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7-2-04_A/2017-060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民政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7-06-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鄉鎮農村敬老院財務管理,規范鄉鎮敬老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鄉鎮敬老院財務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法》《五保供養條例》《云南省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該辦法適用于全縣鄉鎮敬老院。
第三條除鎮安敬老院由縣中心敬老院實行報賬制管理外,其余鄉鎮敬老院財務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敬老院各項收支均納入財政所指定賬戶管理,財務核算由財政所和社會事務辦實行代理核算,原則上由社會事務辦相關人員任會計、鄉鎮財政所兼出納。各鄉鎮敬老院設財務報賬員1名,實行備用金制度,敬老院報賬員向鄉鎮社會事務辦報賬。
第四條 敬老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及時、準確的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條鄉鎮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財政撥入的各項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上級主管部門補助的各項資金;
(三)自營收入,即敬老院種植、養殖、加工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慰問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實物折價入賬)等。
第六條 收入資金管理:
(一)根據《云南省五保供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納入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供養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五保供養機構。我縣實行由民政部門打入五保戶銀行卡后集中管理用于支付五保老人生活費的辦法。
(二)集中供養的五保戶的五保金、低保金等,銀行卡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在每月收到縣民政局撥付資金的2日內取出銀行卡內的款項存入財政所指定的銀行賬戶。各鄉鎮必須保證該筆資金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各敬老院要選五保戶代表參與監督,及時公示款項存入指定賬戶的情況。
(三)敬老院其他所有收入資金直接轉到(或存入)財政所指定賬戶,記入敬老院。
第七條 農村敬老院經費支出包括:五保人員供養支出、專項支出、其他支出等。五保人員供養經費只能用于五保人員的各項生活費用,不得擠占和挪用。敬老院管理經費,如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水電費、維修費、報刊征訂費等,按原渠道報賬。
(一)五保人員供養經費支出主要內容:伙食費、衣被購置費、洗浴理發費、小額藥費、按規定標準發放的零花錢等;
(二)專項經費支出主要內容:按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和社會各界和個人捐贈的指定用途支出。
(三)其他支出。以上兩項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各項收支要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九條 鄉鎮財政所承擔鄉鎮敬老院收入、支出的出納核算工作,會計核算工作由各鄉鎮社會事務辦相關人員承擔。確因特殊原因(無專職人員或人員素質等)社會事務辦無法承擔會計核算工作的,暫由財政所代為履職。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敬老院所有收入必須交由財政所管理,取現、轉賬由財政所出具支票辦理。各財政所根據敬老院日常支出情況核定備用金,并及時對賬,督促社會事務辦開支資金后及時做賬。
第十條 支出票據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后交鄉鎮社會事務辦負責敬老院財務工作的人員審核,鄉鎮分管領導審批。除從農村集市購買和收購院內自己生產的蔬菜和農副產品可用統一格式的食堂采購驗收單據入賬外(但必須附有明細清單和說明事由,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其它各項支出的原始憑證要求為合法票據,嚴禁白條及未經審批的發票入賬。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鄉鎮敬老院固定資產登記,建立固定資產專賬,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 鄉鎮敬老院各類資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隨意處置。涉及房屋等不動產的處置,須經鄉鎮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批準,報縣財政局辦理相關手續。其他資產的報廢和轉讓,須經鄉鎮政府批準后由鄉鎮財政所報縣財政局核銷。各類固定資產的轉讓處置收入按規定繳各級財政。
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十三條 各鄉鎮應對敬老院財務建立內部監管機制。一要做到錢、賬、物管理相分離,經辦與審核、審批相分離。二是各敬老院要選五保戶代表參與財務收支監督。三要注意重大支出由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做好記錄。四要定期公示收支情況。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況,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 敬老院管理人員應明確崗位職責。財務開支審批要嚴格按照財經紀律辦事,不得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各鄉鎮政府應每季度對敬老院財務工作進行檢查至少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條 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鄉鎮敬老院財務管理的指導,每年組織對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檢查一至二次。確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 鄉鎮敬老院要自覺接受縣監察、審計等部門和廣大群眾的監督,嚴禁擠占、挪用、貪污和違規使用敬老院各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財政局負責共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敬老院資金收支會計分錄
一、存入財政所統管戶五保金及低保金
借:銀行存款(進賬單后必須附取款花名冊)
貸:其他應付款
二、從財政所取備用金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
三、敬老院經辦人核銷備用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