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2020-1227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辦事指南 | 發布日期 | 2020-12-27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受理范圍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52號)明確,臨時救助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3.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4.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5.生活困難的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主要指:60周歲以上生活困難的、患各種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難的、殘疾導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農村重點優撫對象);
6.符合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審批條件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向其戶籍所在地(人戶分離家庭向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龍陵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主動了解、掌握核實所轄區域內居民遭遇的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補充完善有關證明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困難家庭或個人書面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逐一調查核實,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全面審查,作出審批決定并張榜公示。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原則上,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按照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審批權限。縣級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救助金額1000元(含)以下的臨時救助事項。審批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須將審批事項的全部資料原件報縣級民政部門存檔。鄉鎮人民政府應復印資料留存備查。
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照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臨時救助的標準和方式。
1.臨時救助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一個家庭或個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進行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2.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或者等價實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臨時救助金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3倍。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臨時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家庭成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或無力支付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的特別困難家庭或個人,可再提高臨時救助標準。
3.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采取現金發放。采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著、尋親不遇、被偷被騙、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的“生活無著”狀態,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三、受理地點和辦事窗口
受理地點:戶口所在地鄉鎮民政辦
辦事窗口:民政局、鄉鎮為民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民政局、鄉鎮公布的辦公時間
乘車方式:自行前往
四、申請材料
臨時救助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 料名稱 | 原件 / 復印件 | 紙質 / 電子 文件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臨時救助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須到戶口所在地鄉鎮民政辦將困難情況反映后,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符合救助條件才對應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 | 須申請人簽章。 |
五、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34天
承諾時限:22天
六、審批收費
收費項目:無
收費標準:免費
七、審批結果及領取方式
審批結果:符合條件的,審批后分批發放救助金
領取方式:由申請人所提供銀行賬號的金融機構代發
領取地址:申請人所提供銀行網點
八、咨詢及監督渠道
咨詢電話:0875——6121062
監督電話:0875——6121058
咨詢及投訴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郝場社區濱河路1號
九、文書表單及辦事指南下載
下載地址:http://www.mzj.longling.gov.cn
直接領取:戶口所在地鄉鎮民政
鄉(鎮) 村(社區)困難申請表 | ||||||||
申請人 信息 | 姓 名 | 性 別 | 民 族 | 屬 別 |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家庭人口 | 開戶行 | |||||||
銀行賬號 | ||||||||
家庭住址 | ||||||||
主要困難原因 | ||||||||
申請救助金額 | 仟 佰 拾 元 | ¥: | ||||||
村委會審核 意見 | ||||||||
公章 | ||||||||
審核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鄉鎮 審核(審批) 意見 | ||||||||
公章 | ||||||||
審核人簽字: | 審批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民政局審批意見 | ||||||||
公章 | ||||||||
審批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困難原因,鄉、村要認真做好調查核實工作,做到“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 | ||||||||
注:此表須申請人到鄉鎮民政辦如實反映困難后,經工作人員核實、確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才可發放,并按要求填寫簽章上報鄉鎮民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