位,購置后確因特殊原因不再進行安葬的,必須退回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嚴禁相互轉讓。
第十三條 公墓內禁止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與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設施。除為亡故者或符合提前購置的人員提供墓位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霸占墓穴,為其他家庭成員留置墓位。
第十四條 安葬時必須到所選墓碑區域進行安葬,不得自行改建、擴建墓穴,不得調換墓碑,不得私自調整墓碑方向和位置。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墓內從事違反國家、省、市、縣關于殯葬改革和公墓管理規定的行為,嚴禁隨意燒香焚紙,燒香焚紙必須到焚化點或指定的區域進行。
第十六條 進入墓區進行安葬和祭掃的人員必須服從公墓管理人員的管理,嚴禁破壞墓區內的綠化及設施等。
第十七條 根據公墓建設進展情況,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聘用社會人員協助做好公墓的管理工作,公墓管理人員由公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推薦,公司確定。并建立健全工作職責和考核制度,由龍陵縣照頤投資有限公司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和考核,對不稱職者及時調換。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龍陵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