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5-2-11_B/2017-0503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教育體育局 |
| 公開目錄 | 學生評優獎勵 | 發布日期 | 2017-05-03 |
| 文號 | 瀏覽量 |
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勵計劃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幫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本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云發〔2014〕1號),設立云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優秀本科學生獎學金(執行期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簡稱“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用于獎勵考入中央部委直屬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本科學生。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云南籍學生是指參加云南高考前學生戶籍所在地為云南省的學生。
第四條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每年評定新生4000名,在校本科學習期間連續獲得獎勵,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人民幣5000元。
第六條 申請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屬高校就讀的云南籍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本科學生。
孤兒、殘疾、單親家庭子女、烈士或優撫對象子女、
低保家庭子女優先獲得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軍事院校、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的學生,不納入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的申請范圍。
第三章 名額分配及下達
第七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州(市)經濟發展狀況和近年高考錄取情況,將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預分配名額下達各州(市)教育局、財政局。
名額分配向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扶貧連片地區傾斜。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學校負責組織畢業生進行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預申請,指導擬申請學生填寫《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見附表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表3),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認定,并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上填寫學校意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結果須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條 當年考取大學的新生根據《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勵計劃實施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遞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申請表》
2.高校錄取通知書(復印件、查驗原件)
3.《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4.《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一條 被列入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對象的二年級以上在校就讀學生,每年8月10日前,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證明其在校表現的《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獲獎學生在校情況鑒定表》(見附表4)。
第十二條 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對每年申請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的新生進行初審,對被列入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對象的二年級以上在校就讀學生進行資格復審。于每年8月15日前將《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匯總表》(見附表5)和通過初審的學生申請材料報送至州(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州(市)教育局負責在省級下達的獎勵名額內,對通過縣級初審的新生申請進行初評。于每年8月20日前將《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匯總表》和通過初審的學生申請材料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家組對各州(市)上報材料進行評審。省教育廳于每年8月25日前將評審結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將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一次性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的具體管理,由云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的要求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教育局應當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的發放工作,確保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
第十七條 被列入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對象的二年級以上在校就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資格:
1.退學者;
2.一學年內,有兩科以上學習成績不及格者;
3.有違紀被學校處分或違法者 ,
4.相關材料弄虛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獎勵資格的學生,停發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以后不再評審。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州(市)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起施行。
附:
附表一: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申請表
附表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附表三: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表四: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獲獎學生在校情況鑒定表
附表1
云南省優秀貧困學子獎學金申請表
縣(市、區):
本人 情況 |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 族 | 政治 面貌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碼 | 畢業學校 | ||||||
錄取通知書編號 | |||||||
錄取高校 | |||||||
申請理由(不少于100字):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縣(市、區)教育局審核意見(不少于50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州(市)教育局審核意見(不少于50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學校: 院系: 專業:
學生本人基本情況 |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證號碼 | 政治面貌 | 入學前戶口 | □城鎮 □農村 | ||||||||||||||||||
家庭人口數 | 畢業 學校 | 個人特長 | |||||||||||||||||||
孤 殘 | □是□否 | 單 親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 庭 通 訊 信 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聯系電話 | 父母: (區號)- 移動電話: | ||||||||||||||||||||
直系親屬: (區號)- 移動電話: | |||||||||||||||||||||
本人: (區號)- 移動電話: | |||||||||||||||||||||
家庭成員情況 | 姓名 | 年齡 | 與學生 關系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
影響家庭經濟 狀況有關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學生本學年已獲資助情況 。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 。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 。 家庭成員失業情況: 。家庭欠債情況: 。 其他情況: 。 | ||||||||||||||||||||
簽章 | 學生本人 |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 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 | 經辦人簽字: 單位名稱: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門信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 (區號)- | |||||||||||||||||||
說明:本表原則上由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蓋章,特殊情況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蓋章。
附表3
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高中學校:
學生本人基本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證號碼 | 政治面貌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年 | |||||||
年級 | 班級 | 在校聯系 電話 | ||||||||
家庭聯系地址及郵編 | ||||||||||
學生陳述理由 | 學生簽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詳細情況說明。 | |||||||||
民主評議 | 推薦檔次 | A. 家庭經濟不困難 □ | 評 議 意 見 | 班級評議小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
B.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 | ||||||||||
C. 家庭經濟較困難 □ | ||||||||||
D.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 | ||||||||||
認定決定 | 普通 高中 學校 意見 | 經評議小組推薦、本學校認真審核后, □ 同意評議小組意見。 □ 不同意評議小組意見。 學校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加蓋學校公章) | 縣(市、區)教育局意見 | 經學生所在學校提請,本機構認真核實, □ 同意學校意見。 □ 不同意學校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加蓋部門公章) | ||||||
說明:
1.本表由普通高中學校組織填寫,涂改無效;2.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辦法及認定等級參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執行;3.所有簽字處必須由申請人、負責人親筆簽字;4.學生陳述理由一欄:字數不得少于100字;5.民主評議一欄:在推薦檔次處打“√”;評議意見不得少于10字。