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17_Z/2018-0301004 | 發(fā)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政策法規(guī)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完善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規(guī)范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j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云政發(fā)〔2014〕6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云政發(fā)〔2013〕42號)、《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城鄉(xiāng)低保和扶貧開發(fā)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緊急通知》(云民社救〔2016〕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龍陵縣城鄉(xiāng)低保對象審核及評定條件:
一、必須整戶納入保障的對象
(一)家庭無勞動力,無收入來源,造成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二)家庭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沒有收入來源,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三)家庭主要勞動力一二級殘疾,基本沒有收入來源,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四)家庭主要勞動力或家庭成員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癥及其他惡性疾病,經濟負擔沉重,嚴重入不敷出,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五)供養(yǎng)未成年子女和贍養(yǎng)老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
(六) 一、二級殘疾需6個月以上長期護理,導致家庭生活實際困難的;
(七)家庭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yǎng)能力、單獨生活且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主要勞動力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勞教,家庭留守人員僅為60歲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實際困難的;
(八)家庭因災致貧,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實際困難的;
(九)城鎮(zhèn)新近1年來破產倒閉的生產經營家庭或零就業(yè)家庭。
二、應當部分納入保障的對象
(一)家庭困難的大專(含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當?shù)刈诮坦芾聿块T備案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未在戶口地領取農村低保的龍陵縣特殊教育學校在校學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務的艾滋病患者;
(四)本人無收入來源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級二級殘疾人、精神病患者、60周歲以上慢性病患者;
(五)動態(tài)管理識別后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三、不可以納入保障的對象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超過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銀行大額存款(土地和房屋征遷補償款、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和有價證券、債券、股票(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認定)人均1萬元以上的;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規(guī)定如實、完整申報家庭收入的;購買或擁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類的大宗、貴重財產性物品:如價值3萬元以上的大小汽車、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中型農機具、金銀、珠寶、玉器等;
(二)近3年內明顯超過當?shù)刈》繕藴市藿ɑ蜓b修住房(因危房需改造、拆遷安置、自然災害損毀或原無住房而修建、購買基本住房并進行必要裝修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2處以上房產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2016年10月3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華墓的;
(五)不執(zhí)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參與吸毒、賭博、嫖娼等違法行為的;“婚、喪、嫁、娶”大操大辦的;好逸惡勞、坐吃山空的;正在服刑、勞教的;
(六)擁有注冊的企業(yè)、公司的;
(七) 村干部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有直接供養(yǎng)關系的;
(八)在龍陵區(qū)域以外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九)農村居民具有勞動能力,放棄承包田地耕種的;有勞動能力,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就業(yè)的;
(十)家中飼養(yǎng)名貴寵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
(十一)不在本鄉(xiāng)(鎮(zhèn))轄區(qū)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